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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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申报说明
一、垫付生育医疗费:
垫付生育医疗费是指因特殊情况发生的垫付产前检查费、垫付门诊生育医疗费、垫付住院生育医疗费。
所需材料:
1.收费票据联(加盖医院现金收讫章);
2.费用明细(与票据对应);
3.个人垫付说明;
4.除以上材料外,对应申报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住院:
★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异地就医人员提供):
a)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到社保办理);
b)当地医院诊断证明(原件):诊断证明章、生育保险章,
出院记录:病案室章、生育保险章;
c)剖腹产纪录:病案室章、生育保险章;
d)身份证复印件(有照片页复印在A4纸上);
e)产前、住院收据明细、机打清单:加盖生育保险章。
②门诊:
★病历或门(急)诊《诊断证明书》
4.必要时还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生育津贴申报所需材料(申报前必须确认已做妊娠登记)
1. 出院记录复印件和《生育诊断证明书》原件(注明分娩方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剖腹产者需提供)
②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无联网住院记录者需提供)
③病历翻译件(分娩记录、手术记录或出院记录,三者其一阐明分娩诊疗情况,盖翻译机构章,境外及港澳台分娩者需提供)
④特殊情况还需提供其他证明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垫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需在办理妊娠登记后,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起12个月内申报至社保中心,逾期不再受理,请需申报的老师尽量于产假后进行申报,以便校医院进行整理提交。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