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分权视角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权边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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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改 革不 断深 人 , 地方 金融发 展滞
后 制约了经济转型 升级 步伐 , 而地 方金融 机构 和金融 组织 的
白发创 新 , 也对现 行金 融监管 体制 特别是 地方政 府金 融监 管 职权提出要求 。国家“ 十二五 ” 规 划纲要 提 出 , 完善 地方政 府
务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 , 其基本 准则是 : 涉及 国家 整体利 益或
根本利益的全国性事务 , 由中央政 府保 留; 涉及地 方行政 区域 利益的地方政府事 务 , 由地方 政府 在遵守 宪法 和法律 的基 本
金融管理体制 , 强 化地 方政府 对地 方 中小 金融 机构 的风 险处
置责任。2 0 1 2 年第 四次全 国金 融工作 会议 提 出, 对 区域性 小
照这一思路 , 地 方政 府 应获 得金 融 领域 一 定 的发 展权 、 监管
权。
如何正确处理 中央集权 与地 方分权 之 问 的关系 , 是 地方
政府实施金融监管职权所无法 回避的 问题 。在 单一制 国家推 行地方分权 , 必须考虑确保 中央政府 的权 威问题 , 并授 予地方 政府有效 的权 力 , 为其推 行创 新提 供足 够空 间…。就我 国现
构 架等 方面对地 方政府金 融监 管职权边界进行 分析研 究。认 为 : 应基 于法 治化视 角处理 中央政 府与地 方政府 的关 系, 在 宪政框 架内确 立金融监 管的地方分权基本原 则。在金融监 管的价值取 向上应更 注重安全 与效 率兼顾 , 在 处理 中央政 府 与地 方政府 的金 融监 管机构 关 系时应 注重合作 共治, 在权力运行模式上更注重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金融监 管机构 的 相互制衡 。中央与地方分权框 架形成后 , 就必须对金 融监 管机 构的职能分工与协作 机制进行 设计 , 以形成科 学合理 、 有
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决定 ; 对 于中央与地方权 力交叉 的领域 , 应
根据在具体事务 中的不 同地位 和作 用来确定 各 自管辖 的核心
型金融机构监管 的责任要 交 给地方政 府 , 要建立 起地 方性 的 金融监管机 构 。建 立更 加 完善 有效 的 金融 监 管体 系 势 在必
行。 1 关 于 金 融 监 管 地 方 分 权 法 治 化框 架 的 构 建
实而言 , 推行 政治单一 制 与经济联 邦 主义无疑 具有 实践 基础 和理论支撑 。改革 开放 以来 , 我 国的 中央政府 与地 方政 府关
系经 历 了一 个 深 刻 的协 调 过 程 , 中 央 权 威 和 地 方 权 限 双 向 增
而 只有构建法治化 的框架 , 明确 向地方政府授 权 , 才能使
效 运 转 的制 度 体 系 。
关键词 : 地方政府 ; 金融监 管; 职权 边界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6—8 5 5 4 . 2 0 1 3 . 0 4 . 1 2 9
0 引 言
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的经济 职权进 行划 分 , 适 度 向地方 政府 放 权。一般而言 , 如何划 分 中央政府 与地 方政府 职权 取 决于 事
金 融 监 管 领 域 地 方 分 权 得 以 实 现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 中央政
府与地方政 府的关 系 紧张 、 “ 失范 ” 状 态无法 从根 本上得 以改
变, 是 因为 未 能 对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关 系 进 行 科 学 合 理 定
长、 地方权限和地方责任同步上 升的特征 [ 2 J 。进 一步而 言 , 我 国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的关 系 已经从计 划经济时期 的单一 制转变 为二元 化的结构 即政 治单一制 和经济联 邦主义 _ 3 _ 。钱 颖一 和温加斯特 等认 为 , 把 中 央政府 对经济 的控制 权分 权 到
地方政府 , 这种分权创造 了一种特殊 性质 的经 济联邦 制 , 称 之 为“ 有中 国特色的维护市场 的经 济联邦制” 。此种思 路的好 处
是 既保证 了国家在 政治上 的稳定 统一 , 也 调动 了地方 政府 的
积极性 。尤为重要 的是 , 中央政府 通过适 当的权力下 放 , 就 可 以提 高地方政府 间 的竞 争水平 _ 4 J 。在经 济方 面 , 由于 中央政
金 融 管 理
Vo 1 . 2 0。 N o. 4。 2 0 1 3
基 于分 权 视 角 的地 方 政 府金 融监 管 职权 边界 研 究
武 晨
( 华南理 工大 学 经济 与 贸易 学院 , 广东 广州 5 1 0 0 0 6 )
摘 要: 主要从金 融监 管地 方分权法治化 框架的构建、 金融监 管 目标模式 的调适 、 金 融监 管机 构职能分工与协作 机制 的
领域 , 进而确定 事务 的主 导者 和辅 助者_ 6 J 。金融 领域 传统 上
属于全国性事务 , 应 由 中央 政府保 留。但 随着市 场经 济 的发
展, 地方发展金融业 、 推进金融创新 的动力越来 越强 , 因此 , 现
在应把金融监管尤 其是 对地方 性金 融机构 的监 管 , 从 中央政 府保 留的事务转 为 中央政府 和地方政 府共 享 的事务 , 同时确 立 中央政府为 主导者 , 授 予地方 政府 较大 的 自主决 策权 。按
府将 经济 决策 权大 幅度下放 , 各地方 政府官 员也 为取得 更 多 的资金 和增 长率而展 开竞 赛 , 在一定 程度 上促进 了市 场化进 程 的发展 [ 5 ] 。换言 之 , 经济联 邦 主义对 于促 进我 国经 济发 展 产生 了积极促 进作 用。按照 经济联 邦主 义思 路 , 就必 须对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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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时 至今 日,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关系仍存 在不少 突出 问题_ 7 J 。鉴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 不可能超脱 自身 利益而 存在 , 要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 系的 良性互 动 , 只有建立 法治化框 架才 能 有效 约束 中央政府 与 地 方政 府 的行 为 。因 此, 解决问题的关键 措施 , 是通 过制 度框架 而 不是模 糊 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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