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研究

发表时间:2019-10-18T15:41:30.89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6期作者:刘雅轶男

[导读] “一带一路”战略是目前中国的国家战略,在”一带一路”区域国家中,既有中国、俄罗斯、日本这样综合实力较为雄厚的国家,但是更多的是综合实力较弱的国家。在该区域不仅国家实力相差悬殊,很多国家内部的发展程度也不平衡。在这样一个国家众多、情况复杂的区域,推进国际投资便利化,实现区域经济合作,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构建区域合作的形式。借鉴相关协定的成熟机制,既是推进该区域投资便利化的合作机制,也是对区域经济合作理论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带一路”战略是目前中国的国家战略,在”一带一路”区域国家中,既有中国、俄罗斯、日本这样综合实力较为雄厚的国家,但是更多的是综合实力较弱的国家。在该区域不仅国家实力相差悬殊,很多国家内部的发展程度也不平衡。在这样一个国家众多、情况复杂的区域,推进国际投资便利化,实现区域经济合作,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构建区域合作的形式。借鉴相关协定的成熟机制,既是推进该区域投资便利化的合作机制,也是对区域经济合作理论的新探索。

一、我国海外投资的特点

在“走出去”战略和政策支持下,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十分迅速。截止到目前,中国在国外的港口、公路、铁路、能源、水电站等项目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仅2016年1-10月份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达1459.6亿美元。[1]我国企业的海外授资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投资项目集中于基镏设施和能源领域。如卡塔尔铁路项目、22号国道泛亚公路扩建项目、尼日利亚Canaangate炼油厂项目、巴基斯坦35MW水电投资-EPC-运维项目等。这些项目的投资规模比较大,前期的资金投入较多,项目回收周期长。对环境的影响也比较大。

第二,项目投资走“上层路线”,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项目中,不注重与东道国民众、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将在中国的管理经验照搬到国外以为只和东道国政府搞好关系就可以[2]。从而,在投资的项目推进过程中,遭到民众和政府组织的反对。例如,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在缅匈投资的密松水电站项目,因当第民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抗议被搁浅[3]。再如,中国铁建公司投资的墨西哥高铁项日,也因民众对中国企业的不满面取消。

第三,投资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国有企业以国家为后盾,主要集中中在能源、通讯、工程机械等领域,在资金和技术上相对民企具有优势地位。凭借这些优势,国企在“走出去”战略指导下积极的走出去,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收购了加拿大的风电项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接新加坡地铁工程项目、中粮集团在智利收购酒厂及葡萄园。

二、“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中国已经对外签订了120多项投资条约。但是,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绝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中国对这些国家的投资也以自然资源的开发、公共设施,大型基础项目建设为主,对于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威胁的风险也较大一些。随着中国海外投资的增多,双边投资条约便利化程度的加深与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扩大,中国的海外投货也面临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与法律风险,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内容较为谨慎的双边投资条约不同,近年中国双边投资条的的实践在投资便利化、国有化与征收、非歧视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等方面呈现出逐步提高的趋势,其中也表现出投资条约社会化的趋势。

第一,沿线国家法律制度差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各不相同,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必须要解决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以环境保护为例,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在水质标准上大多数高于我国。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对水质衡量的指标多达1000余项,在具体的标准上,有些标准远远的高于我国。此外,东盟国家在水质中的重金属标准控制上比我们国家严格。这对我们国家的“一带一路”工作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协调兼顾不同国家情况的要求。“一带一路”战略在实施过程中的建设合作,在中国自然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果在沿线其他国家就应当按照他国的法律标准,但当二者标准之间存在差异时,尤其是当我们执行较高的东道国环境保护标准时,难免会有些国家设置壁垒。

第二,母国政府规制方面的缺失。“一带一路”虽然取得了大部分国家的支持,但是由于中国本身的经济发展就采取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中国能否坚持绿色“一带一路”值得怀疑,因此也有不少国家存在疑虑。中国的海外投资企业由于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中国也被指责为“掠夺式发展”。“一带一路”的推行与很多国家的利益相关,虽然他们并未公开反对,但是难免会借人权和环境保护问题搅局。多年以来,西方国家借用环境保护和人权问题,对中国海外投资加以指责。“一管一路”沿线国家生态环境自身保护不足,加之西方媒体对中国在环境保护上的不足进行妙作,使生态环境问题敏感化,加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疑虑,以挑拨中国同沿线国家的关系。因此,中国在“一带一路”的生态环境合上要拿出足够的诚意,消除沿线国家的疑虑。

第三,东道国政府管制方面的不足。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常常会遇到外国企业的不正当竞争。2003年,中石油通过竞标获得美国Getty家族出售的俄罗斯斯基姆尔(Stimul)公司61.8%股份的收购权,但受到俄罗斯石油寡头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的阻挠,最终未能获得俄罗斯反垄断当局的批准。2006年,首钢集团收购澳大利亚矿企Mountgibson持有的亚洲钢铁的全部股份,但是另一家澳大利亚企业Sinon投资公司开出与首钢同样的条件收购亚洲钢铁,Mountgibson终止了与首钢的协议而将股份卖给了Sinom。甚至有的项目看似是海外投资中的竞争,而最终目的是为了抢夺中国的国内市场2009年,北汽集团收购德国欧宝部分股权,由于与通用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没能达成共识,收购项目宣告失败。

三、“一带一路”战略下海外投资问题的法律应对

中国需要为自己的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施,国际投资条约可以使海外利益不会受到减损。在2006年《中国与印度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与2008年《中国与墨西哥关于促进和互保护投资协定》的序言中都有这样的陈述:约双方一致认为以上目标可以通过不减围健康,安全与环境而善遍适用的措施而达到[5]。

第一,中国对外结双边投资条约在征收条款的规定比较符合传统的征收条款,要求征收应当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在非线视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国内法律程序进行。晚近,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的在征收条款方面的发展主要是在接征收与征收补偿方面的规定,《中国与德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4条第2款规定:”征收,国有化或者对其采取具有征收,国有化效果的其他措施”,其中“具有征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