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科技创新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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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科技创新政策概况
一、税收
1、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规定的八大类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是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软件产品登记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对四技合同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资金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
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
创新基(资)金是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支持的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话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型企业。
3、专利费资助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费资助和专项资助。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费资助;专利资助对象同时符合专项资助条件的专利第一申请人除了可享受专利费资助外,还可以享受专项资助。
4、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1)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给予项目研发资助;
(2)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创建补贴;(3)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引进国际一流的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可给予资助;
(4)对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项目并已取得首台机业绩突破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可给予研发资助;
(5)对本市用户单位购买使用列入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重大突破计划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核准,可
给予适当风险资助;
(6)对列入“中国鼓励引进目录”的技术并开展消化吸收自主研发的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项目研发资助。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三、贴息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贴息比率:
(1)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给予贴息
50%;
(2)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内给予贴息40%;
(3)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内给予贴息30%;
(4)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在80分以下不给予贴息。
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四、认定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经审批认定的高转项目可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在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上海市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认定
经审批认定的软件企业可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在有效期内享受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七、市场政策等优惠政策。
五、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创业基金主要分“种子资金”、“创业资金”两种类型,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1)种子资金是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2)创业资金是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
政策依据:《上海市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