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秩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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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秩序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交通管理职责、内容和处罚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生活区域内交通秩序的管理。
2 职责
2.1做好企业职工群众交通安全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2.2维护好企业的生活区域内交通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3 及时纠正违章停放、摆摊设点。
2.4 及时下达交通隐患整改和违章处罚通知书。
3 管理内容和处罚
3.1严禁机动车辆停放在生活区域内的主要道路上(从厂大门至警卫一班,含大礼堂门前),严禁鸣高音喇叭,违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3.2危爆化学,易燃物品装车后严禁在生活区停放。如因特殊情况需暂停放时(1小时内),必须停在老车库旁的停车场。厂内拉货车辆停放后,押运人员或司机必须有一人不得离车;用户单位的车辆停放应由销售部门有关人员向警卫一班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注明停放、离开时间,交待警卫人员看守。
3.2.1如违反上述规定者,企业内职工拉货的车辆处当事人每车次100-200元罚款;
3.2.2用户单位的车辆处销售部门当事人每车次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3.3 职工私用机动车辆(空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停放在自家门口和公路、生活区道路两旁,以免影响消防通道和交通。违者每车次处100-200元罚款。
3.4外来单位或公司各部门需在生活区域的道路上开展有可能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必须事先报保卫部门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此项活动。严禁宣传车进入厂大门。
3.5 严禁在生活区域内的道路上摆摊设点,叫卖食品,阻碍交通消防通道,违者处50-100元罚款。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保卫、安全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制度检查考核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保卫、安全部门提出。
本制度由保卫、安全部门起草。
本制度委托保卫、安全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