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规范(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规范(试行)

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山东省综治委、公、检、法、司《关于建立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范。

1、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适用本院制定的《一审刑事案件办案规范》(简称《一审规范》)和《二审刑事案件办案规范》(简称《二审规范》)外,本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范。

2、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落实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工作一条龙体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有效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4、加强同监狱、政府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做好判处实刑和缓、管、免的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及社会帮教一条龙工作体系。

5、中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刑一庭、研究室等相关庭、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指导中院和基层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6、本院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合议庭,亦称少年法庭,隶属刑一庭。

7、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和审判人员,应当由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热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8、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9、下列案件适用本规范:

(一)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分管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一、收案、立案审查

10、少年法庭负责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上诉、抗诉的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1、收案审查由内勤负责,并按照《一审规范》和《二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予收案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案。

12、案件由分管庭长批转给少年法庭审判长,审判长确定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庭长可以指定审判人员。

13、案件承办人收到案件后,除按照《一审规范》和《二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证明材料。

14、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逾期不送的,不予立案。

二、庭前准备及社会调查

15、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填写《案件审理单》,交书记员于开庭十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对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一并送达民事诉状。

16、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询问其是否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犯罪和有关法律条款,告知诉讼的程

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近亲属代为参加诉讼。

17、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为未成年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8、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9、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承办人应于开庭7日前,填写《指定辩护人通知书》,由分管庭长签发后交内勤统一与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20、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以及同在押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1、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成因以及实施犯罪时的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对检察机关、辩护人没有提交上述材料的,合议庭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调查,并填写调查表。

22、具体调查事项:

(一)个人概况

1.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信仰、住址、户籍。

2.性格特点、弱点、缺陷、身体健康状况及智力程度等。

3.兴趣爱好、特长、技能;处事、社交情况。

(二)不良经历

如:逃学、偷窃、斗殴、夜不归宿、阅览淫秽读物、观看不健康的影视录像及结交不良人员等,及处理情况。

(三)家庭状况

家庭结构,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品行、政治面貌、经济收入、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与未成年被告人平时的关系、家庭成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生活起居的照管情况、未成年被告人对家庭成员的态度。

(四)社区环境

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区中与案情有关的邻里关系和其他人际关系,以及与各关系人之间的交往情况等。

(五)教育状况

各学习阶段的就学时间、学习成绩、操行评语和奖惩情况,班主任和与之接近的同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评价,退学时间及理由,未成年被告人与老师、同学的关系。

(六)就业状况

就业单位、时间、经历,就业单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评价,未成年被告人对所在单位的态度及离职的时间和理由。

23、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不到庭的,不影响开庭审判,但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

三、开庭审理

24、对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确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并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参加旁听。

25、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应尽量营造宽松、缓和的审判气氛,推行圆桌审判方式。

26、审判法庭应当在辩护台一侧靠近旁听区的位置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