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险[1]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污染责任险[1]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3
环境污染责任险[1]
环境污染责任险[1]
2、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约定了由于外来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
外事故导致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负责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险[1]
3、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赔偿责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投保案例 (主险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某化工企业分别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其 中: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00名雇员的雇主责任险,每人保额30万元; 2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600万元,其中包括每次事故400万元 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200万元的清污费用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法律背景
《侵权责任法》 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环境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 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法律背景
《环境保护法》 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 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同样明 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与中 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 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
投保案例2 (主险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 1、6名雇员死亡赔偿180万元; 2、在公共责任保险200万元限额内,赔偿第三方3名群众死亡赔
偿90万元,建筑物损失110万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 1、4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建筑物损失190万元(
300万元-110万元);群众35人受伤医疗费用损失约70万元 (以每人2万元据实结算);造成附近鱼塘污染,养殖户的直 接损失140万元; 2、200万元的清污费用限额内,赔偿各项清污费用200万元。
环境污染责任险[1]
5.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 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其它相同保障保 险合同的超额责任。当本保险作为其他相同保障保险合 同的超额保险时,保险人仅对超过以下金额之和的损失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1)如在无本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所有其他相同保障 保险合同所应付的赔偿总金额;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投保案例 (主险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因此,企业在本次事故中的共计约1000万元的损失 中,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380万元赔偿,通过环 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600万元赔偿。企业自己承担的部 分仅20万元。如果该企业未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 承担620万元的损失。
具体实务中,基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中第三 者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存在重合和 补充,承保时可根据二者的重合程度,对主险保费给予 10%-40%的优惠。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案例二
南京化工厂氨气泄露事件——2008年8月,南京市六合区的 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套稀硝酸生产装置突然停车,机器处 于自我保护排出大量氨气,事故导致相邻工厂内200多人中 毒并送往医院,其中10多人病情严重。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案例三
宜兴硫化物泄露事件——2008年3月,宜兴市一家生 物化工厂的反应釜由于压力过大,导致大量硫化气体 泄漏扩散。事故造成2人死亡,附近200多居民被紧急 疏散。
现因发生重大爆炸及泄漏事故,造成雇员6人死亡,附近群众 3人死亡,同时造成附近建筑物损失300万,由于化工污染物外泄 ,导致附近群众35人受到伤害需要治疗,医疗费用损失约80万元 ,造成附近鱼塘污染,养殖户的直接损失150万元,各项清污费 用200万元。上述损失都是企业依法应予承担的。
环境污染责任险[1]
• (2)所有其他保障保险合同中所扣除的免赔额。
环境污染责任险[1]
6.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条款 • 将主险条款的第三条及第二十六条作适当修改,约
定当突发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时,不再需要国家 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 定机构进行认定。
环境污染责任险[1]
主险保险费=(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第三者责 任基准 费率+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清污费用基准费率)×累 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基准 费率
环境污染责任险[1]
目录
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投保主体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环境污染责任险[1]
保险责任(主险)
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 漏,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或直接财产损失。
任,类型包括雷电、暴雨、洪水等其它人力不可抗 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 生灾害、海啸。
环境污染责任险[1]
4.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发生,企业依法
负担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 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责任限额由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法律背景
根据区域性环境治理的需求,江苏省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 的细化规定:
2008年实施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2009 年实施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了船舶油 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强制推行;2010年出台的《江苏省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 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生产、收集、利用和处 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对利用责任保险创新环境经 济政策做出了规定。
注:条款中的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
环境污染责任险[1]
保险责任(主险)
2 .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 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
如: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环境污染责任险[1]
保险责任(主险)
3 .法律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 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的“双赢”。
环境污染责任险[1]
及时得到经 济补偿
开办意义
受害者
职能部门
起到收集信息 传递信息的作 用;为职能部 门加强监管提
供依据;
分散企业经 营风险,快速 恢复生产; 促进企业加 强环境风险
管理;
引入保险的 好处
企业
政府
缓和社会矛盾; 稳定社会经济 秩序;减轻政 府负担,促进 政府职能转变;
目录
环境污染责任险
2020/11/23
环境污染责任险[1]
目录
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法律背景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较 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为 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我国先后出台了 多项法律法规,其中: 《民法通则》 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给邻方造成妨碍或者 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 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险[1]
开办意义
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 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 域;45%为重大风险源。一旦事故发生,将引起群体性事 件,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能够较为 有效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国际经验证明, 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
环境污染责任险[1]
保险责任(附加险)
✓ 自有场地清污费用责任 ✓ 盗窃、抢劫责任 ✓ 自然灾害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超额赔偿特别约定 ✓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
环境污染责任险[1]
1、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生,导致保险 地址被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对被保险人为清理保险 地址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案例一
盐城自来水污染事件——2009年2月,暴雨引发排污沟污水外流,使 盐城城西水源遭酚类化合物污染,污染处附近水面上泛着雾气,且 空气中漂浮着明显的农药味。事故造成两家自来水厂关闭,数十万 盐城市民饮水受到影响;部分学校提前放假,食堂停止提供饮食; 一些浴室、餐馆被迫停止营业。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3
环境污染责任险[1]
环境污染责任险[1]
2、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约定了由于外来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
外事故导致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负责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险[1]
3、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赔偿责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投保案例 (主险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某化工企业分别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其 中: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00名雇员的雇主责任险,每人保额30万元; 2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600万元,其中包括每次事故400万元 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200万元的清污费用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法律背景
《侵权责任法》 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环境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 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法律背景
《环境保护法》 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 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同样明 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与中 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 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
投保案例2 (主险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 1、6名雇员死亡赔偿180万元; 2、在公共责任保险200万元限额内,赔偿第三方3名群众死亡赔
偿90万元,建筑物损失110万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 1、4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建筑物损失190万元(
300万元-110万元);群众35人受伤医疗费用损失约70万元 (以每人2万元据实结算);造成附近鱼塘污染,养殖户的直 接损失140万元; 2、200万元的清污费用限额内,赔偿各项清污费用200万元。
环境污染责任险[1]
5.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 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其它相同保障保 险合同的超额责任。当本保险作为其他相同保障保险合 同的超额保险时,保险人仅对超过以下金额之和的损失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1)如在无本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所有其他相同保障 保险合同所应付的赔偿总金额;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投保案例 (主险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因此,企业在本次事故中的共计约1000万元的损失 中,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380万元赔偿,通过环 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600万元赔偿。企业自己承担的部 分仅20万元。如果该企业未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 承担620万元的损失。
具体实务中,基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中第三 者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存在重合和 补充,承保时可根据二者的重合程度,对主险保费给予 10%-40%的优惠。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案例二
南京化工厂氨气泄露事件——2008年8月,南京市六合区的 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套稀硝酸生产装置突然停车,机器处 于自我保护排出大量氨气,事故导致相邻工厂内200多人中 毒并送往医院,其中10多人病情严重。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案例三
宜兴硫化物泄露事件——2008年3月,宜兴市一家生 物化工厂的反应釜由于压力过大,导致大量硫化气体 泄漏扩散。事故造成2人死亡,附近200多居民被紧急 疏散。
现因发生重大爆炸及泄漏事故,造成雇员6人死亡,附近群众 3人死亡,同时造成附近建筑物损失300万,由于化工污染物外泄 ,导致附近群众35人受到伤害需要治疗,医疗费用损失约80万元 ,造成附近鱼塘污染,养殖户的直接损失150万元,各项清污费 用200万元。上述损失都是企业依法应予承担的。
环境污染责任险[1]
• (2)所有其他保障保险合同中所扣除的免赔额。
环境污染责任险[1]
6.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条款 • 将主险条款的第三条及第二十六条作适当修改,约
定当突发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时,不再需要国家 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 定机构进行认定。
环境污染责任险[1]
主险保险费=(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第三者责 任基准 费率+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清污费用基准费率)×累 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基准 费率
环境污染责任险[1]
目录
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投保主体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环境污染责任险[1]
保险责任(主险)
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 漏,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或直接财产损失。
任,类型包括雷电、暴雨、洪水等其它人力不可抗 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 生灾害、海啸。
环境污染责任险[1]
4.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发生,企业依法
负担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 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责任限额由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法律背景
根据区域性环境治理的需求,江苏省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 的细化规定:
2008年实施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2009 年实施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了船舶油 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强制推行;2010年出台的《江苏省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 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生产、收集、利用和处 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对利用责任保险创新环境经 济政策做出了规定。
注:条款中的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
环境污染责任险[1]
保险责任(主险)
2 .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 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
如: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环境污染责任险[1]
保险责任(主险)
3 .法律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 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的“双赢”。
环境污染责任险[1]
及时得到经 济补偿
开办意义
受害者
职能部门
起到收集信息 传递信息的作 用;为职能部 门加强监管提
供依据;
分散企业经 营风险,快速 恢复生产; 促进企业加 强环境风险
管理;
引入保险的 好处
企业
政府
缓和社会矛盾; 稳定社会经济 秩序;减轻政 府负担,促进 政府职能转变;
目录
环境污染责任险
2020/11/23
环境污染责任险[1]
目录
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法律背景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较 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为 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我国先后出台了 多项法律法规,其中: 《民法通则》 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给邻方造成妨碍或者 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 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险[1]
开办意义
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 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 域;45%为重大风险源。一旦事故发生,将引起群体性事 件,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能够较为 有效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国际经验证明, 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
环境污染责任险[1]
保险责任(附加险)
✓ 自有场地清污费用责任 ✓ 盗窃、抢劫责任 ✓ 自然灾害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超额赔偿特别约定 ✓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
环境污染责任险[1]
1、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生,导致保险 地址被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对被保险人为清理保险 地址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1]
案例一
盐城自来水污染事件——2009年2月,暴雨引发排污沟污水外流,使 盐城城西水源遭酚类化合物污染,污染处附近水面上泛着雾气,且 空气中漂浮着明显的农药味。事故造成两家自来水厂关闭,数十万 盐城市民饮水受到影响;部分学校提前放假,食堂停止提供饮食; 一些浴室、餐馆被迫停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