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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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档案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厂: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按照《档案法》的要求,集中统一管理公司的档案资料,加快公司档案管理升级步伐,充分发挥档案效益,针对以往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总是作出以下规定,请各部、厂认真执行。
一、凡散存于各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手中的文件、技术资料、设备资料、工程资料等一律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有关部门在移交档案文件材料时一定要系统整理,打印移交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不能档案散乱不整理,整堆移交。
三、对于施工方要移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由工程部的工程管理人员对要移交资料的完整性,全面性进行核实、签字,符合存档条件的,由档案室存档。
四、收到设计单位的技术文件材料、工程图纸将按标准系统归档,档案室归档两份,其余发给施工单位和其他利用部、厂。
五、公司内部人员查阅一般档案资料时,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阅览,如转抄或复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抄写时,不得在档案上圈点、划线。
六、如需借阅,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天,必须按期归还,要爱惜档案、不得遗失、转借、涂改、翻印、毁坏,更不准给无关人员阅读,应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内部职工办理退休、调动手续时,必须持档案室资料归还证
明,人劳科方可办理。
八、对以往借出的档案,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限10天内归还,逾期不还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技术部档案室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