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知识复习讲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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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一特种设备安全基础知识
(一)特种设备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分类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
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一)起重机
1.起吊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工作前,认真检查所需的一切工具设备,均应良好。

(2)起重工应熟悉、正确运用并及时发出各种规定的手势、旗语等信号。

多人工作时,应指定一人负责指挥。

(3)各种物件正式起吊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正式起吊。

(4)使用三脚架起吊时,绑扎应牢固,杆距应相等,杆脚固定应牢靠,不宜斜吊。

(5)起吊前,应先清理起吊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通知无关人员避让,作业人员应选择恰当的位置及随物护送的路线。

(6)吊运时应保持物件重心平稳。

如发现捆绑松动,或吊装工具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

(7)对表面涂油的重物,应将捆绑处油污清理干净,以防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动。

(8)起吊重物前,应将其活动附件拆下或固定牢靠,以防因其活动引起重物重心变化或滑落伤人。

重物上的杂物应清扫干净。

(9)吊运装有液体的容器时,钢丝绳应绑扎牢固,不应有滑动的可能性。

容器重心应在吊点的正下方,以防吊运途中容器倾倒。

(10)吊运成批零星小件时,应装箱整体吊运。

(11)吊运长形等大件时,应计算出其重心位置,起吊时应在长、大部件的端部系绳索拉紧。

(12)大件起吊运输和吊运危险的物品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要求审批后,方能施工。

(13)大件吊运过程中,重物上严禁站人,重物下面严禁有人停留或穿行。

若起重指挥人员需要在重物上指挥时,应在重物停稳后站上去,并应选择在安全部位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设备或构件在起吊过程中,应保持其平稳,避免产生歪斜;吊钩上使用的绳索,不应滑动,以保证设备或构件的完好无缺。

(15)在起吊过程中,绳索与设备或构件的棱角接触部分,均应加垫麻布、橡胶及木块等非金属材料,以保护绳索不受损伤。

(16)两台起重机抬一台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起重机的额定荷载,计算好每台起重机的吊点位置,最好采用平衡梁抬吊。

2每台起重机所分配的荷载不应超过其额定荷载的75%~80%。

3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者应站在两台起重机司机都可以看见的位置。

4重物应保持水平,钢丝绳应保持铅直受力均衡。

5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司索工安全操作技术
司索工主要从事地面工作,例如准备吊具、捆绑挂钩、摘钩卸载等,多数情况还担任指挥任务。

司索工的工作质量与
整个搬运作业安全关系极大。

司索人员在起重作业中应执行下列规定:
(1)对使用的吊索、吊链、卡扣等工器具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应按照施工技术措施规定的吊点、吊运方案司索。

(3)严禁人员乘坐吊车吊钩进行升降。

(4)严禁对埋在地下的重物司索、起吊。

(5)在吊运零碎散件物品时,应使用吊筐,不应使用无栏杆的平板散装。

(6)捆绑边棱角锋利的物体,应用软物包垫。

(7)严禁将锚固在地上的附着物和其他杂物与重物捆绑在一起。

(8)重物应绑扎牢固,吊索夹角不应大于60°。

(9)吊钩应在重物的重心线上,严禁在倾斜状态下拖拉重物。

(10)起吊大件或体形不规则的重物时,应在重物上拴牵引绳。

(11)起吊重物离地面10cm时,应停机检查绳扣、吊具和绑扎的可靠性,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起吊。

(12)重物吊至指定位置后,应放置平稳、确认无误后,方可松钩解索。

3 起重指挥人员安全操作技术
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起重作业中,指挥人员应是唯一的现场指挥者,并不应脱岗。

(2)指挥人员应使用对讲机或指挥旗与哨音,或标准手势与哨音进行指挥。

(3)应按照施工技术措施规定的吊运方案指挥。

(4)指挥机械起吊设备工件时,应遵守吊车司机的安全要求。

(5)指挥两台起重机抬一重物时,指挥者应站在两台起重机司机都能看到的位置。

(二)锅炉
1. 运行前
点火、升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炉内外检查:应检查锅筒、集箱、炉管、仪表的连接管、炉膛、风管或烟道内有无遗留工具、杂物或堵塞等;检查炉墙、炉门、灰门、风门等是否完整无缺;检查各阀门、管路是否完好,方可关闭所有火孔、手孔、出灰门等;人孔、手孔等封闭后应检查封闭是否严密。

②安全附件检查:应按照安全附件安装的各项规定,对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排污阀和防爆门等附件进行检查。

③附属设备检查:应检查送(引)风机、炉排、水处理和综合设备是否齐备,上煤和出渣设备、除尘器、管道等是否完整,经过试运行是否正常。

④应检查机械设备及其电器装置有无异声、发热、卡住等现象,工作是否正常,绝缘是否良好。

⑤锅炉点火前,炉膛和烟道应彻底通风,自然通风时间不少于15min,机械通风不少于5min。

⑥新装、移装或大修后的锅炉,应按规定进行烘炉、煮炉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⑦升压时间,对火管锅炉宜为6h;对水管锅炉宜为4h,快装锅炉宜为2h,避免锅炉受热膨胀不均匀。

⑧锅炉从开始升压至达到工作压力的过程中,应依次进行冲洗压力表,检查手孔、人孔等处是否漏汽、漏水,试开排污阀和给水设备等作业。

⑨当锅炉达到工作压力时,应进一步升高气压,核对安全阀的开启压力,然后再将气压降至工作压力。

⑩锅炉并炉供汽(水)应缓慢进行,供汽(水)前应先做好暖管和排尽汽缸、管路内积水与空气。

2. 运行
(1)锅炉运行应保持正常水位。

水位表应保持清晰、畅通,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2)应保持正常的供汽压力和温度,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允许超过规定的汽压和温度,一旦超过时,安全阀应自动排汽(水),安全阀每周至少试拉放汽(水)一次。

(3)应均匀供给燃料,合理送风。

(4)锅炉运行应定期清灰,按规定做好排污工作。

一般锅炉每班排污一次,锅炉运行在高负荷时不允许排污。

(5)锅炉运行应做好水处理工作,使锅炉水质达到GB/T 1576的要求。

(6)锅炉运行期间,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检查重点是锅炉外部的可见部位和运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①安全附件、控制仪表等是否完好、灵敏和指示正确。

锅炉装设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维护和定期检验。

经常保持安全附件动作灵敏、可靠。

②锅炉本体可见部位的铆、焊缝、人孔、手孔、法兰的结合处是否良好,有无渗漏和腐蚀。

③汽、水管道阀门、给水、上煤、通风、除灰、除尘和水处理等附属设备是否正常。

④炉膛(燃烧室)内受压元件和炉墙是否完好,有无变形、裂缝、渗漏和松落、倒塌等现象。

⑤检查燃烧设备情况,锅炉汽压、水位和供汽量是否稳定、正常。

(7)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3. 停炉
(1)锅炉停炉应缓慢进行。

首先应逐渐降低负荷,减少供煤量和风量,并加高水位,使锅炉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

(2)锅炉暂时停炉(一般不超过12h)压火时应排灰,冲洗水位表,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防止炉火复燃。

(3)锅炉正常停炉,当炉内水温降到70℃以下时,方可将炉内水完全放出。

(4)蒸汽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紧急停炉:
①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②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水位仍继续下降。

③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时。

④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时。

⑤水位表、安全阀或装设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⑥锅炉元(部)件受损失,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时。

⑦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⑧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时。

(5)电站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停止向炉膛送入燃料,立即停炉:
①锅炉严重缺水时。

②锅炉严重满水时。

③直流锅炉断水时。

④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时。

⑤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时。

⑥水位装置失效无法检视水位时。

⑦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单位有规定者除外)时。

⑧炉膛熄火时。

⑨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时。

⑩安全阀全部失效或锅炉超压时。

⑪热工仪表失效,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时。

⑫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

4. 检修
进入锅炉内检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锅炉内通风良好。

(2)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用能指示出割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在其他运行锅炉的
蒸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可靠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可靠地割断油、气的来源。

(3)工作时,锅炉外面有人监护。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炉膛、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源,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携带工具应装在工具袋内,进、出应核对数量。

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不应带进炉内。

进入烟道、炉膛内工作前,应进行通风、防毒、防爆、防火等措施。

(三)压力容器(含气瓶)
1.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技术
(1)凡使用的压力容器,均应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操作工艺指标、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②操作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③运行中重点检查项目和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应任意修改压力容器的工艺条件。

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3)压力容器运行使用时,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专项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①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的。

②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露、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

③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④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⑤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⑥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⑦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⑧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发生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⑨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工作压力明显上升的。

⑩其他异常情况的。

(4)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进入压力容器内工作时,要通风良好,照明电压不超过24V,并与其他使用的设备隔开,采取防火、防毒、防爆等措施。

(5)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对容器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时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
员、作业和维护保养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

(6)操作人员应熟悉所操作压力容器的技术性能,并能掌握操作方法,做到精心操作,及时维修,正确保养。

2. 气瓶使用安全技术
(1)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2)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

②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③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④禁止冲击、碰撞。

⑤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⑥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m。

⑦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⑧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⑨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并旋紧安全帽,标上已用完的记号。

⑩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⑪使用乙炔瓶时应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开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⑫使用乙炔瓶时,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应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含铜量应低于70%。

⑬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环境温度与剩余压力对照表
℃)<00~1515~25 MPa)0.050.10.2
⑭乙炔瓶减压器出口与乙炔皮管,应用专用扎头扎紧,不应漏气。

其他部分漏气应进行处理。

(3)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②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
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直立
排放,车厢高度不应低于瓶高的2/3。

③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
输。

④车上禁止烟火。

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⑤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⑥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储存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

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转向一方。

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5层。

②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③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④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⑤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应超过5瓶。

⑤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⑥储存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应设有足够的消防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⑦乙炔瓶应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⑧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⑨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
(一)起重机
1.检验类别
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51-2016)的规定,检验类别分为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2.检验周期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3.检验要求
(1)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

申请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4)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5)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2)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保和自检,并且作出记录,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3)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提交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如有)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2)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3)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4)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5)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要求。

6)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7)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8)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9)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10)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4)检验机构检验前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5)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6)检验人员应要求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二)锅炉
在用锅炉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应投入运行。

(1)锅炉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水(耐)压试验等。

(2)运行的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

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

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内部检验:
①移装锅炉投运前。

②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

(3)锅炉停炉定期检验的重点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上次检验有缺陷的地方。

②锅炉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在开孔、铆缝、焊缝、刨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腐蚀、变形、弯曲、鼓包和过热。

③管壁有无磨损减薄和腐蚀。

④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苛性脆化。

⑤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位有无环形裂纹。

⑥锅炉的拉撑及被拉元件结合处,有无断裂和腐蚀。

⑦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炉墙或烟道墙损坏发生过热变形。

⑧锅筒和砖砌接触处,有无腐蚀。

⑨给(出)水管、出气管和排污管等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连接是否牢固。

⑩安全附件、自动控制、信号系统及仪表等,是否齐全、可靠、灵敏。

(4)水(耐)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作强度核算。

根据不同的锅炉类型按相应的规程(热水锅炉或蒸汽锅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不应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5)水压试验时,受压部件薄膜应力不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6)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①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②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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