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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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4]3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08
【实施日期】2004.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4]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全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和使用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电站,是指广西境内装机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以上、30万千瓦以下的中型水电站和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水电站。
其它小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参照执行。
第三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库区维护基金主要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困难补助和库区基础设施维护。
第四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必须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要与当地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逐步有所改善。
第五条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基金的分配,按批准的移民人数、淹没耕地面积综合确定,并按照批准的库区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分年度使用。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计划安排,集中使用,专门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
(二)配套使用。基金要与地方资金、移民自筹资金配套使用。
(三)先急后缓。优先用于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增加移民收入的项目。
(四)专账管理。按库区设立专门账户,以县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五)先批后用。基金必须列入年度计划逐级报批后才能使用,严禁先使用后报批。
(六)张榜公示。在基金使用所在地上墙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库区后期扶持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提取,费率分别为实施管理费3%、规划费2%、培训费0.5%、监理费0.5%、审计费0.5%。以上费用由县级以上移民管理部门提取和管理使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处理库区遗留问题,必须编制库区后期扶持总体规划(以
下简称规划)。
第十一条市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工作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大纲未经批准的,审批部门不得审批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大纲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