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特2010200号

合集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0号--关于公布2010年第3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0号--关于公布2010年第3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0号--关于公布2010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八)【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0.11.01【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续(七)附件13:亚麻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山东、湖南、广东等7个省、直辖市40家企业生产的40种亚麻制品产品。

包括:32种亚麻床上用品和8种亚麻汽车坐垫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03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亚麻制品的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洗色牢度、纤维含量、断裂强力、水洗尺寸变化率、微生物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5种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合格项目涉及pH值、纤维含量、水洗尺寸变化率、断裂强力。

具体抽查结果如下:亚麻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依娜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亚麻凉席三件套依娜床单250×230cm 枕套48×47cm2009-04合格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无印良品(北京)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市麻平织被套D无印良品140×200cm4547315326969合格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佳美阳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亚麻凉爽席舒馨佳150×200cm2009-06合格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牡丹江千代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凉席千代160×200cm2364750726008合格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座垫冰峰大垫135cm×46cm小垫50cm×51cm靠垫80cm×51cm2010-02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兰西县精美亚麻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座垫冰天大垫135cm×50cm小垫50cm×52cm靠垫80cm×52cm2010-03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兰西县龙锦亚麻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座垫龙锦大垫133cm×48cm小垫50cm×50cm靠垫60cm×50cm2010-03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哈尔滨齐峰亚麻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座垫齐峰大垫135cm×46cm小垫50cm×50cm靠垫80cm×50cm2010-03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哈尔滨雪中花亚麻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座垫雪中花大垫134cm×49cm小垫49cm×52cm靠垫79cm×52cm2010-02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哈尔滨竹田轻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座垫竹田大垫135cm×46cm小垫50cm×51cm靠垫80cm×51cm2010-03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黑龙江兰亚实业有限黑龙江亚麻座垫兰亚大垫135cm×48cm小垫49cm×55cm靠垫60cm×55cm2010-03合格国家亚麻产品公司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哈尔滨爱嘉亚麻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凉席冰都210cm×180cm2010-03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黑龙江省飒立服装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凉席飒立210cm×180cm2010-03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哈尔滨香发提花针织厂黑龙江省亚麻凉席忆爽210cm×180cm2010-02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哈尔滨市动力区盛杰亚麻专卖黑龙江省亚麻凉席盛杰200cm×160cm2010-01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6哈尔滨市动力区天鹤亚麻精品店黑龙江省亚麻凉席天鹤之乡200cm×160cm2010-03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7哈尔滨市创奇黑龙亚麻凉席冰鹰205cm×160cm2010-03合格国家亚麻亚麻制品厂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8华锦亚麻纺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凉席林妮200cm×180cm2010-01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哈尔滨康丽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床单爱丽格斯240cm×230cm2010-03合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市自然生活(四件套)罗莱270cm×260cm(床单)CL001-4合格国家苎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1上海小绵羊卧室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高级亚麻凉席小绵羊180cm×210cm E6148016合格国家苎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2泰安市泰山区昆鸣大麻纺织厂山东省亚麻席雲天210cm×180cm2009-06合格国家苎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3泰安市东岳大麻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省亚麻凉席天奇200cm×180cm2010-04合格国家苎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4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梦洁"亚麻三件套梦洁260cm×250cm(床单)2010.5.14/58203合格国家苎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5湖南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被单MINE230cm×248cm8690合格国家苎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6天津市新津达服饰绣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亚麻凉席酣香宝枕套45×75cm床单150×200cm2008-07不合格pH值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7哈尔滨亚麻纺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凉席哈麻双鹤210cm×160cm2010-03不合格pH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8哈尔滨市益发纺织厂黑龙江省亚麻凉席益发210cm×180cm2010-03不合格pH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9黑龙江宇华亚麻纺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凉席馨华210cm×180cm2010-01不合格pH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0哈尔滨市道外区威龙亚麻制品厂黑龙江省湿纺亚麻凉席梦乡210cm×180cm2010-02不合格pH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1哈尔滨鑫华亚麻纺织厂黑龙江省亚麻凉席馨华210cm×180cm2010-01不合格pH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2哈尔滨鑫叶亚麻针织厂黑龙江省亚麻凉席麻之源210cm×160cm2010-03不合格水洗尺寸变化(纬向)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3哈尔滨龙飞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凉席迪波尼尔220cm×230cm2010-03不合格pH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4哈尔滨中龙纺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凉席林娜2010-03不合格pH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5哈尔滨华亿亚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凉席冰沙210cm×200cm2010-03不合格pH值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6哈尔滨豪业纺织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亚麻座垫麦瑞琳大垫136cm×50cm小垫52cm×52cm靠垫80cm×52cm不合格纤维成分含量国家亚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7上海福沁卧室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市亚麻凉席福沁180×200cm2009-08/FX-480不合格pH值,水洗尺寸变化(经向),水洗尺寸变化(纬向)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8蓝岭家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床用四件套宜庭被套220cm×240cm ,200cm×230cmTPM01-04Ⅰ不合格水洗尺寸变化(经向),断裂强力国家苎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9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可利尔亚麻健康席可利尔200cm×150cm LN0355-B03不合格水洗尺寸变化(经向),水洗尺寸变化(纬向)国家苎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0广州三和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省亚麻三件套SANHO三和250cm×250cm2009-12不合格纤维成分含量国家苎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注:按行政区域排序。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检测 (2) 承担堆焊项 目 考试 , 有II 级表面

人员 检测人员 1名
场地
(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所满足 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 10个,包 括 3种焊接方法;
(2) 计算机考位6 个
(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所满足 焊工考试要求,包括热熔对接法与电 熔连接法在内的考试工位 5个; (2) 计算 机考位5 个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 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四章 附则. ......………………………………………………. •••••• ••••••••• ••••••• •••• ••••• •••• •••• •••• •'" ••••• (7)
附件 A 特种设备金属 材料焊工考试范 围 、 内 容 、 方法和结果评定 . . •••• •••• ••••• •••• •'" .…. (9)
附件 B
附件 C
附件 D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 围 、 内 容 、 方法和结果评定 … . . . . •••• .… -uu-- (40)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 考试 申 请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仰的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 考试基本情况表 . . . . . ••••• ••••••• ••••••• •••••• ••'" •••• •••• .…. •••• ••••• (5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7号――关于公布2010年卫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7号――关于公布2010年卫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7号――关于公布2010年卫生纸等4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7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0.08.24【实施日期】2010.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7号)关于公布2010年卫生纸等4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卫生纸、纸面石膏板、陶瓷片密封水嘴、玩具等4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卫生纸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28家企业生产的588种产品。

依据GB 20810-2006《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横向吸液高度、柔软度、抗张指数等7个主要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47家企业的50种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附件1)。

纸面石膏板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等15个省、直辖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种产品。

依据GB/T 9775-2008 《纸面石膏板》国家标准的要求,对面密度、纵向断裂荷载、横向断裂荷载、棱边硬度、端头硬度、抗冲击性、面纸与芯材粘结性、背纸与芯材粘结性、外观质量、厚度偏差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3家企业的3种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附件2)。

陶瓷片密封水嘴共抽查了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207家企业生产的253种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卫生纸等4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卫生纸等4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卫生纸等4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5•【文号】国质检监函[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卫生纸等4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2010年8月25日国质检监函[2010]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卫生纸、纸面石膏板、陶瓷片密封水嘴、玩具等4类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以下简称专项抽查)。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卫生纸等4类产品专项抽查共抽查了906家企业生产的1113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5.8%。

其中,卫生纸共抽查了428家企业生产的588种产品,结果有381家企业的538种产品合格,纸面石膏板共抽查了60家企业生产的60种产品,结果有57家企业的57种产品合格;陶瓷片密封水嘴共抽查了207家企业生产的253种产品,结果有131家企业的170种产品合格,玩具共抽查了211家企业生产的212种产品,结果有189家企业的190种产品合格。

(二)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9.3%、12.7%、78%,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为84.3%、89.5%、85.4%。

抽查发现部分大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质量管理和控制,未能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水平有下滑趋势。

(三)本次4类产品专项抽查主要特点。

一是抽查覆盖面广。

卫生纸抽查覆盖了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卫生纸生产企业总数的40%,纸面石膏板、陶瓷片密封水嘴2种产品抽查企业数分别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 60%、8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全国细木工板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调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全国细木工板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调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全国细木工板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调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2•【文号】国质检量函[2010]832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全国细木工板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调查情况的通报(2010年11月12日国质检监函[201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4月至9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了全国细木工板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调查,涉及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企业,30家质检机构参与了产品检验工作。

此次联动抽查和调查工作共计抽查了1197家企业的1206批次产品,调查了1345家企业的生产条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本次抽查依据GB/T 5849-2006《细木工板》、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等国家标准要求,重点针对含水率、横向静曲强度、表面胶合强度、胶合强度、甲醛释放量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的1197家企业的1206批次产品中,999家企业的1006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批次抽样合格率为83.4%。

从抽查企业规模分类统计情况看(见表1),大中型企业产品合格率较高,小型企业合格率相对较低。

从抽查企业地域分布统计情况看(见表2),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云南等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湖南、重庆、贵州、陕西、青海、新疆等地抽查合格率低于70%。

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在规模较小的企业和行业集中度低的地区。

表1 抽查企业按规模分类统计情况┌───────┬──────┬───────┬───────┬─────────┬─────────┬──────┐││抽查企业数│合格企业数│企业合格率│││产品合格率││企业规模││││抽查产品批次数│合格产品批次数││││(家)│(家)│(%)│││(%)│├───────┼──────┼───────┼───────┼─────────┼─────────┼──────┤│大型│13│13│100│14│14│100│├───────┼──────┼───────┼───────┼─────────┼─────────┼──────┤│中型│24│23│95.8│24│23│95.8│├───────┼──────┼───────┼───────┼─────────┼─────────┼──────┤│小型│1160│963│83.0│1168│969│83.0│├───────┼──────┼───────┼───────┼─────────┼─────────┼──────┤│合计│1197│999│83.5│1206│1006│83.4│└───────┴──────┴───────┴───────┴─────────┴─────────┴──────┘表2 抽查企业按地域统计情况┌────────┬────────┬────────┬────────┬─────────┬────────┬────────┐│省、自治区、│抽查企业数│合格企业数│企业合格率│││产品合格率││直辖市│(家)│(家)│(%)│抽查产品批次数│合格产品批次数│││││││││(%)│├────────┼────────┼────────┼────────┼─────────┼────────┼────────┤│北京│1│1│100│1│1│100│├────────┼────────┼────────┼────────┼─────────┼────────┼────────┤│天津│1│1│100│1│1│100│├────────┼────────┼────────┼────────┼─────────┼────────┼────────┤│河北│224│209│93.3│224│209│93.3│├────────┼────────┼────────┼────────┼─────────┼────────┼────────┤│山西│2│2│100│2│2│100│├────────┼────────┼────────┼────────┼─────────┼────────┼────────┤│内蒙古│21│21│100│21│21│100│├────────┼────────┼────────┼────────┼─────────┼────────┼────────┤│辽宁│30│24│80.0│30│24│80.0│├────────┼────────┼────────┼────────┼─────────┼────────┼────────┤│吉林│31│30│96.8│31│30│96.8│├────────┼────────┼────────┼────────┼─────────┼────────┼────────┤│黑龙江│35│34│97.1│35│34│97.1│├────────┼────────┼────────┼────────┼─────────┼────────┼────────┤│上海│2│2│100│2│2│100│├────────┼────────┼────────┼────────┼─────────┼────────┼────────┤│江苏│32│25│78.1│32│25│78.1│├────────┼────────┼────────┼────────┼─────────┼────────┼────────┤│浙江│140│133│95.0│140│133│95.0│├────────┼────────┼────────┼────────┼─────────┼────────┼────────┤│安徽│39│33│84.6│39│33│84.6│├────────┼────────┼────────┼────────┼─────────┼────────┼────────┤│福建│88│69│78.4│88│69│78.4│├────────┼────────┼────────┼────────┼─────────┼────────┼────────┤│江西│72│56│77.8│72│56│77.8│├────────┼────────┼────────┼────────┼─────────┼────────┼────────┤│山东│66│54│81.8│66│54│81.8│├────────┼────────┼────────┼────────┼─────────┼────────┼────────┤│河南│27│24│88.9│27│24│88.9│├────────┼────────┼────────┼────────┼─────────┼────────┼────────┤│湖北│17│13│76.5│17│13│76.5│├────────┼────────┼────────┼────────┼─────────┼────────┼────────┤│湖南│129│89│69.0│131│91│69.5│├────────┼────────┼────────┼────────┼─────────┼────────┼────────┤│广东│26│19│73.1│26│19│73.1│├────────┼────────┼────────┼────────┼─────────┼────────┼────────┤│广西│50│39│78.0│50│39│78.0│├────────┼────────┼────────┼────────┼─────────┼────────┼────────┤│重庆│27│10│37.0│28│10│35.7│├────────┼────────┼────────┼────────┼─────────┼────────┼────────┤│四川│61│53│86.9│61│53│86.9│├────────┼────────┼────────┼────────┼─────────┼────────┼────────┤│贵州│9│5│55.6│15│10│66.7│├────────┼────────┼────────┼────────┼─────────┼────────┼────────┤│云南│14│14│100│14│14│100│├────────┼────────┼────────┼────────┼─────────┼────────┼────────┤│陕西│13│8│61.5│13│8│61.5│├────────┼────────┼────────┼────────┼─────────┼────────┼────────┤│甘肃│24│21│87.5│24│21│87.5│├────────┼────────┼────────┼────────┼─────────┼────────┼────────┤│青海│8│5│62.5│8│5│62.5│├────────┼────────┼────────┼────────┼─────────┼────────┼────────┤│新疆│8│5│62.5│8│5│62.5│├────────┼────────┼────────┼────────┼─────────┼────────┼────────┤│合计│1197│999│83.5│1206│1006│83.4│└────────┴────────┴────────┴────────┴─────────┴────────┴────────┘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是:(一)甲醛释放量项目不合格。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国质检量函[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国质检量函[2010]7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申报的24种一级标准物质和12种二级标准物质进行复查,上述标准物质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现批准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见附件)。

附件: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一级标准物质)┌─────────┬──────────┬───────────────────┬────────────┐│许可证号│编号│名称│研制单位│├─────────┼──────────┼───────────────────┼────────────┤││GBW07127│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28│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29│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30│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量物国字│GBW07131│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武汉综合岩矿测试中心││├──────────┼───────────────────┤││10000683│GBW07132│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33│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34│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35│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136│碳酸盐岩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19│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0│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1│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2│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3│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4│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量物国字│GBW07325│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10000684├──────────┼───────────────────┤│││GBW07326│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武汉综合岩矿测试中心││├──────────┼───────────────────┤│││GBW07327│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8│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29│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30│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31│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07332│西藏地区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二级标准物质)┌──────┬────────┬─────────────────────────────┬───────┐│许可证号│编号│名称│研制单位│├──────┼────────┼─────────────────────────────┼───────┤││GBW(E)060510│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511│氮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512│氮中二氧化硫、硫化氧、羰基硫混合气体标准物质│││├────────┼─────────────────────────────┤││量物国字│GBW(E)060513│氮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标准物质│佛山市华特气││├────────┼─────────────────────────────┤││10000696│GBW(E)060514│氮中正戊烷,异戊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体有限公司││├────────┼─────────────────────────────┤│││GBW(E)060515│乙烯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甲醇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516│氮中乙烯、乙炔、丙烯、丙炔、丁炔、丁烯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517│氮中甲烷、乙烷、丙烷、正丁烷、异丁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量物国字│GBW(E)060521│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大连保税区科│││││利德化工科技││├────────┼─────────────────────────────┤││10000698│GBW(E)060522│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开发有限公司│├──────┼────────┼─────────────────────────────┼───────┤│量物国字│GBW(E)060523│氮中乙烯气体标准物质│吉林市诚合特│││││种气体有限公││├────────┼─────────────────────────────┤││10000699│GBW(E)060524│氮中甲烷、乙烷、丙烷、丙烯混合气体标准物质│司│└──────┴────────┴─────────────────────────────┴───────┘。

质检特函〔2010〕19号

质检特函〔2010〕19号

质检特函〔2010〕19号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质检特函[2010]6号)的工作部署,对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四个一”节能工程在巩固“三个万”、“四个五”节能工程的基础上,201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四个一”节能工程,即开展1000台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运行能效快速测试方法应用试点,100个安全与节能管理标杆锅炉房建设,10个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10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新技术应用示范,为实现三年累计节约25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积极开展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运行能效快速测试方法试点工作。

为实现在用工业锅炉运行能效状况的快速简易评价,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燃煤工业锅炉运行能效快速测试方法”(见附件1)。

请下列单位开展快速测试方法应用试点工作。

1、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等单位利用已有的能效测试数据,分别完成至少100台燃煤工业锅炉能效快速测试方法校核计算,并与传统测试方法结果进行对比。

对比结果填写附件2,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送我局。

2、我局已公布的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采用能效快速测试方法,分别完成不少于20台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并填写附件3,于2010年6月1日前报送我局。

(二)推动安全与节能管理标杆锅炉房建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2009年11月全国锅炉节能监管工作现场会精神,借鉴锅炉节能技术应用与锅炉房达标示范点的先进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企业节能工作的主动性,继续推动安全与节能管理达标锅炉房建设工作,并选出100个标杆锅炉房(任务分解见表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30•【文号】质检办特[2010]314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4月30日质检办特[2010]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总局关于“质量提升”活动的各项部署,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质量提升”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国质检质[2010]89号),总局制定了《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按照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结合地方政府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一并部署、实施并检查推进。

各省级质监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情况,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统计表(附件2、3)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

同时,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季度工作总结及时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并于12月5日前提交全年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

工作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总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夏勇联系电话:************传真:************,82260190邮箱:xiay@aqsiq.gov.cn附件:1.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2.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略)3.特种设备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略)附件1: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国质检质[2010]89号),为切实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以“三个突出、三个加强”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和“质量提升”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使用环节监管为重点,深化“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和“质量提升”活动,突出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两项根本工作,做好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发展两项服务,深化行政许可和检验工作两项改革,加强基础和基层两项建设,努力构建大质量工作机制和大质检文化,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水平。

国质检特〔2010〕22号

国质检特〔2010〕22号

国质检特〔2010〕22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

质检办特(2010)200号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0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0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0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质量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0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质量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共抽查了河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八个烟花爆竹主产省区120家企业生产的130种烟花爆竹产品(不包括出口产品)。

本次抽查的重点:一是主要针对中小型生产企业。

在2008、2009年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大型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的基础上,本次抽查侧重中小型生产企业,占抽查总数的93.3%;二是检验了涉及安全的重点项目。

依据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检验了禁用药物、含药量、燃放性能、主体平稳性、引火线、包装、标志等重点项目;三是加强了跟踪抽查。

对2008年专项抽查中涉及的49家企业进行了跟踪抽查,除8家企业已被依法关停或已停业外,本次实际跟踪抽查了41家企业。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处理。

各省局正在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截止目前,对抽查不合格的48家企业全部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整改复查合格9家,正在整改38家,停产1家;责令收回不合格产品925箱(件),涉及金额12.22万元;没收不合格产品900箱(件),涉及金额14.06万元。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

查询编号:[20110407-2299-15384]问:总局领导,你们好。

关于厂车维修许可的问题特向你们咨询。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我们有以下疑问,特向你们请教。

1.目前是否必须在取得厂车维修许可后才可进行相应维修活动?(暂时查不到有哪家单位取得过厂车维修许可); 2.厂车目录调整后做为一个独立的种类,其许可规则是否仍然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附件1中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施工类别划分? 3.据我们所知,大多数厂车维修单位并未领取维修许可证,而且厂车维修许可对于企业实际使用情况而言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多为私自修理或找汽修厂代修)。

对于以上问题,请总局领导能在百忙中尽快给予回复,辛苦了。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活动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

由于纳入条例管理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未实施许可,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分别列为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所以尽管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有取得维修许可的单位,但不会出现取得“厂车维修许可”的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许可,仍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原有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和办理许可。

查询编号:[20110124-9684-14059]问:想咨询一下,建筑用打桩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呢?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附则规定,打桩机的起重量大于1T,提升高度大于2m,可划在特种范围内。

但打桩机的锤头只在孔中运行,基本不对人员造成伤害,根据条例的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所以也可认定不属于特种设备。

请就此问题给以明确,谢谢!答: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建筑用打桩机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6•【文号】国质检动函[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0年4月16日国质检动函[2010]18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19号),落实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及全国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完善我国外来有害生物防御体系,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做好2010年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重点项目监测工作(一)检疫性实蝇。

各局要认真按照《检疫性实蝇监测技术指南(2009)》和《2010年实蝇监测点分配计划》(见附件1),继续做好2010年的实蝇监测工作。

各局要集中力量,重点在入境口岸、机场、进口水果集散地和批发市场、出口果蔬种植基地等实蝇传入、发生风险较大的地点设置诱捕器进行监测诱捕。

深圳、珠海、广西检验检疫局要继续开展与香港、澳门、越南实蝇监测合作。

总局实蝇检疫重点实验室要对全国实蝇监测提供技术指导。

(二)有害杂草。

有关检验检疫局要在进口大豆、小麦、大麦等粮谷进境港口、接卸码头、运输沿线、定点加工厂、仓库等周边地区,按照《外来杂草监测技术指南(2010)》(见附件2),开展有害杂草监测。

检科院要做好有害杂草监测技术指导。

(三)苹果蠹蛾。

甘肃、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北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要按照《苹果蠹蛾监测技术指南(2009)》,在疫情传入风险较大的港口以及苹果、梨出口种植基地、批发市场以及果汁加工厂进行苹果蠹蛾疫情监测和调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7•【文号】质检特函[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质检特函[201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单位的获证后监管工作,规范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总局于2010年9月组织对部分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基本情况本次抽查由总局委托的4个专家组负责实施。

共抽查了江苏、河北、四川、重庆、河南等12个省、直辖市的10家聚乙烯管材、管件制造单位和9家溶解乙炔气瓶及1家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名单见附件)。

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相关监督检验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

其中重点对企业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督检验以及鉴定评审等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此次抽查还对产品安全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测。

按照统一抽样办法、统一检验方法和同一试验条件的要求,对被抽查单位生产的许可范围内的部分产品进行抽样和集中检测。

对聚乙烯管材、管件产品,每个规格抽取4根(件)样品,同时抽取生产所抽管材样品的混配料100克,主要抽样检测项目包括外观尺寸、静液压测试和物理性能测试(断裂伸长率、热稳定性、纵向回缩率、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对溶解乙炔气瓶产品,从同批40升规格产品中抽取2只,主要抽样检测项目包括回火试验、填料外观和抗压强度试验。

其中1只用于回火试验,1只用于填料外观检查和抗压强度试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
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
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