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投资类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QDII投资类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QDII投资类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QDII投资类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贷款资金证券投资贷款业务,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贷款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业务开办报备

在开办QDII业务前,应按照《贷款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一)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贷款文件草案;

(三)保管协议;

(四)风险申明书;

(五)贷款财产运用方案;

(六)风险控制技术说明;

(七)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报告格式;

(八)推介方案;

(九)业务部门及人员简介;

(十)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投资付汇额度申请

在开办QDII业务前,应向国家外汇部门申请投资付汇额度。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保管协议草案;

(四)贷款文件草案;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签署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开立保管账户

贷款经理与有资格的保管银行协调并签署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保管银行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保管银行的境外托管代理人。

贷款经理将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复印件交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负责在保管银行开立保管账户(即贷款财产专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指定的外币账户。

贷款财务部协调保管银行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为贷款产品开设境外外汇资金结算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开立证券账户

贷款经理以贷款计划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经纪人处开设贷款专用证券交易账户。

第五条贷款计划成立报备

贷款经理在每笔受托境外理财贷款计划推介结束并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披露贷款计划资金总额、贷款合同数、购汇金额和自主外汇资金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资金划拨管理

贷款经理根据贷款文件、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约定,填制《贷款资金证券投资划款备案表》,经部门负责人、贷款财务部资金管理员与负责人、分管总裁、总裁逐级审批后,交贷款财务部保存备查。

贷款经理依据审批通过的《贷款资金证券投资划款备案表》、《换汇备案表》(如涉及)制作《划款指令》和《即期结售汇指令》(如涉及),经贷款财务部复核员审核签字后加盖预留印鉴,贷款经理将《划款指令》、《即期结售汇指令》传真给保管银行审核。保管银行审核确认《划款指令》、《即期结售汇指令》后即办理资金划转。

贷款经理协调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的约定划转资金,确保资金及时交收。

第七条投资操作管理与风险管理

对于聘请投资顾问或者贷款文件特别授予委托人指令权类贷款计划,贷款管理经理须按照贷款文件的约定核查其发出的投资指令,确认投资指令符合法律法规、贷款文件约定后,及时发出委托指令,完成证券投资操作。合规风控员对投资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公司自主决策类贷款计划,公司成立贷款资金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

由分管总裁、部门负责人、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组成,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实行集体会签决策制度,分管总裁拥有一票否决权。

贷款经理根据贷款资金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分管总裁签字确认)的《投资操作计划》,通过彭博系统向证券经纪人下达交易指令,及时完成证券买卖操作。合规风控员对证券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部门负责人必须实时盯市,密切关注证券买卖操作情况,确保指令得到及时、准确执行。同时,密切关注单一证券市价、贷款单位净值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向分管总裁报告。

合规风控部对贷款业务二部的证券投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内部审计,确保证券投资业务操作合法合规,风险防范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清算交收

交易日闭市后,贷款经理按照贷款文件约定的方式接收证券经纪人发送的《交割确认单》,审核确认后制作《境外交易结算指令》,经部门合规风控员复核确认后,贷款经理以邮件的方式将《境外交易结算指令》发送给保管银行指定的指令接收人。保管银行指令接收人负责将《境外交易结算指令》数据录入系统,并发送给境外托管代理人,由境外托管代理人负责完成资金与证券的交割。

贷款财务部定期与境外托管代理人核对境外外汇资金结算账户资金余额及托管的证券余额。

第九条业务核算

(一)交易资料与数据接收

交易日闭市后,贷款经理根据交易数据编制当日《证券交易管理台账》,报部门合规风控员审核备查。

贷款财务部、贷款经理于交易日闭市后,接收境外证券经纪人发送的当日《交割确认单》。

(二)业务核算与财务监督

1、贷款财务部根据每日整理资金划拨凭证、《交割确认单》及其他相关凭证,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核算。

2、贷款财务部每日核算贷款收入、费用、贷款计划财产净值、单位净值,将《贷款项目日报表》提交贷款经理。

贷款财务部按照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的约定,定期与保管银行核对《贷款项目日报表》,经保管银行盖章确认后,将复印件送交贷款经理。贷款经理据此披露贷款单位净值,并将《贷款项目日报表》留存备查。

3、贷款经理每日向贷款财务部报送各贷款产品证券交易情况,贷款财务部定期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对账。

第十条贷款费用支付与贷款收益分配

贷款经理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各项贷款费用/可分配贷款收益,制作《贷款项目费用付款通知单》或《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交贷款财务部复核确认后,提交部门合规风控员与负责人、理财中心负责人、贷款财务部负责人、贷款业务二部分管总裁、公司审批人签字确认。贷款经理据此制作《划款指令》,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手续,及时支付贷款报酬、保管费等贷款费用。

《贷款项目费用付款通知单》或《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原件交贷款财务部备查,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终止清算

贷款计划终止后,公司按照贷款文件的约定将贷款利益支付给受益人或贷款文件规定的人。

贷款经理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于贷款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经贷款经理、部门负责人、公司审批人三级签批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保管银行披露。

个人以自主人民币资金购买公司受托境外理财贷款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公司结汇后支付给受益人,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贷款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机构以自主人民币资金购买公司受托境外理财贷款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公司结汇后支付,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贷款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境内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

委托资金为外汇的,公司将汇入受托境外理财贷款专用外汇账户的本金和收益划回受益人或贷款文件规定的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公司按相关法规及贷款文件规定,向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在发生变更保管人、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等重大情况时,在5个工作日

内向监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贷款业务二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 作规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XX银行小企业联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X X银行内控体系文件小企业联合担保业务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 编制部门: 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20 年月日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3)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 3 职责与权限 (3) 4 基本规定 (4) 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5) 5.1 联保体贷款作业流程 (5) 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3) 6.1 外部法律法规 (13) 6.2 内部规章制度 (13) 7 附录 (13) 8 记录 (13) 附录1.《联保体成员准入标准》 (14) 附录2.《保证金管理标准》 (15) 附录3.《联保体变更标准》 (16) 附录4.《联保体申请设立须提交资料》 (17) 附录5.《联保体调查重点》 (18) 附录6.《联保业务申请须提交资料》 (19)

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产品操作,满足内控合规要求,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XX银行小企业联合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小企业联合担保业务的操作与风险控制。 2定义、缩写和分类 (1)联合担保业务(以下简称“联保业务”),是指3-7个小企业或3-7个个体工商 户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体”)并向本行联合申请授信,每 个成员均为联保体所有成员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本行申请授信业务而产生的全部 债务提供保证金担保和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业务。 (2)小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本行认定的 小企业。 (3)客户经理,按机构划分: a)XX地区中心支行和支行 ?小企业客户经理。 b)分行 ?小企业客户经理。 3职责与权限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有效防范担保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范围是指以河南国赢投资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信用、资产,对外担保的所有担保业务。 第三条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坚持风险分散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预测风险、控制风险、化解风险,使风险降至最低或零风险。 第四条公司实行在执行董事领导下的风险控制评审委员会,风险控制评委员会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决策机构,所有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经风险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风控部对风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风险部是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对担保业务的风险实行集中管理、全程监督、及时反馈。公司的客户服务部要保质、保量,高效完成公司下达各项任务,也要责无旁贷控制各自业务中的风险,业务文书必须经风控部的查阅。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的岗位职责 1、出具、审核担保业务各类合同; 2、从法律角度分析各项目法律风险。 、负责担保业务项目风险管理,风险预测及完成项目的风险监控、监督、3 复审工作。 4、向风控委员会提供咨询审查意见、认定和创新。 5、负责本公司各项制度及业务合同、协议的制定,审查是否合法合规。

6、负责本公司逾期代偿资金的催权、追偿及诉讼业务。 7、负责本公司各部及员工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工作。 8、完成公司指定的任务。 1 第七条风控部责任规则原则是,谁主办谁负责、谁监控谁清权的责任负责制,同时遵循与客户服务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奖罚分明管理制度。 第八条风控部实行二审评审制度,即初审、综合评审上会决策的制度,最后出具评审项目调查报告。 第九条严格执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即项目受理制度、立项制度、逐步筛选培养公司的优质客户群,并对各客户建立信誉跟踪调查档案。 第十条对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客户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一律不予立项。 1、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使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连续正常生产经营不是一年。 3、企业或个人信用较差的。 4、资金负债率40%以上者。 5、公司有涉诉条件,争议标的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以上者。 6、公司高层领导有涉诉违法犯罪情况的。 7、公司有贷款已出现久息逾期,非正常理由展期的。 8、连续逾期三次以上。 9、企业中高层领导一次或三个月内更换四分一以上。 10、企业中高层领导,控股股东一次性更换四分一以上。 11、企业提供资料有重大虚假。 12、其它风控委员会和股东会认为不能立项的。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 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样本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3号》的精神和要求,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始终竖持"风险第一, 效益第二"的原则, 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申请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 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 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标准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项目初审 (四)、项目评审 (五)、签订合同 (六)、抵押登记 (七)、担保收费 (八)、发放贷款 (九)、保后管理 (十)、代偿和追偿 (十一)、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1、企业申请《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 2、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 3、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部门评审,审保会评审、《担保项目评审书》。 5、复议项目评审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 6、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合同审核表》。 7、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担保费认缴单》 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

8、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复印借款借据担保收费。 9、保后管理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担保项目检查表》、保后检查报告。 10、《担保到期通知函》,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业务档案管理代偿和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提起法律诉讼。 11、担保终结还贷收据复印件,注销抵(质)押登记,退还抵押、代管原件,《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信用担保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借款申请书; 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生产经营情况; 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其他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 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 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

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 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 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 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

担保业务操作手册

担保业务操作手册 (第二版) 、八 冃U 言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中居于十 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各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担保体系建设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内容,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政策,在多个城市开展了担保试点,加强系统培训和行业管理,推动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培育形成了一批管理先进、运作规范、业绩优良的担保机构,为全国担保业健康发展树立了典范。目前,我国担保业发展方兴未艾,在一些地区开始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和经营管理规范化趋势。但总体上还处在发育阶段,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不强,担保业务品种单一,风险补偿机制缺乏,抗风险能力较弱,市场认识和认可程度不高。提高担保业整体素质和运营水平十分必要和迫切,担保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为提高担保人员业务素质,加快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担保体系,我们选择部分担保机构的先进管理制度和现行政策汇编成册,供担保机构、政府部门和关心担保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员参考使用。该手册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每一部分是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制度、账务管理制度和担保合同文本样式。第二部分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在手册编写过程中,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张利胜董事长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指导,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对所有提供帮助的同志表示感谢。 由于水平有限和时间仓促,书中错误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编者 目录

一、业务管理制度 1、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2、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3、项目咨询受理工作规程 4、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 5、评审工作底稿管理规定 6、评审部职责与业绩考核办法 7、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 8、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 9、抵质押登记工作有关规定 10 、反担保管理办法 11 、担保业务合同及反担保有关问题的规定 12 、在保企业统计表填写规范 1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GG) 14 、在担保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5 、直接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16 、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 17 、业务稽核暂行办法 18 、担保项目监管小组工作细则 19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20 、项目初审报告 21 、担保意向书 22 、反担保(保证)合同

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操作规程 xx银[xx]78号附件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汇保证金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外汇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外汇保证金存款账户,是客户预先存放我行用于我行开立信用证、或保函、或外汇资金交易项下支付的外汇资金专用账户,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证、或保函、或外汇资金交易时,应按照我行规定,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并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证金仅指外汇保证金,人民币保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客户在我行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我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或保函、或外汇资金交易等相关业务,且以外汇形式缴存保证金,可以申请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应持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保证金账户不预留印鉴。 第五条根据保证对象的不同,保证金存款账户分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保函保证金账户、外汇资金交易保证金三种。信用证和外汇资金交易保证金按客户设明细账户,客户的信用证或外汇资金交易保证金可以在该账户累计存放,存入的保证款项只能用于对应的保证项下支付,实行逐笔核销。保函保证金账户根据保函逐笔开立明细户,仅用于该保函项下的支付。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开立在“信用证保证金”科目下,外汇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开立在“其他保证金”科目下。 第六条客户可以开立不同币种的多个保证金账户。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与对外的保证义务如非同一币种,因汇率变化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客户应根据我行要求及时补足资金。 第三章保证金存款账户的使用 1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 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个人担保业务的发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经营贷款担保,是指对于已在银行办理或新办理抵押类贷款/授信额度的债务人,银行经审批同意后再行向其提供一笔个人经营贷款或个人 经营贷款授信额度,由担保公司对债务人在该个人经营贷款业务项下所欠银行的 贷款本息及费用提供全程全额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申请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不含港澳台居民; 第二章担保条件及对象 第四条担保申请人需年满十八岁,且实际年龄小于六十周岁(含)的大陆居民,身体健康,具有居住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固定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不含港澳台人 士; 第五条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和不良经营等纪录,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违约记录。个人信用记录最近两年内累计逾期不超过三 期,逾期超过三十天的记录不超过1次; 第七条申请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担保人名下拥有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物业,如写字楼、商铺等 第八条申请人拥有的商业物业为竣工验收合格、已办理出房产证,预售三年以上的物业;第九条如拥有实际控制或投资参股的经营实体,须工商登记注册满一年,股权关系清晰,正常年检,经营实体无不良银行贷款记录及诉讼记录,未被列入各种信用黑名单;第十条经营实体行业类型不属于限制性进入行业,参考银行审批标准, 第十一条有正常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明确的融资用途; 第十二条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担保的种类、金额、期限 第十三条本业务分为两种担保类型:一种是物业产权证明红本在手,我公司只需对经营贷款提供担保;另一种是物业产权证明抵押在银行,我公司需对赎楼贷款和经营贷 款提供两笔担保。 第十四条针对物业产权证明红本在手的客户,在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由银行直接发放一笔五至六成的抵押贷款;在办妥以公司为抵押权人的余额贷款 抵押登记手续,由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后,银行再向担保申请人发放单笔个 人经营贷款或启用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针对物业在他行抵押以及银行的存量客户,银行发放一笔由公司担保的同名转按赎楼贷款,办理同名转按贷款担保业务的相关手续;在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 抵押登记登记手续后,由银行配合再办理以公司为抵押权人的余额贷款抵押登记 手续,在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后,银行向担保申请人发放单笔个人经营贷款 或启用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银行发放的抵押贷款金额与公司担保的余额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九成; 第十七条同名转按赎楼贷款担保无金额限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同名转按担保业务的受理参照《二手楼赎楼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

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x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六盘水盛源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贷款担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控制、确保贷款担保风险和合理性经营,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贷款担保业务的操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申请担保的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客户借款用途明确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客户在申贷期间无重大诉讼事件; (四)申请担保客户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贷款记录; (五)申请担保客户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发展较好;

(六)申请担保客户累计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负债总额的70%,有较为稳定的还款来源;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申请担保客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特殊客户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四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担保项目初审 (四)担保项目审批 (五)签订合同 (六)抵(质)押登记 (七)存出保证金 (八)担保收费 (九)发放贷款及正式承保 (十)保后跟踪管理 (十一)代偿和追偿 (十二)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贷款担保申报书》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 --《贷款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担保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责任和第二责任调查人 --确定初审基本内容 --组织实地调查 --撰写贷款担保调查报告 --填具《贷款担保处理表》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房抵贷”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房抵贷”业务操作规程附件 1: 中国农业银行“房抵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信贷需求,提高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房抵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房产作抵押从农行获得授信额度,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一次性或循环使用的用于生活消费需求的贷款。其中借款人以住房为抵押,通过“房抵贷”业务申请贷款用于购买住房(不含首付款部分)或与住房配套的车库(位)、能够适用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纳入个人住房贷款科目管理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称为“房抵贷—购房”,不符合“房抵贷-购房”条件的其他。“房抵贷”业务统称为“房抵贷-消费” 第三条“房抵贷”业务开办的原则是严格授信、便捷用信、审慎抵押、安全高效。第四条“房抵贷”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贷款限额。超过 800 万元,其中用于旅游、婚嫁等日常消费开支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一级分行应充分考虑辖内不同区域的房产价值、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各地具体的授信限额。 1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房抵贷”业务的贷款对象原则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房抵贷”业务除具备《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的申请人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年龄在 18-60 岁之间; 、 (二)能够提供个人或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名下合法、有效、足值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三)以住房为抵押物的,评级结果在 A(含)级以上;以商业用房为抵押物的,评级结果在 AA(含)级以上; (四)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要素第七条贷款用途。“房抵贷”适用于借款人购房、购车及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婚嫁等各种消费性资金需求。第八条授信额度。 (一)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收取利息收入 (七)贷后管理 (八)贷款收回 具体流程图如下: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流动资金贷款: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公司章程; 7.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0.公司简介、生产经营情况和法人代表简介(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1.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借款人(法 定代表人)信用卡对账单; 13.公司近三个月的水、电费票据、完税证、员工工资表等复印件; 14.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15.其他有关材料。 2)车辆抵押贷款应提供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3.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6.车辆所有人结婚证复印件; 7.车辆所有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或单位证明); 8.车辆所有人个人征信资料;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车); 10.授权委托书(公车); 11.其他相关资料。 3)个人借款业务应提供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2.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3.借款人名下房产证复印件; 4.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借款人名下车辆登记证(若有车辆的); 6.借款人个人征信资料; 7.借款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或单位证明); 8.借款人借款用途证明(合同、订单等); 9.担保人资料如下。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 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 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 (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 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 (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 (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转入行另行准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 第四条客户变更名称 (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 (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我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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