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案释法——法律小课堂(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向您宣传普法信息,让您快速掌握与自身消费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今日普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法条释义: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条文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其举证责任转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要证明商品在出售的时候没有瑕疵。

(二)列举的商品,包括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后面这个“等”字是等外,不是等内,也就是说还有其他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是可以适用这个规定的。

三、典型案例: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案

(一)案情情简介:

2014年4月13日某区消协接到宋某的投诉,称在海区路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宋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宋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 2014年4月16日宋某向某区消协,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二)处理结果及过程:

在依法受理投诉后,某区执法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执法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

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执法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权利和义务自知甚少,于是动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法,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反复讲解、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是消费争议双方真正领悟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含义,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消费者对调解人员表示感谢,同时表示要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