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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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

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

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

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备案。

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

第十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

依据。

第十一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第十三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第十六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一、题注

由国家工商总局于1996年10月17日颁布、2000年12月1日

修正、实施了近11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5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退出了历史舞台。取

而代之的是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9月4日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虽然,《暂行规定》和《规定》只是短短两个字的差别,但

其立法背景、指导思想、具体规则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了解和掌握

这些变化,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工商部门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是“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

二、《暂行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充分注重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暂行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几乎是同时颁布的。11年来,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观念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的用权指南。我国的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有了很大完善,对行政行为的立法监督和司法

监督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规定》全面体现了行政行为司法

化的特点,对行政处罚从立案、办案期限、证据的形式要件、当事

人救济权的行使,等等,都吸收借鉴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

规定。

(二)着眼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弱者权益的保护神。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行政

处罚程序方面的立法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手段之一。程序

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实体价值得到顺利实现,程序本身也具有独立

的价值。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英国法谚云:“程序先于权利”。《规定》完善了立案时限、办案期限、表明身份、强制措施

说明救济权等等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

督权。

(三)以程序制约权力。这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相得益彰的。通过程序规定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减少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使权

力的行使达到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规定》的主要变化

(一)立案期限和办案期限

1、立案期限

关键词:七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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