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附件: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05年以来,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成为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到位、规范化处置(含利用,下同)设施建设滞后、污泥违规转移、随意倾倒、处置费用不落实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省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杜绝污泥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
(3)脱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闭容器的设置应可贮存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闭容器须有通风、除臭措施。
4、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1)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规定,并充分考虑处理处置污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2)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见附三),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
(3)2011年12月31日前对已建堆肥、养殖、直接制砖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新进行甄别,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4)污泥填埋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未经脱水至60%以下或未进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等级评估合格(Ⅲ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不属于规范化处置方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鄂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1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省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继建成投产,以及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深度的不断深化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也急剧增加。
仅2009年我省已建成投运的72座污水处理厂,年产污泥就高达30多万吨。
若不妥善及时加以处理处置,污泥进入环境后,将直接给水体、土壤和大气带来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0-00952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发布单位: 污染防治司 生成日期: 2010年11月26日名 称: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 号: 环办[2010]157号 主 题 词: 环保 污水处理厂 污泥 污染防治 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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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1.1 福州市概况福州,别称榕城、三山、左海、冶城、闽都,简称“榕”,福建省省会,位于福建东部、闽江下游沿岸,是东南沿海重要都市,海峡西岸经济区政治、经济、文化、科研中心以及现代金融服务业中心。
首批14个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之一,全国综合实力五十强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宜居城市、福布斯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百强城市,2013、2014连续两年被《第一财经周刊》评为新一线城市。
福州具有2200多年的建城史。
是近代中国最早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之一,福州马尾是中国近代海军的摇篮,中国船政文化的发祥地.福州不仅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贸易港口和海上丝绸之路的门户,而且是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
辖5区2县级市6县,全市陆地总面积11968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786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240.12平方公里,城镇化率64。
8%。
全市海域总面积11。
09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1137公里,占福建省的1/3。
全市常住人口为728万人(含平潭,截止2012年),当地居民以汉族的闽海系族群为主,通行闽东语福州方言。
1.2 污泥处理现状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力度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率不断提高,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污水处理能力已经达到了1。
3亿吨/日,全年大概400多亿污水处理能力,仅次于美国,美国是1。
7-1.8亿吨,预计“十三五”将赶上美国。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和挑战,就是污水厂的建设及运行伴随产生了大量剩余污泥,已经成为新的环境污染源。
实际上,污泥也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它可以产生沼气、变成有机肥等。
国际上对污泥的处理原则都是“十二字”: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而且是以“资源化”为导向.但中国的污泥监管体系不健全,各部门缺少信息沟通与数据共享,对污泥资源化利用重视还很不够。
污泥高效脱水技术在国内污泥处理中的应用
污泥高效脱水技术在国内污泥处理中的应用摘要: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的污水处理厂多采用带式压滤机、转鼓离心机、板框压滤机等其中一种设备进行污泥处理,这样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较高(带式脱水机、离心脱水机80%以上,板框压榨机能在70~80%之间),容易二次污染,后续处理成本较高。
针对国内污泥处理技术较为薄弱的现实,作者设计出一套可行、高效的污泥深度脱水技术和成套脱水工艺装置,先对污泥投加多种药剂进行浓缩调质,再经过厢式压榨机压榨脱水,最后压榨出的泥饼具有成形好、含水率低(55%—60%)、污泥减量大(较80%的污泥,体积减少约56%)、初步稳定化等优点,并且近年来已在多个新建项目投产应用,取得较好的生产效果和多方普遍认可。
关键词:污泥脱水污泥含水率污泥调质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由于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中,常常含有大量的水份,因此,在进行污泥后续处理前,均需要首先对污泥进行脱水操作,进而降低污泥含水率,从而降低污泥后续处理处置成本[1][2]。
现有技术中,污水处理厂通常采用以下一种设备对污泥脱水:带式浓缩机、板框压滤机、污泥离心脱水机、卧螺式离心机等等。
在实际应用中,作者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以下问题:由于仅采用单一设备对污泥进行脱水操作,经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较高,例如:采用带式浓缩机时,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仍然为80%以上,而采用板框压滤机时,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仍然在70%-80%间,因此,一方面,不利于对污泥进行后续处理,另一方面,加重了对污泥进行后续处理的成本[2][3]。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作者提供一种污泥深度脱水装置,能够明显降低污泥的含水率,从而方便对污泥进行后续处理,降低了对污泥进行后续处理的成本;而且,还具有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成本低、对污泥处理效率高的优点。
1.工艺说明: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污泥深度脱水装置,包括:带式浓缩机、浓缩污泥储池、板框压滤机和渣浆泵;所述带式浓缩机的进泥口与带式浓缩机进泥管道连通,所述带式浓缩机的出泥口位于所述浓缩污泥储池敞口的上方,所述渣浆泵的进泥口与渣浆泵进泥管道的一端连接,所述渣浆泵进泥管道的另一端位于所述浓缩污泥储池的底部;所述渣浆泵的出泥口与出泥管道的一端连接,所述出泥管道的另一端与所述板框压滤机的进泥口连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13号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1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管责任。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对污泥的监督管理,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管理制度。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指导、监督各县(区)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把污泥的全过程管理纳入污染减排,维护环境安全和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监管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
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管理,实行季度报告制度。
三、加强执法监督。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的现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堆放、丢弃和转移污泥的违法行为。
组织排查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要严肃追究监管失职责任。
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各市污泥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四、实施信息公开。
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并上报省环保厅。
现行有效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2016.05.24
2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1〕85号
2011.07.21
2011.07.21
22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5〕389号
2015.03.18
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4号
2015.01.09
2015.01.09
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修订稿)》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发综合〔2011〕154号
2011.10.20
2011.10.20
9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16号
2015.03.24
2015.03.24
34
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69号
2014.12.27
2014.12.27
35
政策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
环规财函〔2017〕172 号
国务院
国令第693号
2017.12.30
2018.01.01
1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
国令第676号
2017.03.01
2017.03.01
18
行政法规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2.4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08]90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切实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无故停运。
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改造、更新或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再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的要求,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月记录用电量、运行成本等。
运行台帐必须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
四、2009年2月底前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都必须安装完成中控系统,实施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重要依据。
五、各环保督查中心要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长沙花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长沙水业集团
1 概述1.1任务由来花桥污水处理厂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村,地处浏阳河与圭塘河两河交汇的南岸、京珠高速以西、火焰路以北、沙湾路以东、人民路以南区域。
花桥污水处理厂于2009年5月正式投入运营,一期处理规模16万m3/a,二期扩建工程于2015年底完成,扩建后处理能力达到36万m3/a,同时,二期扩建将污水厂出水水质由《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标准提级到一级A标准。
花桥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污水处理采用AAO工艺,消毒采用紫外消毒,尾水经提升后排入浏阳河。
污泥采用离心浓缩脱水一体机脱水后,运往长沙市市政污泥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中心处理。
二期改扩建工程一方面在原一期工程基础上主要增加了深度处理的高效沉淀池与深床滤池,另一方面新建20万m3/d规模的二期处理设施,采用多段式改良AAO工艺和深度处理的高效沉淀池与深床滤池,将出水水质提升至一级A标准并将处理规模提升至36万m3/d。
一期污泥维持原离心脱水工艺,二期污泥采用“机械浓缩+离心脱水”工艺。
花桥污水处理厂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村,三期改扩建工程厂址选在现状已建一二期用地的西南侧。
本期工程按照远期一次性征地217745 m2,三期工程用地面积88000m2。
工程设计年限为2025年,本次评价范围为三期扩建工程,一、二期改造工程,本期工程截流的合流污水工程及尾水管工程。
项目建成后出水水质将达到《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的一级标准。
1.2项目建设特点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本次工程设计年限为2025年,建设内容主要为:三期扩建工程设计规模为20万m3/d,K=1.3;一期改造工程设计规模为16万m3/d,K=1.3;二期改造工程设计规模为20万m3/d,K=1.3;截流的合流污水工程设计规模为52万m3/d;新建尾水管尺寸为2-3m*2.5m箱涵。
污水处理采用AAO工艺,总投资约为115687.27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分工
3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第一条三款
自然生态保护处
配合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拟定发布的禁养区划定指导意见,督促并掌握地州市县畜禽禁养区划定进展
2016年
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
衔接落实环保部拟出台的《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分解落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长期
8
强化环境质量管理目标
第四条十一款
污染防治处
划分控制单元,确定考核断面,并根据水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治理水平等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
已基本完成
按新环发[2015]460号指导各地州市编制Ⅲ类以下水体达标方案并汇总形成全区Ⅲ类以下水体达标方案
2016年
9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条十二款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开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配合发改委完善地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长期
政策法规处、污染防治处、监测监察处
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
长期
17
加大执法力度
第六条二十款
监测监察处、环境监察总队
督促各地按要求落实淘汰取缔任务,根据行业环境守法导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等加强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十三款
监测监察处、污染防治处
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010.12.25
2011.03.01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2018.10.26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2018.10.26
GB4915-2013
2013.12.27
2014.03.01
33
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18599-2023
2023.11.26
2023.07.01
34
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3271-2014
2014.05.16
2023.12.24
2023.06.05
8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016.12.25
2018.01.01
9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
2018.12.29
10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8.01.01
16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令第698号
2018.03.19
2018.03.19
17
行政法规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范本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038—2014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pera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4—06-10 发布2014—09-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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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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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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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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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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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污水处理的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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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贵州省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二、检查对象(一)江河湖泊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
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
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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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五、规范污泥运输。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
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六、实施信息公开。
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要因地制宜,推动通过填埋、焚烧、建材综合利用,现有工业窑炉(如电厂锅炉、水泥窑等)共处置等方式,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污泥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