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不服开除党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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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男,汉族,年月出生,初中文化,高平市建宁乡建南村,1998年参军,于年月在部队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5月因打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身份证:。联系电话:。

中国共产党高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的处分决定,开除本人党籍。本人对该决定不服,特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公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本人从轻处理,将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改为留党察看。

事实与理由:

第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人具备获得从轻和减轻处分的情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次刑事事件发生以后,我没有回避问题,主动交代了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而且在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我也对自己的行为深表遗憾,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与其家人的谅解,做了很多安抚性工作。本人认为自己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和第三项。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所以根据本人的情况,应该可以将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改为留党察看。但是高纪(2016)71号处分决定无法体现对我的减轻处分。

第二,本人极为珍惜党员身份,一贯表现良好,应当属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情况。

按照《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党员违反刑法,受到刑法处罚的,确实一般应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处理:如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其中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定符合党员条件的,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

本人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从军多年,一直以正直阳光的形象示人。本人在部队时获得过四次“优秀士兵”和优秀士官,在部队11年的军旅生涯中无不良记录。在群众中非但从未造成恶劣影响,甚至积累了一定的声誉,本人是非常在乎和重视我的党员身份的。就本次申诉来说,全村上下的党员都愿意为我联名求情。本人的实际情况应属于《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情况。

其实,本次刑事处分的起因,也是因为我过于热心办了坏事。从高纪(2016)71号处理决定的文件中也可以看出,本人正是看到社会上的那些不文明现象,义愤填膺,出于和恶势力斗争的初衷才发生了争斗。所以,和受害人打架主观上并不是本人故意的,当然,我对自己以暴制暴的方式感到后悔。根据高平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一行的认定,可以看出本人当庭自愿认罪,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这也证明我在事情发生以后追悔莫及。本案中,本人所在乡党委村支委也为我开具了平时表现良好工作积极的证明。

综上,本人于2001年在部队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多年以来在党的教育关怀下发光发热。本人一贯忠诚于中国共产党,对自己的身份感到光荣和自豪。本次事件中,我所经历的刑事处分已经让我深刻地接受了教训,对自己的错误不断反省和检讨。但是我想声明的是,我遭受到的重创已经足够多,我真的无法接受再被开除党籍的处理。所以,本人提出本次申诉,恳请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规定。给予本人一个留党察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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