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天然气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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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天然气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民用户)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用气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乙方(供气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为了适应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功能,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保障供用气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本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项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配套工程范围、内容和产权界定

1、配套施工地点:

2、完工时间:待乙方完成相关设计后,甲方提前5天通知乙方进场,绝对工期双方协商。

3、乙方所负责施工的天然气设施配套工程包括如下:

(1)对本小区燃气设施配套工程的设计;

(2)管网建设:主要包括小区内户外低压管线、设备采购及安装;

(3)户内的燃气设施包括:立管及立管以后的支管、表前阀、燃气表、灶前阀等所有配套设施的采购及安装。

4、产权界定:建筑红线以内的庭院管网、设备及户内立管为小区内所有居民用户共有资产;居民户内除主立管外的燃气设施(包括立管以后的支管、表前阀、燃气表、灶前阀等)产权属于该居民用户所有;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产

权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燃气用户建设数量、费用收取标准、金额、方式及时间

1、本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工程共安装180户,每户价格为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注:1、以上费用不含燃气报警器及安装报警器的相关费用;

2、调压站的基础土建及护栏由甲方根据乙方的技术要求出资建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50,0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支付方式一律通过支票或转账进行。

2、户外庭院管线工程安装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结算。

3、、甲方向乙方支付燃气用户建设费的具体付款方式和时间为:

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0%,即人民币:360,000.00元(大写:叁拾陆万元),乙方为甲方进行工程设计、安装。乙方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工程款总额的20% ,即人民币: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所有费用结清后,可进行通气点火。

第三条工程施工

1、甲乙双方要指定专人进行设计定位和现场的施工协调。

2、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供建筑物平面图及室内外水、暖、电、道路平面图。

3、甲乙双方所指定的人员须对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签字认可。经确认后的设计方案,若需变更,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设计及相关工程费用。乙方按图施工时,在施工过程中如对已埋设管道及电缆造成无意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4、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应在隐蔽前通知甲方进行位置确认及对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

5、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甲方组织乙方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方签字确认。乙方须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_1_份。

6、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停工;

(2)由于甲方原因变更计划或提出修改施工方案;

(3)甲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无法施工;

(4)出现洪水、飓风、暴雨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时。

7、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紧密配合,确保工程安全如期完工。

8、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安全措施,并承担相应施工安全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2、须向乙方提供小区规划图;楼栋单体立面、平面图;室外地下管线设施、水、暖、电及道路平面图。

3、乙方在施工时,甲方应密切配合做好施工协调并提供燃气安装施工时需用的水、电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协调提供存放材料、工具的场所;对冬季需要保温的调压器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电供至调压器护栏处。

4、负责在规划区域内,按燃气安装设计要求,无偿向乙方提供调压设备建设用地,并保证燃气安装完成后不会因为土地问题发生纠纷。

5、负责协调乙方同现场其他施工队伍的关系,以确保安全如期完工。

6、甲方发放钥匙前,必须经过燃气工程的联合验收,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发放钥匙前甲方必须让业主与乙方签订《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民用户)》。

8、甲方须明确通知小区业主,室内装修时对燃气设施不得密封、不得私自改动。

9、甲方对乙方已建成的燃气设施必须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a.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b.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c.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d.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e.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乙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乙方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乙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乙方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甲方须按规划为燃气管线预留敷设位置,并保证在燃气管线敷设后其它管线施工时与燃气管线留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11、甲方要无条件配合乙方的抢险维修等作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须按照国家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和安全供气。

2、在燃气管道设施发生故障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进行抢修和维护保养。

3、管道燃气的收费和安全使用问题,由乙方与居民业主签订《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民用户)》,并予以说明。

4、甲方产权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甲方须妥善维护,并加以保护。如有故障(不含人为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保修,保修期限为一年,超过保修期后发生的维修、保养及更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协调。

5、乙方有权从甲方院区内向外进行管道接驳,在甲方院区内的施工及对外接驳甲方应提供线位并给予施工配合,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乙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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