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接受与放弃的形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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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接受与放弃的形式是怎样的
继承权接受与放弃的形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知继承权接受与放弃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明示的形式;二是默示的形式。
继承权接受与放弃的形式:
一、明示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能用书面或口头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叫明示。
二、默示的形式。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这叫默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二、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三、必须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民进行;
四、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
关于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的知识拓展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