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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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4]78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19
【实施日期】2004.07.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4]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财政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