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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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
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
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所谓“判决宣告以前”,是指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
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只需按一罪酌情从重处罚,即只需将同种
数罪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者加重构成情节处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
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所谓新发现的罪,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并生效之前实施的并未判决、应当依法追
诉并与原判决之罪进行数罪并罚的罪。
第70条并罚的条件和方法
时间条件: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犯罪性质:对发现的漏罪,不管其罪数如何,也不管是否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
性质的犯罪,都应当单独定罪量刑
先并后减:将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与尚未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
行的刑罚;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
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并罚条件和方法
时间条件: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之前;
犯罪性质:对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不管其罪数如何,也不管是否与原判之
罪属于同种性质的犯罪,都应当单独定罪量刑;
先减后并: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
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刑法这样规定,是因为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说明其再犯罪可能性
很大,需要给予更重的处罚。
张某(男,23岁)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
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对张某应如何数罪并罚?
先减后并
赵某(男,21岁)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赵某应否先减后并?
不应先减后并
A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应当将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
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2年,则A还需服刑12年。加上已执行的刑期,A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2年。
显然,先减后并的结果重于先并后减的结果: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以上例为例,如果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实际执行的起点刑为15年,最高刑期
不得超过20年;而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实际执行的起点刑为18年,最高刑期
可以是23年。
先减后并的方法还有一个特点: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距离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越近(即犯罪人再犯新罪时前罪所判刑罚的残余刑期越短),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
刑罚的最低期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期限就越长。这对巩固教育改造
成果、提高刑罚执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A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将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执行
的刑期,实际执行的起点刑为18年。
A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5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将没有执行的10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执
行的刑期,实际执行的起点刑为15年。
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
(1)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之前有其它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并且应当依法追诉的。
如果漏罪与新罪分属于不同种罪,应当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依照
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
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1985]法(研)发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指出,“如果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属
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该条解释,既不与
现行法律抵触,•亦未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应仍有法律效力。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并处罚
一次并罚:首先对数个新罪分别定罪量刑,而后将判决所宣告的数个刑罚即数
个宣告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如果判决宣告后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发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并且
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由检察机关提出补充起诉,而不应当再根据
刑法第70条实行并罚。
(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并罚方法。
采取分别判决、顺序并罚的方法,即应当对漏判之罪和新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将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
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确定执行的刑罚。
最后,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将对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
原判之罪和漏罪合并后决定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决定最终应当执行的刑罚。
例如,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又犯乙罪,法
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对所发现的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应
符合并罚?
先将漏罪的6年有期徒刑与甲罪的8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在8年以上14年以下
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2年有期徒刑,则犯罪人还需执行7年有
期徒刑。然后,再将乙罪的7年有期徒刑与没有执行的7年实行并罚,在7年以
上14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1年,则犯罪人实际上执行16年。
(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予以合并处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漏罪与原判之罪合并处罚的方法。
应当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
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