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三方协议书(签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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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三方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乙方与丙方签订的《采购合约/订单》(合同编号: / ,详见采购合约/订单内容),乙方基于该采购合约/订单向丙方供应,乙方因而对丙方享有应收账款之债权(“应收账款”)、丙方因而对乙方负有应付账款之债务(“应付账款”);

鉴于,乙方拟将其对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而向甲方申请商业保理融资,而丙方同意乙方进行该应收账款转让;

兹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在本协议签署、且甲乙双方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甲方对乙方提供之《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核准之日即《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出具之日起,乙方对丙方所享有的相应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所核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核准转让之应收账款”),丙方须将其对乙方所负有的与前述相应的应付账款足额、按时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保理账户。

保理账户系指乙方按甲方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用于丙方付款并实现甲乙双方间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违约金、保理费用及其他乙方对甲方应付款项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监管账户,该账户也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甲方指定保理账户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2.乙丙双方皆同意甲方有权将本协议第 1 条所述核准转让之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再行转让给开立第 1 条所列保理账户之银行(即便此转让情形发生的,丙方仍将相应应付账款支付到第 1 条所列保理账户),对于甲方或该银行所受让之相应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相关交易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身名义向丙方催款、处理索赔,丙方应按照规定足额、及时向第 1 条所列保理账

户支付相应应付账款。

3.乙丙双方若基于其之间的《采购合约/订单》或其他交易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概与甲方无涉,甲方不承担乙方基于该《采购合约/订单》或其他与丙方的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如发生丙方要求乙方退款、减价、抵消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的,均概由乙丙双方另行解决(如:乙方另行向丙方支付)。

4. 为防疑义,三方在此申明并确认:就乙方对丙方所享有的本协议第 1 条所述核准转让之应收账款以外的应收账款(“未转让之应收账款”),乙丙双方若就此产生任何纠纷的,仍依乙丙双方间的《采购合约/订单》或其他交易合同执行。

5.乙方与丙方承诺:所有该双方之间的任何诉讼、反诉、索赔、反索赔或者抵消,均只能向对方提起;但在向该方提出相关主张的同时,提出方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有关该主张或争议事项。

甲方联络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6.应收账款到期日为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如果丙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分别填写。

7.本协议构成对乙丙双方《采购合约/订单》(合同编号: / ,详见采购合约/订单内容)之变更,本协议与《采购合约/订单》之条款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8.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乙丙双方《采购合同/订单》关于抵销的特别约定即失其效力(本协议第 4 条所列的未转让之应收账款不在此列),《采购合同/订单》未规定事项,悉依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9.三方如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三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10.本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非经各方一致书面确认,本协议不得变更。

11.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执一份。当事人签署:

甲方:乙方:

代表人: (签名) 代表人: (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丙方:

代表人: (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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