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基本概念

第二条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立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的保证体系

第二章消防部门

第四条消防部门分类及消防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国家消防

第六条国家消防监督

第七条国家消防人员

第八条国家消防人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保障

第九条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的国家强制人身保险及其牺牲(死亡)或致残的损失补偿

第十条消防安全的财政和物资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消防资产

第十二条部门消防

第十三条志愿消防

第十四条消防联合体

第十五条代表资格

第三章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六条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七条联邦国家政权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八条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九条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第四章对消防安全的保证

第二十条消防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制订贯彻消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灭火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

第二十五条消防宣传和消防训练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信息保证

第二十七条火灾及其后果统计

第二十八条消防保险

第二十九条消防减免税

第三十条特殊消防制度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的科学技术保证

第三十二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认证

第五章消防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民消防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执行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的消防安全权利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事)业的行政责任第六章生效

第四十条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第四十一条规范法规根据本联邦法律的引入

第四十二条履行本联邦法律的保证本联邦法对于保证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的总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基础作了规定,该法律调节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机关、个体、农业(农场)、任何组织法权形式及所有制形式的其他一些法人(以下统称企事业)之间的关系,调节各社会团体、负责人、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以下统称公民)之间的关系。保证消防安全是国家极为重要的职能之一。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律采用以下概念消防安全-是保卫人身、财产、社会及国家免受火灾危害的一种状况;

火灾-一是失去控制的燃烧,同时造成物质损失,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危害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

消防安全要求-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文件或由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消防安全而制订的社会的和(或)技术的专门的条件;

违反消防安全-不履行或没有真正履行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制度-是为防止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和保证灭火而规定的人的行动准则、组织生产的程序和(或)室内(境界内)的部署;

消防安全措施-是保证消防安全及包括履行消防安全的举措;

消防部门-是规定设置的消防管理机关、人力和器材,包括用

于防止火灾和灭火的消防机构队伍,以及相应的紧急抢险救援作业的总和;

紧急灭火抢险救援作业-是指导消防部门在灭火中抢救人命、财物和在医生未到场前施行紧急救护的战斗行动;

消防技术产品-是指保证消防安全的专用技术、科技和知识产品,包括消防器材装备,消防队员装备,灭火和防火药剂,专用通信调度器材,电脑和数据库程序,以及防止和扑灭火灾的其他一些产品;

消防管辖区-是指驻在一定区域的消防部门管理机关、消防部队、消防科研单位和消防院校,以及在区域内的任何部属和所有制形式的灭火队伍的总称。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立法俄罗斯联邦关于消防安全的立法是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本依据,包括本联邦法及由本法所吸取的若干联邦法律和其他一些法规规范,还有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有关调节消防安全的另一些法规和规范。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中低于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消防安全的保证体系

消防安全的保证体系-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力和器材的总和,同时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法律、组织、社会和科学技术措施的总和。

消防安全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是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事业,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参加保证消防安上的公民。

保证消防安全体系的基本功能是:

法规规范调节和实施国家消防安全措施;

建立消防部门并组织其活动;

制订和实施消防安全措施;

行使消防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进行消防宣传和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的教育训练;

协助志愿消防队和消防团体,吸引居民参加保证消防安全的活动;

消防安全的信息保证;

实施国家消防监督及其他消防安全监督的功能;

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

进行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

实行消防安全作业和服务活动的许可证制度(以下称许可证制度)和消防产品设备的认证制度(以下称认证制度);

消防保险,税务忧惠,以及其他旨在促进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各种活动;

灭火及相关联的紧急抢险救援作业(以下称灭火);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采取特别消防措施。

第二章消防部门

第四条消防部门分类及消防部门的基本任务消防部门分类如下:

国家消防;

部门消防;

志愿消防;

消防联合体。

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基本任务是:

组织防火;

灭火。

不得调动消防部门参与防止、平息社会政治或民族冲突和群众闹事。

第五条国家消防

国家消防是基本的消防组织形式并且是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机构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业务部门。

国家消防工作的内容有:

组织制订和实施国家消防安全措施、法规;

组织实施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消防监督;

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居民点、企事业单位的消防保卫及其他消防安全作业和服务活动;

灭火;

负责国家消防管理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和物资技术保障;

协调其他形式的消防部门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统一的消防科技政策;

组织消防干部的培训进修以提高其业务熟练程度。

其他只能由联邦法律责成国家消防的任务。

纳入国家消防体系的有联邦国家消防管理机关;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和消防技术学校;国家特种消防部队及其管理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消防地区管理机关;国家消防部队及其管理机关;国家消防下属的企事业单位。

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是: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一个独立的业务组织机构,它领导管理国家消防系统。

根据本联邦法的规定,联邦国家消防管理机关是俄罗斯联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