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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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主体

篇一:公共行政的主体是以国家()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

a.立法机关

b.行政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公共行政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公共行政发展中的行政主体多元化

随着时代的脚步,公共行政领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其发展对行政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公共行政主体作为其中重要的部分,在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中不断的充实和发展。在这种趋势下,法、德、日等几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主体类型,均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伴随着政府的改革,我国也出现了大量承担公共职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行政主体的范

围不断扩大,这对于公共行政的发展和政府能力的提高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由于行政主体概念出现的背景不同,中外关于行政主体概念并不一致。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意义在于明确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的承担者、行政主体,原为法国和日本等国的行政法概念,传人我国后,逐渐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它的引入解决了以往学界用行政机关来表达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主体所造成的外延范围的狭窄和其法律身份的

不确定性问题。目前行政法主体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

(一)国外对于行政主体概念的界定

1.英美法系对行政主体的研究起步较晚,如法国的行政主体概念:“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承担由于实施职

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按法国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地方团体概念并不是指设在地方的社会团体,而是一个以地域为基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履行地方公务,享有行政上的自治权力的行政主体。法国的公务法人在法律上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如大学、中学、图书馆、博物馆和研究机构等实施公务的机关。

英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行政主体的概念,但在法律制度

中却确定了下来,其行政法上的主体制度包括了政府制度、文官制度和较为发达的公法人制度。英国行政法学中的公法人,主要指在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外的,有独立法律人格和一定独立地位的,从事某种特定的公共事务的行政机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行政权的设置方面,也存在着联邦政府与州之间的区别。但在行政主体的划分上,也可以作如下分类:(1)行政机关包括联邦行政机关、各州的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2)独立的控制委员会。在联邦政府中设置行政委员会,不仅掌握了行政权,而且享有立法权和司法权。

(3)政府公司。在美国,行政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形式从事企业活动、这些机构除了享有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之外,政府公司还享有特殊权力。

2.大陆法系主要的法治国家形成了一定的行政体系,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基本理论研究也更具深度。对于行政主体,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有以下认识:

德国作为联邦制的行政分权国家,并不拥有统一的、封闭的行政法。因此,对行政主体的分类也较复杂,主要有:(1)机关,即指在统一指导下,以自身名义承担任务的行政单位,如联邦、州。

(2)公共机构,指所有类似于机关的机构,此类组织必须有实际的设施存在,并通常能够提供某种实际给付。如博物馆、预防性机构等。(3)公法团体,它们有诸多的成员组

成,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产生①

②①②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89.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主体之比较分析[j].行

政法学研究,1999(01).

了一定的组织领导机构,在承担一定的公共任务的同时,也代表其成员从事其他活动。(4)公法则团,或称公法基金会,即由投资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投资或捐赠成立,具有权利能力的组织。(5)按私法组成的行政救济机构。

可见,在国外主要法治国家,特别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主体作为一个基本理论普遍受到重视。通过研究行政主体,明确行政权力的规划,明确行政权力的归属,进而明确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以确保行政权力的充分行使和公正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的侵害。

(二)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的引进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是从法国、日本移植而来的。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中,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行为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另外,根据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和存在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行政机关、被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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