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问题论文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问题研究摘要: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问题是一种特殊背景下的被害人救济问题。环境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得到应有救济是维护其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梳理了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的由来,分析了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的缺陷,提出了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的具体措施。以期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问题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

关键词: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1-0109-02

一、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的由来

(一)被害人救济的提出

被害人受到关注的思想发源于近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为密切关注。许多法学家、思想家们认识到了被害人补偿不足的问题存在,萌发了建立以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为代表的救济思想。18世纪末,杰米·边沁提出了建立被害人公费辅助补偿制度的设想。以加罗法洛、菲利等为代表的实证学派学者提出了由国家资金救济犯罪被害人的主张。1929年墨西哥、1936年古巴尝试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但均因资金不足而以失败告终。英联邦国家新西兰率先在1964年1月施行了《刑事损害补偿法》。从此,英国、美国、台湾地区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以被害人补偿制度为主的被害

人救济制度。

(二)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与传统被害人救济的不同

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是指在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方式下,因为环境犯罪活动而遭受的人身、情感和经济伤害的个体,处于直接或者间接的受到侵害时所实施或者给予的补救措施。其目的是实现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转变,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传统意义上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是减少环境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和增强被害人康复所实施或者给予的补救措施。在传统法律部门中进行救济,诸如刑法的刑罚、民法的赔偿、行政法的国家赔偿,没有专门的环境法律进行规定,没有单独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措施。救济理念适应高碳经济发展模式,救济方式融于传统法律部门中。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是在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意在将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从传统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创立符合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救济理念和救济方式。这种救济重在生态本位和人本本位的结合,目的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三)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理念的形成。在高碳经济背景下,对于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往往服务于经济发展目的。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被害人的损害乃至牺牲在所不惜,

生态环境的损害乃至牺牲更是在所不惜。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等重要。危害和牺牲人类生存健康的发展是停滞而不是发展,危害和牺牲生态利益的发展是倒退而不是发展。其次,有利于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方式的创立。在高碳经济背景下,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方式淹没于传统法律部门当中,没有适应低碳经济模式的特有救济方式。这种状态既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更不利于保护受损害的利益。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作为一个新型的救济理论和救济实践问题,创立自己特有的救济方式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势在必行。这种救济方式的创立,既有利于保护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权利,又有利于维护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彰显社会正义,又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利益。意在追求一举多得的最佳效果。最后,有利于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体系的完善。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犯罪被害人理论中具有独特性和前瞻性的重要内容。对于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二、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缺陷

(一)救济制度严重缺失

我国现阶段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严重缺失,亟待健全。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没有设立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管理机关和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组织,没有建立专业的救济队伍和专门的救济志愿者,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补偿基金和制定统一的

救济标准。由于救济制度缺失,致使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问题难于有效解决。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体系的薄弱现状,急需解决。

(二)救济方式单一

我国目前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途径单一,效果不佳。仅仅依靠国家救济和被告人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都应当关注此事。如《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4条规定:“被害人应从政府、志愿机构、社区及地方机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可见,动员全社会力量开辟多元救济途径,创立多元救济方式是维护环境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缺少专门救济机构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机构,救济不力。由于没有相关的救济法律出台,设立专门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机构于法无据,专业性法律问题流于普遍性法律解决机构之中,其难度可想而知。专门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咨询和救济服务工作更是难以展开。建立合法有效的救济机构成为当务之急。

(四)心理救济普遍缺乏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犯罪被害人心理干预机构。环境事件引发环境被害人恐慌的事件时有发生。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发生后,关于我国食盐生产受污染即将涨价的流言在民间不胫而走,引发群体恐慌。美国人民听到受损核电站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有可能扩散到美国西海岸的消息后,美国西海岸一时间也

掀起了抢购抗辐射碘片的风潮,据说在网上,一盒碘片最多炒到2000美元。核危机发生后,俄远东地区的当地居民中也出现了恐慌心态。对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记忆犹新的俄罗斯人唯恐局势失去控制后,福岛核电站将发生核爆炸。因此在核危机的最初一段时间,人们纷纷抢购碘酒、含碘制剂、海藻类食品、红酒以及放射性测量计。各个国家纷纷出现了心理的恐慌。环境污染事件对环境犯罪被害人所造成的心理恐慌可见一斑。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非常需要感情上的支持。多数人都希望向他人倾诉其受害经历,取得他人的理解与同情[1]。缺乏专门的心理救济机关和适度干预,不利于环境犯罪被害人走出环境犯罪所造成的阴影,也会引发新的矛盾与冲突,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低碳经济时代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救济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是解决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问题的前提条件。首先应当设立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管理机关和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组织。在我国,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只救济户口所在地的本地人,或者优先救助本地人,外地受害人的救济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被害人救济制度,由中央财政以专款补贴各地救济外地人的支出[2],实现救济权利平等非常重要。其次应当建立专业的救济队伍和专门的救济志愿者队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提供的方便,将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实现救济队伍的有效整合和利用。再次,应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