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5〕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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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办特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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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一、告知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

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

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注1)告知单编号(注2):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注1:告知单按每台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各填写一张。

注2:告知单编号为:制造单位设备编号+施工单位施工工号+年份(4位)。

基于物联网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测系统的通用

基于物联网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测系统的通用

基于物联网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测系统的通用要求第1部分:数据采集、处理、传输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elevator, escalator and moving walks monitoringsystem based on IoTPart 1: Data sampling, processing, and transmission(征求意见稿)201×-×-×实施201×-×-×发布中国电梯协会发布DB/T×-×目录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缩略语 (2)5.总则 (2)5.1一般要求 (2)5.2规模 (2)5.3性能 (3)5.4合规 (3)5.5系统架构 (3)6.数据采集 (3)6.1图像数据采集 (4)6.2语音数据采集 (4)6.3设备基础信息采集 (4)6.4设备状态信息采集 (6)7.数据处理 (9)7.1图像数据处理 (9)7.2统计数据处理 (9)7.3故障报警数据处理 (9)7.4困人故障报警数据处理 (10)7.5故障现象分类处理 (10)表2 企业上报政府故障现象分类 (10)8数据传输 (12)8.1图像数据传输 (12)8.2设备基础数据及运行数据传输 (12)8.3企业电梯物联网平台与政府电梯监管平台通信接口 (14)8.4数据传输安全 (15)附录 A (16)前言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电梯数量不断增加,电梯故障、困人时有发生,电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媒体、市民等各方的高度关注。

电梯的不当使用和不当维保导致电梯发生故障的几率增加。

虽然大多数故障并不会引起伤亡事故,但是电梯故障产生的社会影响随着媒体的放大效应将会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

目前,国内统一的电梯物联网标准还不够完善,平台标准和传感技术规范没有细化,且各电梯制造企业电梯监测方式和数据接口标准不尽相同,电梯物联网产品专业制造企业也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赣特专委〔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省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拟定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22日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全面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力求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通过专项整治,全省特种设备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面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体制、机制和法制,大力开展监管模式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能力,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根绝重特大事故和有社会影响的事故,万台设备事故率和万台设备死亡率稳中有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目前,部分地区仍未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告知内容过多、变向审查等问题,企业反响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告知依据及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内容及方式(一)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684号)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60号)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3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62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8号)
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私人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性管理的批示)(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关于对电梯能效测试问题的回复意见(质检特函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3号)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9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575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478号)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意见通知如下,请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锅炉(一)关于境内单位制造境外牌号锅炉用材料。

境内企业制造境外牌号的锅炉用材料,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以下简称《锅规》)2.6.2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制造,不需要按《锅规》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

(二)关于蒸汽锅炉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规》第1号修改单明确规定各类蒸汽锅炉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使用额定蒸发量小于2t/h的在用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50L的蒸汽锅炉除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规》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加装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加装工作应当在本文发布之日起的两个外部检验周期之内完成,具体加装完成时间范围由锅炉定期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时间确定。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装上述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时不得出具符合要求的结论。

对直流式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水容积按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

(三)关于余热锅炉的生产、使用、检验。

余热锅炉的设计由设计者根据具体产品部件结构,按照相应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其中锅筒(汽水分离器)既可以按压力容器标准也可以按锅炉标准进行设计,水冷壁、蛇形管等受热面部件可参考锅炉标准进行设计,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当符合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智慧电梯解决方案-奥远

智慧电梯解决方案-奥远

电梯卫士-终端
“电梯卫士终端”安装在电梯机房和轿厢,是平台的监测终端,硬件部分主要由 数据采集模块、视频监控、媒体屏构成。
应用案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 建设“上海市电梯应急 处置公共服务平台”
积极推进“互联网+城市管理”,助力构建社会治理新模式 ……在上海率先探索电梯物联网专网建设,提供新一代信息技术 综合应用与集成服务,重点支持上海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指 挥平台和全生命周期智慧电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视频监控
视频对讲
视频存储
无线通讯
人体判断
电梯卫士终端
电梯轿厢视频播放屏
电梯轿厢专用媒体播放设备,电梯发生故障时,系 统启动安抚视频,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远程操控, 超薄结构,适合于轿厢空间。功能如下: 1)与电梯黑匣子同用,当电梯发生故障时,可播 放安抚视频; 2)支持分组管理; 3)支持远程推送视频文件及更新; 4)支持分屏及加播文字信息。
7
维保电子化工作管理功能
智慧电梯系统能够对维保单位进行电子信息化监管,可以监控每个维保人员 按照既定的维保任务对电梯的维保完成过程(含物业对维保的监看功能),对维 保单位进行工作量化评价(含物业评价、乘客评价)。 同时,与电梯救援功能接口,可以对电梯救援过程进行接警、处置、跟踪。
8
平台大数据价值
国家质检总局《电梯应急处 置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指 南》(质检特函[2015]14 号)
2015
2016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推进 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 通知》(质检办特函 [2015]804号)
2018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 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8〕8号)
《国家质检关于做好2017年 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总 局》(质检办特[2017]332 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登记(一)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二)锅炉。

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

办理使用登记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三)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使用管理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只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按条使用登记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重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

(四)车用气瓶。

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五)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

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附带一个明确登记设备范围的表格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

(六)变更登记。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4年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和《2014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要点》,提高电梯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服务能力,体现“人民质检、为民服务”的宗旨,在总结杭州、广州、南京等地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加快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目的和意义近年来,电梯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3年底,全国在用电梯超过300万台。

电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群众生命安全与生活质量。

各地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电梯安全在服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是提高电梯应急处置能力、满足群众对电梯安全的更高需求、体现质检为民服务的重要举措。

(一)建设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是加强公共服务,满足群众安全乘梯的必然要求。

当前,由于部分电梯管理和维护不到位,电梯困人等故障时有发生,部分电梯维保单位小、散、乱,不能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实施救援,造成乘客被困电梯时间较长,引发群众对电梯安全的质疑和恐慌。

通过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提高电梯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乘客困梯后得到快速解救,是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工作的迫切需求。

(二)建设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安全监管模式的现实需要。

“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动态反映了电梯安全状况信息和电梯维保单位的实际工作状况,数据清、情况明,成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抓手,也为实施分类监管创造了条件。

同时,通过向社会发布电梯安全状况等信息,发挥社会监督和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以市场无形之手倒逼物业、维保等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了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推动了多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的形成。

二、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功能和建设内容(一)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功能:一是发挥应急协调指挥功能。

接到乘客困梯电话后,指挥并监督电梯的签约维保单位按照电梯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时限要求实施救援;对维保单位不能及时救援的,协调就近的其他电梯维保单位或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实施安全、快速、科学的救援,最大程度缩短乘客困梯时间。

浅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数据管理

浅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数据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2019年第4期(总第64期)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searchNO.4.2019General NO.64浅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数据管理程 翔1,周晟杰2(1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19)(2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 南京 210019)摘要:为适应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安全监管压力加大、群众要求不断提高等新形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发了安全监管系统。

系统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数据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影响监管工作效能。

文中结合实际工作,分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数据存在的问题,并从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人员培训角度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数据收稿日期:2018-11-15作者简介:程 翔,男,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工程师,硕士周晟杰,男,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硕士1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数据现状近年来,随着特种设备数量高速增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底数不清、状况不明,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凸显,传统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

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监管能力显得愈发重要。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建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全面应用信息化手段对各类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系统中数据包括单位、设备、人员等信息,数据生成、完善涉及特种设备的审批、检验、监管多个工作环节。

特种设备的生命周期中可能会办理变更登记、报停、报废、注销、申请检验、更换检验机构等,监管系统中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信息、检验信息、技术参数等也需相应地及时更新。

2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数据存在的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已成为监管部门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使用中,数据冗余、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频现,不仅降低了监管系统数据的可用性,影响了监管工作效能,也降低了系统使用者的使用意愿。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06]28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06]28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06]28号)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布日期】2006.05.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

质检特函[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我局组织起草了《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研究讨论,并要求于2006年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与建议反馈给我们。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人:何毅
联系电话:010-82262254
传真:010-82260185
E - mail:*************.cn
附件:《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ОО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基于电梯检验中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问题综述

基于电梯检验中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问题综述

0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由此可见,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电梯出厂时必不可少的随机文件。

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仅能准确反映电梯的内在质量,还能方便电梯使用单位检查核对产品,更有利于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开展。

但是相应的电梯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没对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作统一格式要求,因而各个电梯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在格式、内容上五花八门,百花齐放。

现就笔者在实际电梯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关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1 无设备代码问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2、3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检规)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行,其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要求如下:“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由此可见,检规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标明设备代码没有要求,但是检规的附件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附件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都要求填写设备代码。

2017年08月01日施行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附录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b2.4项“设备代码”要求:“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雷、梁华、李忠、张巍、王为国、韩浚、王会方、杨本超、余能超、叶 亮、于凯。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技术规范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数据归集、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等方面的通用技术要求,内容主要 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数据要求、技术要求和运行要求七个部分。
实施医疗救治。
6.4硬件系统
6.4.1一般要求
6.4.1.1硬件系统应由呼叫系统、大屏显示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和不间断电源系统组成。
6.4.1.2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和不间断电源系统应为呼叫系统和大屏显示系统提供良好的线 路及供电保障。
6.4.1.3硬件系统应满足运行稳定、抗干扰等相应防护要求。
GB2223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5017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7408数据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TSG 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附录B应急处置平台处置流程12
附录C基础信息数据元格式和数据归集13
附录D电梯故障原因分类18
附录E数据接口20
附录F响应消息25
附录G应急处置工作规范26
附录H应急处置救援操作规范.29
附录I应急处置特殊情况处置规范 …….31
附录J呼叫系统和值班人数配置…….34
附录K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硬件参数指标.35
e)报表定制功能,应支持客服日常工作报表(在线时长、小休时长、置忙时间等)、话务数据报表

关于电梯门回路检测原理及检验方法研究

关于电梯门回路检测原理及检验方法研究

关于电梯门回路检测原理及检验方法研究摘要:近年来,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

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电梯控制系统的功能性逐渐完备,同时也让电梯控制系统的内部构造更加复杂。

电梯门回路在我国电梯控制系统开发行业占有重要地位。

目前来讲,电梯门回路检测方法已经较为全面了,可以保证电梯的顺利运行。

但是实际上,我国的电梯门回路检测在一些方面还是有着一些改进的空间。

本文就关于电梯门回路检测原理及检验方法展开探讨。

关键词:电梯;门回路检测;检验方法引言作为电梯最为主要的保护用户安全的重要防线之一,层门与轿门工作安全性与可靠性尤为重要。

而实际使用中由于电梯门锁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乘客受伤、死亡等案例时有发生。

如若门锁发生短路,则会发生开门走梯情况,极有可能导致其中乘客受伤,酿成严重后果。

维保人员在进行电梯检修时,应当熟练掌握电梯维保操作规范与相关内容,提高门回路系统检测力度,提升电梯整体安全性。

故本文就门回路检测功能进行探讨,并探讨相关有效检验方式。

1门回路系统原理分析实际进行门回路检测时应当确保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首先务必保证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位于开锁区间内,轿门打开且层门门锁有效开启时,对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排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设备以及轿门监控信号的指示情况是否正确,上述一系列功能的检测可以有效避免电梯运行过程中的故障隐患。

检测期间,务必完成轿门关闭门锁检测、层门锁紧门锁检测、轿门监控信号指示正确与否检测等多个方面内容。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逐步对层门锁触点以及轿门锁触点进行检测,基于平层在平层电路输出短接门锁方式,实际每次进行打开操作时,主板均会发出一门锁代码,对门锁进行短接处理,随后层门和轿门触点监测点是否有电压通过对层门与轿门触点是否连接正确进行判断。

旁路功能是不允许在轿门开启情况下起作用的,当轿门处于关闭情况时,旁路电路工作并关闭触点。

所以需要提供相对独立的轿门监控信号从而证实轿门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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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单位
1. 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 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 乌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5.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含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9. 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
10.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11. 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 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14. 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5.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6.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7. 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8.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9.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1.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22. 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3. 拉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4.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5.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抄送:特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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