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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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水平,加强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四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

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推荐的,经工程协会认定的有关社会组织或其他单位,依授权负责本辖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报材料的接收、初审和转报等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标准

第六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

一、申请甲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取得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

(二)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4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人

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数不少于5人、具有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5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经历,承担过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累积在6000人以上,或征地6000亩以上,或移民安置总投资6亿元以上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五)近3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累计合同额不少于800万元。

二、申请乙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取得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

(二)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数不少于3人、具有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有3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经历,承担过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累积在300人以上,或征地300亩以上,或移民安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五)近3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累计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

三、申请丙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取得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

(二)单位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1人。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具备以下业务能力:甲级单位具备承担各类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能力。

乙级单位具备承担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在2000人以下、征地2000亩以下且移民安置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能力。

丙级单位具备承担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在300人以下、征地300亩以下且移民安置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能力。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九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工程协会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申请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所在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推荐的社会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推荐的社会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单位,直接向工程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推荐的社会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工程协会。

第十一条申请人首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的,原则上只能申请为丙级资质。资质升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第十二条首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单位章程(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资质等级的,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近三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复印件),以及项目委托方的评价意见(原件)。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资质等级的单位,应登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工程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工程协会在做出认定前,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有关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大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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