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暂行)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充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全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提高环评管理水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2019〕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且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含市局授权派出机构具备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

一、记分内容

记分内容包括下列情形:

(一)编制单位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编制人员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四)技术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与建设单位签订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合同的;

(五)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六)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

(七)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八)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二、记分程序

记分程序分为发现、告知、核实、决定、记分五个阶段。

(一)发现:我局在受理、审查(评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过程中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失信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告知:将发现失信的行为及时向信用管理对象告知,并说明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

(三)核实:信用管理对象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失信行为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四)决定:我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信用管理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记分作出书面决定;

(五)记分:作出书面决定5个工作日内,我局通过信用平台在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中记录有关情况。

三、记分标准

(一)记20分情形

1.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2.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二)记10分情形

1.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2.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3.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4.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临时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5.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记5分情形

1.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2.编制单位未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

3.编制人员未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四)记4分情形

1.编制单位未通过信用平台提交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

2.编制单位未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的;

3.编制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未由信用平台导出的;

4.编制单位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或者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盖章的;

5.编制人员未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人基本情况信息的。

(五)记3分情形

1.编制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2.编制单位提交的符合性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编制单位符合性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

4.编制单位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以提交虚假的符合性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案的;

5.编制单位未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进行确认或者变更的;

6.编制人员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同时对其提交信息中的从业单位失信记3分);

7.编制人员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或者取得时间不真实的;

8.编制人员变更或者调离从业单位,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

9.编制单位未终止,编制人员变更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

(六)记2分情形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的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的;

2.编制单位未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3.编制单位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的;

4.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5.编制单位其他未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6.编制人员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7.编制人员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签字的;

8.编制人员其他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结果运用

(一)守信名单: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的每个记分周期内主持编制过10项以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无失信记分的,两年内列入守信名单。我局将减少对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二)重点监督: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10分的,两年内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我局将提高对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三)限期整改名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限制分数20分的,列入限期整改名单,限期整改期限为六个月,限期整改期间我局不再受理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黑名单”: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直接达到限制分数20分的,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禁止在我市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时,我局将对“黑名单”单位的出资人,由列入“黑名单”单位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以及由列入“黑名单”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以国家、省规定要求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