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试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住建部、发改委联合颁布)2011年3月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前 言近年来,在国家节能减排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下,城镇污水处理得到迅速发展,城镇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必须看到,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大量污泥还未普遍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这些污泥非常容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成为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威胁,影响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实施的积极效果。
因此,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我国城镇减排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技术和工程措施的落实,满足我国节能减排战略实施的总体要求。
为指导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与低碳节能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科学选择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编制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开展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污泥的来源与性质、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与方案选择、污泥处理的单元技术、污泥处置方式及相关技术、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
本指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技术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污泥的来源与性质 (2)第三章 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与方案选择 (4)第一节 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4)第二节 污泥处理处置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5)第三节 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选择与评价 (7)第四章 污泥处理的单元技术 (13)第一节 浓缩脱水技术 (13)第二节 厌氧消化技术 (15)第三节 好氧发酵技术 (23)第四节 污泥热干化技术 (30)第五节 石灰稳定技术 (35)第六节 其他技术 (37)第五章 污泥处置方式及相关技术 (39)第一节 污泥土地利用 (39)第二节 污泥焚烧与协同处置技术 (44)第三节 建材利用技术 (58)第四节 污泥的填埋 (60)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 (63)第一节 污泥的应急处置 (63)第二节 污泥处理处置的风险分析与管理 (65)附录 (68)第一章 总 则1 编制目的为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指导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更加合理地进行规划建设,为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选择提供依据,不断提高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水平,防止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政策(试行)发布
3 1 月 9日 , 由科 技部 等 1 个部 门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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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期间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节能减排与新能源科技高层论坛, 包括 1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同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 环 诺 奖 者 的国 外 科 贝尔 获得 在内 内 知名 学家、 济 经 学家、 界50 企业总 l 保 技行 管部门 切 作 加 大 投 入 , 强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世 0强 和科 政主 应密 合 加
布 、 网络 博 览会 以及 专场 推介 会等 多种
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梳理
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梳理我国的污泥处置产业刚刚起步,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管理体系很不完善。
1、20世纪60-70年代我国污水处理厂较少,主要土地利用,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技术和设备几乎全部进口。
为指导污泥农用,1984年我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农业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
标准对污泥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污泥农用地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对污泥农用的安全性初步给予了指导;但是,该标准年代久远,无法保障污泥土地的安全利用。
而且我国缺乏对污泥农用的长期定位监测。
1993年7月17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标准进行了文字性的规定,其中,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2、2000年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对污泥的处理提出了要求。
规定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理。
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否则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该标准规定了污泥稳定化处理后的指标:无论是厌氧消化还是好氧消化有机物降解率都要大于40%;并进一步规定了含水率、蠕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值等指标限值。
3、2007年以后,国家对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环境保护总局启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并将污水污泥列入首批试点的六大行业之一,并于2008年初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4、为了加快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标准体系的建设,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总局批准,在住建部的具体管理下,成立了全国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标准的归口和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解读
准 依然 缺 失。
( ) 污 水 源 头监 管不 严 ,排 水 许 可 制 度 落实 不 到 位 5 据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近 期 对 3 0多个 城 市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 0 大 部 分 城 市 未 认 真 落 实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 污 水 源 头
1 第 一 章 总 则
本 章对 指 南 》 的适 用 范 围 、指 导 思 想 、规 划 建 设 的基 本 原
( )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标 准 体 系不 完 善 2
现 行 污 泥 处 理处 置 标 准存 在 不 衔 接 ,相 关 标 准 间缺 乏统 一 和 协 调 , 污泥 处理 处置 标 准 体 系框 架 不 完 善 ,关 于 污 泥处 理 处 置 工
。
万 吨 , 污 泥 处 理 形 势 严 峻 , “ 二 五 ” 期 间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将 成 为 十
需 深 入 探讨 :污 泥 堆 肥后 土地 利 用 的环 境 潜 在 风险 有 待 进一 步 论
证等。
节 能减 排工 作 的重 点 。
目前 , 全 国城 镇 污 水 处理 厂 的 污 泥只 有 1 %左 右通 过 堆 肥 技 0
理 处 置 及 污 染防 治 技 术政 策 ( 行 )》, 试
指 南》 针 对 国 内污 泥
2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污泥处理处置的国家政策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的通知的摘要1、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出全面部署。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抓紧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花大力气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2、污泥处理处置,综合分析本地区污泥泥质特征、自然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面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目标、技术路线、重点任务、设施布局及保障措施等要求。
3、污泥处理处置以“资源化、无害化、节能降耗和低碳环保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
4、确定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具体技术方案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综合分析评价各方案的经济性、环境影响和碳减排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技术,确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
5、各地要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明确目标,提出融资策略和保障措施,确保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6、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导则和操作指南,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7、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部门推荐和地方上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基础上,选择一批技术工艺和治理效果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进行示范。
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保效果、技术经济可行性、节能降耗、运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示范效果好、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并在行业内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处理处置装置和工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推广。
二、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摘要1、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试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含水率高(75%~99%),有机物含量高,易腐烂。 污泥中含有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有机质,氮、磷、钾和各种微量元素,寄生虫卵、病原微生物等致 病物质,铜、锌、铬等重金属,以及多氯联苯、二噁英等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如不妥善处理,易造成 二次污染。 2.2 污泥处理处置技术 2.2.1 污泥处理技术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减容、减量、稳定以及无害化的过程称为污泥处理。本指南中污泥处理技术指 污泥厌氧消化和污泥好氧发酵。由于污泥厌氧消化前需浓缩,污泥好氧发酵前需脱水,本指南将污泥浓 缩、脱水列为污泥预处理技术。 2.2.2 污泥处置技术 经处理后的污泥或污泥产品在环境中或利用过程中达到长期稳定,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不产生 有害影响的最终消纳方式称为污泥处置。本指南中的污泥处置技术指污泥土地利用和污泥焚烧。 3 污泥预处理及辅助设施 3.1 工艺原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预处理是指采用重力、气浮或机械等方法提高污泥含固率,减少污泥体积,以 利于后续处理与处置。污泥预处理及辅助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中初沉池和二沉池的污泥存储、浓 缩、脱水、输送和计量等环节的设备、构筑物和相关辅助设施。
附件:
HJ-BAT-002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 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Guideline on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Treatment and Disposal of Sludge from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宜府办文〔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文〔201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5日宜昌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生活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污泥含水率不超过80%),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的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监督管理。
工业污泥、河道清淤污泥等其他污泥的处置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污泥利用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污泥利用处置项目的建设、运行及管理,并对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市发改、财政、规划、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污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广安府办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5日广安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污泥的产生、收贮、运输及处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泥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是指负责处理城市、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站),不包括农村(乡、二级场镇)生活污水处理站。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依法运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经营的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使污泥达到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单位;污泥其他接收单位,是指以调试自身污水处理设施(仅使用并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少量接收污泥的单位。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
第三章 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与方案选择 ............................... 4 第一节 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4 第二节 污泥处理处置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 5 第三节 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选择与评价 .................................... 7
污泥的植物营养成分主要取决于污水水质及其处理工艺。我国污水处理厂污泥中植物营
养成分总体状况,见表 2-1。
表 2-1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植物营养成分(以干污泥计)(%)
污泥类型 初沉污泥 活性污泥
总氮(TN) 2.0~3.4 3.5~7.2
磷(P2O5) 1.0~3.0 3.3~5.0
钾(K) 0.1~0.3 0.2~0.4
附录 ................................................................... 68
第一章 总 则
1 编制目的
为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指导全国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更加合理地进行规划建设,为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选择提供 依据,不断提高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水平,防止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依据国家 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
3.6
217
20
16.4 0.04 0.78
2.3 卫生学指标
卫生学指标主要包括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数、寄生虫卵含量等。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城镇供水》
【年(卷),期】2009(000)005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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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污泥处置提供技术政策导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解读 [J], 王凯军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J],
3.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J],
4.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J], 无
5.三部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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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污水的重要设施,但其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也是一项日益严峻的问题。
为了达到污染防治的目标,需要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来处理和处置污泥。
以下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一、污泥处理技术选择1.污泥稳定化处理:通过添加稳定剂或进行热干化等方法降低污泥中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含量,提高其稳定性。
2.污泥厌氧消化处理:采用厌氧消化技术进行有机物的降解和沼气的产生,达到污泥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目的。
3.污泥氧化消化处理:通过氧化消化技术,如高温湿式氧化、湿式高温加压氧化等,提高污泥的降解速度,减少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含量。
4.污泥堆肥处理:将污泥与其他有机物进行混合堆肥,通过微生物降解有机物,产生有机肥料。
5.污泥焚烧处理: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将污泥燃烧,实现污泥的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同时产生热能。
6.污泥填埋处理:将污泥填埋于专门设计的填埋场,采取防渗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污泥处理处置的综合利用1.农用土地利用:将经过适当处理的污泥用作农业肥料,通过营养物的补充和有机质的增加,提高土壤质量。
2.林业土地利用:将经过处理的污泥用于森林土壤改良,增加土壤肥力,促进植物生长。
3.园林绿化利用:将合适的污泥用于公园、绿化带等地的土壤改良,提高土壤结构和养分含量。
4.建筑材料利用:利用经过热处理的污泥可以用作建筑材料的成份,如制砖、制瓦等。
5.污泥能源利用:通过干化、焚烧等方式将污泥转化为能源,如燃气、热能等。
6.城市填埋场利用:将经过适当处理的污泥用于填埋场覆土,减少填埋体积并减少环境风险。
三、污泥处置的环境保护措施1.污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有机物和重金属的排放,采用各种治理技术降低排放浓度。
2.污泥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气味和噪音的排放,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3.污泥处置设施要设有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1总则1、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6、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7、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1.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1、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3、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充分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建科[201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科[2011]34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得到迅速发展,城镇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部分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相对滞后。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前 言近年来,在国家节能减排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下,城镇污水处理得到迅速发展,城镇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必须看到,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大量污泥还未普遍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这些污泥非常容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成为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威胁,影响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实施的积极效果。
因此,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我国城镇减排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技术和工程措施的落实,满足我国节能减排战略实施的总体要求。
为指导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与低碳节能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科学选择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编制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开展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统稿)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前言近年来,在国家节能减排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下,城镇污水处理得到迅速发展,城镇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必须看到,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大量污泥还未普遍得到有效处理处置,这些污泥非常容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成为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威胁,影响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实施的积极效果。
因此,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我国城镇减排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技术和工程措施的落实,满足我国节能减排战略实施的总体要求。
为指导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与低碳节能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科学选择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编制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开展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污泥的来源与性质、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与方案选择、污泥处理的单元技术、污泥处置方式及相关技术、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
本指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污泥的来源与性质 (3)第三章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与方案选择 (5)第一节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5)第二节污泥处理处置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6)第三节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选择与评价 (9)第四章污泥处理的单元技术 (15)第一节浓缩脱水技术 (15)第二节厌氧消化技术 (17)第三节好氧发酵技术 (26)第四节污泥热干化技术 (34)第五节石灰稳定技术 (40)第六节其他技术 (43)第五章污泥处置方式及相关技术 (44)第一节污泥土地利用 (44)第二节污泥焚烧与协同处置技术 (50)第三节建材利用技术 (63)第四节污泥的填埋 (66)第六章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 (69)第一节污泥的应急处置 (69)第二节污泥处理处置的风险分析与管理 (71)附录 (74)第一章总则1 编制目的为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指导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更加合理地进行规划建设,为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选择提供依据,不断提高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水平,防止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
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探讨
《 政策》 对污泥处置和处理技术概括提出有以下
几 种方 式 :
1 园林 绿 化 、 ) 土地 改 良用 土 ( 关 采 用 厌 氧 消 相 化、 高温 好 氧发酵 ( 堆肥 ) 处理技 术 ) 等 ;
( 广州市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广州 摘 要 503 ) 10 0
通过对《 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 试行 )提出的各种 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进行技术和经 》
济 可 行 性 分 析 , 述 其 可操 作 性 。认 为含 水 率 8 %的 污泥 集 中处 理 处 置 设 施 不 宜采 用 厌 氧 消 化 、 肥 、 埋 和热 干 化 技术 , 行 评 0 堆 填 实
沼气经脱硫可利用外 , 其外排沼液量与污泥含水率成 正 比, 沼液 属高 浓度有 机废 液 , 而 以国 内某污 泥处理 厂 沼液 成 分 为例 : O = 00 0mg ̄T = 0 g 、 C D 1 0 /、 N 20 0m / I L
收稿 日期 :2 0 — 2 2 ,修 改稿收 到 日期 :2 1一 12 0 9 1— 8 00O— 5
策 》 ,提 出污 泥处理 处 置源 头削减 和全 过程 控制 原 ) 则, 具体 阐述 了何种 情况 下宜 采用 的污 泥处 理工 艺 ,
治技 术政 策 》 已提 出 : 就 日处 理能力 在 1 O万 m 以上
的污水二 级处 理设 施产 生 的污泥 ,宜采 取厌 氧消化 工 艺进行 处理 ; 日处理 能力 在 l 0万 m 以下 的污水 处 理设施 产 生的污 泥 , 可进行 堆肥 处理 和综合 利用 。
未 执行该 污泥 处理 路线 而造 成今 天的 问题 。
对于不得不 新建 的污 泥集 中处理处 置设施 , 则不
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促进浙江省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防止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产生二次污染,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根据国家污泥相关政策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贮存、处理、运输、综合利用及最终处置过程中的技术选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可用以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环评和验收等工作。
1.3 城市下水道、给水厂污泥及河道淤泥的处理处置和污染控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浙环发〔2008〕67号)CJJ27-2005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CJ3025-19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4284-19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5085.(1~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HJ/T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CJJ17-200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HJ/T 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CJJ90-200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GB50295-2008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049-1994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6763-2000 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于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CJ/T239-200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CJ/T309-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249-200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248-200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T 291-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CJ/T 290-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89-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CJ247-200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5101-2003 烧结普通砖GB13544-2000 烧结多孔砖GB13545-2003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JC/T622-1996 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砂GB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GB2838-1981 粉煤灰陶粒和陶砂GB/T17431.1-1998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轻集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建城[2009]23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1.总则1.1.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1.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6.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2.1.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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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业保护标准HJ/T ××××—2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发布XXXX-XX-XX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污泥对地表水环境、地下水、土壤、大气等污染,引导并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应用和发展,为相关管理和应用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特制订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为首次发布。
本技术政策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政策主要起草单位:清华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部2○○×年××月××日批准。
本技术政策自2○○×年××月××日起实施。
本技术政策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解释。
1总则1.1为引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及水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水平,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以下简称污泥)系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消化污泥及其混合污泥等,不包括栅渣和沉砂池砂砾。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运输到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环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管理,并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城市应在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指导下,制定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的区域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设施布局和规模,保障最终的安全处置。
1.5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污泥处理、处置实施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
1.6城市污泥处理技术应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和污泥最终处置工艺选择相结合,优先选用可从源头上达到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污水处理工艺。
应本着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规模适度的原则,确定最佳的污泥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方式。
1.7污泥处理、处置工艺应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原则,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并在坚持“安全、环保”的原则下,实现污泥的综合利用,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氮磷等资源物质,达到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目的。
1.8鼓励以政府采购为主导的土地利用,鼓励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在具备经济条件、污泥热值条件和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可采用污泥焚烧技术;限制性的采用各种形式的污泥填埋和污泥农用。
1.9鼓励污泥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技术的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开发和应用新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推动污泥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基础研究、技和设备的开发、示范应用研究。
提倡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和设备技术标准化和产业化。
2 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2.1应按照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将污水处理工艺选择与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选择相结合,根据污泥最终处理处置工艺对污泥性质和用途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
中小型城镇污水处理厂宜优先选用具有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
2.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污泥产生、贮存和处理各工艺单元设置计量装置,计量污泥的产生量和稳定化程度,并对出场污泥建立良好的监测和记录制度。
3 运输和贮存3.1运输3.1.1污泥运输前应先进行减量化和稳定化处理,鼓励采用密闭式机械管道、车辆和船舶运输,尽快淘汰敞开式运输方式,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3.1.2污泥运输应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车辆或船舶的运输路线、时间、装卸地点须获得相关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3.1.3各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污泥转运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联单制度,记录保留至少3年。
3.2贮存3.2.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可贮存不低于10天额定脱水污泥产量贮存设施,并设立厂外的临时或永久性贮存设施和场所,上述设施应纳入污水处理厂设计范围,与相关技术文件一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3.2.2污泥贮存设施或场所应采取封闭或半封闭措施,防止臭气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渗滤液渗漏、溢流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地下水。
必要时宜设有渗滤液和臭气的收集及处理设施。
3.2.3严禁向国家划定污泥临时贮存和最终处置场所以外的地面水体、沿岸、山谷、洼地、池塘、河滩及溶洞等区域排放污泥。
4 污泥处理4.1在污水处理单元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通过减容、减量、稳定以及无害化的过程称为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工艺单元主要包括污泥浓缩、脱水、消化(厌氧消化和好氧消化)、堆肥、干化等工艺过程。
4.2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宜选用连续式重力浓缩池,小型污水处理厂选用间歇式重力浓缩池,采用生物除磷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厂选用气浮浓缩或浓缩脱水一体机等处理污泥。
4.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应经过脱水处理,脱水污泥含水率应<80%。
鼓励选用和开发高效、节能和环保的脱水技术和设备。
4.4 大、中型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优先选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污泥,产生的沼气宜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有条件进行土地园林利用的小型城镇污水处理厂可优先考虑选用好氧堆肥处理工艺。
4.5污泥热干化工艺宜选在就近可持续稳定获得余热热源的地方,如:污泥消化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火力发电厂、水泥厂等,利用其废热、烟气余热作为干化热源。
不宜单独设置污泥干化设施,也不宜选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热源。
城镇内不宜采用自然干化技术。
5污泥处置5.1土地利用5.1.1污泥的土地利用前须经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林业、垃圾填埋场覆盖土和土壤修复及改良等(不包括污泥农用)。
5.1.2应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土壤承载力、不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时间,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泥土地利用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
5.1.3污泥提供单位、运输单位、施用场地所有方、施用人员和当地的环境主管部门应采取联单制记录对施用污泥的性质、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场地等,各方应保存记录至少3年。
5.1.4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选取合适的监测项目对施用污泥的土壤、施用地区的地下水和施用土壤上生长的植物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5.2污泥农用5.2.1污泥农用须进行场地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污泥处置方须和污泥施用者签订相关合同,污泥农用产生的短期或长期负面影响由污泥处置方负责。
5.2.2污泥农用前须经过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污泥中有机物降解率和卫生指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没有达到稳定化的污泥不允许进行污泥农用。
并应特别注意污泥中重金属的含量,污泥中任何一种重金属含量超标时,均不得进行农业利用。
5.2.3污泥宜作为基肥进行农业利用,污泥的施用量应控制在安全施用量之下,污泥不宜在作物生长或收割季节进行农业利用。
5.2.4污泥施用区域应建立严格的施用、管理、检测和监控体系,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监测区域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作物等相关指标,保障污泥农用安全性,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5.3填埋5.3.1污泥混合填埋作为一种过渡性处置措施,国家将逐步限制污泥混合填埋;土地资源充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选用填埋处置,填埋前污泥应经过稳定化处理,并达到填埋场对污泥质量的要求。
5.3.2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污泥专用填埋场,污泥可通过掺入矿化垃圾、粘土和石灰等对其进行改性。
污泥专用填埋场设计时需应考虑封场后的生态恢复,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测、论证和审定后鼓励将经充分稳定的污泥开采进行土地利用。
5.3.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在不具备建设污泥专用填埋场条件时,污泥可与城镇生活垃圾在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混合填埋。
采用的污泥填埋场应具有达标验收的渗滤液处理装置和沼气利用系统,否则需与污泥填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
污泥用作垃圾填埋场日覆盖土须进行改性,并符合垃圾填埋场覆盖土的质量要求。
5.4焚烧5.4.1已有或规划建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城镇应优先考虑污泥与城镇垃圾混合燃烧或利用其余热建立污泥干化焚烧烧装置;鼓励利用水泥生产窑等大型工业炉窑、燃煤火力发电厂的余热建立污泥干化焚烧装置;鼓励利用水泥窑炉掺烧、燃煤热电厂混合焚烧等探索研究,污泥掺烧和混合焚烧烟气排放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4.2超大型城市、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和国家重点城市的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较高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采用污泥干化焚烧工艺。
5.4.3污泥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符合国家和当地的环保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应优先考虑就近原则,在污水处理厂内建设焚烧设施,中小型污水处理厂可考虑在稳定获得热源的企业附近建设焚烧设施。
5.4.4污泥干化焚烧厂应优先考虑就近利用稳定、可靠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限制使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污泥干化热源。
5.4.5焚烧炉渣须与烟气净化设备收集的飞灰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鼓励对焚烧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危废鉴别后确定处置方法。
5.5综合利用5.5.1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方式来处置和消纳污泥,鼓励小型污水处理厂以掺混的方式制砖、制陶粒以及其它形式的污泥综合利用。
鼓励大中型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焚烧残渣与水泥厂和热电厂混掺燃烧制造水泥制品。
5.5.2 在综合利用前,污泥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污泥,应避免与人体的直接接触。
6其它6.1各级政府应针对污泥堆肥、综合利用等产品制定包括政府采购、费用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解决污泥堆肥和综合利用等产品出路问题。
6.2 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的处理处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项目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率等相关因素确定污泥处理处置合理价格,保障投资者合理收益。
6.3 各级政府须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收费机制,可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多种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厂能够长期、稳定地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