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有人情味突破口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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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是有情感的,不可避免要面对人情问题。一方面,如果注重人情味,就会暖人心、动人心、感人心;另一方面,如果越过了人情味,就变成人情礼、人情关,就会

丧失原则。因此,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我们必须区分人情味与人情关的区别,人情味基于人性,只关“心慈”,人情关意味着原则性考验,涉及是否“手软”的问题。

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还需要厘清法律惩戒的本质。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法律惩戒的本质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种报复。然而,在现代法学理念里,“冤冤相报何时了”是一个沉重的现实社会问题,法律尽管与惩戒密切关联,但

法律惩戒的本质,不应该是报复,而是一种教育、一种帮助、一种改造,体现的是责

任担当,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

如果基于对“人情味”的科学理解,基于对法律惩戒本质的现代认识,法律面前

究竟该不该讲人情味,答案是不言而明的:不仅要讲,而且要更加注重讲。对违法者

讲“人情味”,不仅有利于感化违法者,让其知错、认错、改错,而且有利于取得家人、亲戚、朋友对法律惩戒的理解、支持和对违法者的帮助。如果不讲“人情味”,

违法者本人可能会“死猪不怕开水烫”、顽固到底,违法者的家人、亲戚、朋友也可

能滋生对社会的抵制、甚至是仇恨和报复。

现实中,以人性化执法感动违法当事人的例子并不少。然而,如何真正划清“人

情味”与“人情关”的界限,这依然是个难题。即使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也只

是明文规定“血缘关系或者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可以拒绝作证”,不强迫“大义灭亲”,至于是否会“在女儿婚礼现场带走贪官”,也完全取决于执法者即时的自由裁量。但“别当着母亲的面逮捕她的儿子,别当着孩子的面逮捕他的父亲”,在西方国家已约

定成俗,一般都会遵守。

舆论之所以对“问题官员在女儿婚礼现场被纪委带走”产生热议,实际上既是对

依法治国、高压反腐的支持和拥护,同时又是对社会“人情味”的渴望与呼吁。在强

调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今天,舆论热议执法中的“人情味”,实际上也是一道现实

课题,需要我们的立法、执法者来理性面对。

法律无情是指法律是明文规定的,是刚性的,任何人只要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依

法应当追究责任的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不能法外开恩;但是换一个角度去看,法律

也是有情的,要不怎么懂得维护正义,惩治犯罪,要不它怎么也懂得区分情节不同而

区别对待

法律不外乎人情,你就用继承法中关于照顾无生活来源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

辅助的规定,具体案例可以在网上找就是了,的关于民事习惯方面的法律都是由原来

的风俗习惯演变过来的,当然具有人情了,你要多找民事习惯的法律化方面。包括民

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就有人情味的,而且是人情味很浓的。不

要试图从公法角度去破这个题,而是多从私法的角度破对方的论据就是了。预祝祝你

们辩论队取得胜利。

人有情法亦有情情;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

法律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法律体现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历来就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说法。今天我们的辩题是法律与

人情并不相悖。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国家政权保

证执行,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显然在这个辩题中,我们所讨论的范围是现代的

中国法律。而人情则指,通常情况下,人们基于社会民主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来看待或处理某件事情所共有的情理或态度。相悖是指相违背。我方认为法律与人情

并不相悖,是指法律本身条例与人情并不相违背。原因有两点:

第一,在立法规则上,法并非无情之物,它是法律工作者们从人情物理中千锤百炼出

来的。现代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

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就有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

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

情吗?中国社会是公认的人情社会,毫无人情味的法律行之不远。由此可见,法律不

能逆人情而行,美意良法一定

是与人情相协调而非冲突的。

第二,与人情相悖的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精髓的理解。法律并非

为某一个案件所量身定做,就拿以170元的代价从ATM机中取出17.5万多元的“许霆案”来说,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上对许霆这一行为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

法律给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是高度精炼与抽象的语言,法律工作者基于

知识结构、个人立场的不同在某个具体案例上就可能有不同的评价。许霆案一审之所

以引发大的反响,关键不是因为法律这个条例本身与人情相悖,而是在于执法过程中

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精神意志的理解的不同,而导致与人情相违背。

当然,我们在也此期待进一步制定法的规则是使裁判规范,统一,有效排除主观臆断

和感情裁判,但司法人员裁判也应不拘于条纹与字句,心中应当有人情,这才是对于

法律精神的最高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最终作用——挽救和教育被告人,

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这一段可用来反驳对方:

法律本身应当是有人情味的。道德、世情和特定时期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是立法的基础,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应当是以社会情感为依托的,毫无人情味的法律行之不远。在处理

法律和人情的关系上,应当认识到,制定法的规则使裁判规范、统一,能有效排除主

观擅断和感情裁判。但在解决方式上,传统的对抗性司法也可以逐渐融入合作性司法

的元素,使人情因素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得以体现。

司法工作人员心中应当有人情,这个人情不是私情、关系,而是人性、民情。追究、打击犯罪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才是

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因此,在司法程序中,检察官和法官都应当有人文关怀,不能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追诉客体,即使是起诉、审判的职责所在,处理问题时的方

式也可以人性化、有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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