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为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强化财务管理,节俭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此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的正式教职工。公务卡由学校财务资产部按财政厅规定在招商银行和平路支行统一办理。

二、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

公务卡强制消费项目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三、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一)对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结算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对应的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后,必须在每月20日前凭公务卡结算的合法原始票据(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三)财会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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