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Microsoft Word 文档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2230
长管拖车
2240
罐式集装箱
2250
管束式集装箱
2300
气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23T0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
310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11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312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130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3200
液压驱动电梯
3210
液压乘客电梯
3220
液压载货电梯
3300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310
自动扶梯
3320
自动人行道
3400
其它类型电梯
3410
防爆电梯
3420
消防员电梯
3430
杂物电梯
4000
起重机械
7200
压力管道管件
7210
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
7220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7230
锻制管件
7270
复合管件
72F0
非金属管件
7300
压力管道阀门
7320
金属阀门
73F0
非金属阀门
73T0
特种阀门
7400
压力管道法兰
7410
钢制锻造法兰
742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方便广大作业人员复审换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版),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2024版《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质检总局2024年第114号与原版)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详细修订状况说明(一)锅炉。
为了增加锅炉监管范围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了概念的严谨性。
为了与相关设备进行区分,使概念更加清楚,增加“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等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容积、蒸汽压力下限的概念,便于实际操作,增加“设计正常水位容积”、“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等内容;三是明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围。
由于额定功率小于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大多是电加热设备,平安性较高,实际事故极少、风险低,故将有机热载体锅炉范围修订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1MW”。
依据当前经济发展以及设备运用状况,不再区分工业锅炉与生活锅炉,取消了承压蒸汽锅炉详细品种的划分。
将锅炉部件和材料作为构成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组成部分,不再作为单独的特种设备管理,取消了锅炉部件和锅炉材料类别。
(二)压力容器。
38为了更加清楚地明确压力容器范围,便于基层监管,此次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直径下限,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
此次修订,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依据产品类别进行分类,使品种分类更加清楚。
移动式压力容器增加了管束式集装箱的新品种类型。
在氧舱类别中,由于潜水钟、再压舱、高海拔试验舱等设备多为海下试验和训练所用,而且数量少,不属于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平安的设备,此次予以取消,氧舱类别中仅保留医用氧舱和高气压舱两个品种。
(三)压力管道和压力管道元件。
通过对近年压力管道事故统计数据的分析,此次修订将部分危急性较小的压力管道调整出书目,将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从“大于25mm”提高至“大于等于50mm”,并将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行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质检特函〔2015〕32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近日收到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对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造许可及制造过程监督检验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以《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以下简称“新目录”)为准。
对额定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容积小于30L的压力容器等,因其未列入“新目录”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范围之内,其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其制造过程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
2.压力管道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应的制造许可要求,按照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关于承压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1.单独出厂的锅筒(含启动分离器、汽水分离器)、集箱(含减温器)、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炉胆、水冷壁及其他受热面组件等锅炉承压部件继续按照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单独出厂的锅炉下脚圈、锅炉管板等锅炉元件,不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2.单独出厂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等,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制造、组焊,下同)单位按照外购件进行质量管理;原则上对具有焊缝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和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应当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注明监督检验的要求,当上述元(部)件未能在原制造单位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时,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相应监督检验。
3.监检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时,不应再对已经实施过制造监督检验的承压部件重复进行监督检验和收费。
三、关于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在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项目取消之前,仍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目录》2014最新版(2014.11.3)
— 19 —
代码
5110 5200 F000 7310 F220 F230 F260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叉车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安全附件
安全阀 爆破片装置 紧急切断阀 气瓶阀门
— 20 —
— 16 —
代码
4410 4420 4440 4450 4700 4710 4760 4800 4860 4870 4900 4A00 4D00 9000 9100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 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 简易升降机 缆索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1100 1200 1300 1310 1320
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 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 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 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 114 号)
2014-11-0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规定, 质检总局修订了 《特种设备目录》 ,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4〕31 号)和《关于 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22 号)予以废止。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新版-《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文件附件)
桥式起重机
4110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3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4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5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70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9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200
门式起重机代码种类类另IJ品种4210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20
防爆门式起重机
423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4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50
安全阀
F220
片装置
F230
紧急切断阀
F260
气瓶阀门
门座起重机
4760
固定式起重机
4800
升降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柿戒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 的客运索道除外。
8100
长输管道
代码
种类
类另IJ
品种
8110
输油管道
8120
输气管道
8200
公用管道
8210
燃气管道
8220
热力管道
8300
工业管道
8310
工艺管道
8320
动力管道
8330
制冷管道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7100
压力管道管子
7110
无缝钢管
7120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告示(2014年第114号)
3100 311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13 —
代码
3120 3130 3200 3210 3220 3300 3310 3320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液压驱动电梯 液压乘客电梯 液压载货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 14 —
代码
1100 1200 1300 1310 1320
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 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 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 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
8000
压力管道
8100 8110 8120
长输管道 输油管道 输气管道
— 8 —
代码
8200 8210 8220 8300 8310 8320 8330 7000
种
类
类 别
公用管道
品
种
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 工业管道 工艺管道 动力管道 制冷管道
压力管道元件
— 9 —
代码
7100 7110 7120 7130 7140 7150 71F0 7200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 114 号)
《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文件附件)
第三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一类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代码
2230 2240 2250 2300 2310 2320 23T0 2400 2410 2420
8000
种类 压力管道
类别
品种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气瓶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氧舱 医用氧舱 高气压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 者等于 50mm 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表压) 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 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
5000
5100 5110
种类
类别
品种
赛车类
小火车类
碰碰车类
滑道类
水上游乐设施
峡谷漂流系列
水滑梯系列
碰碰船系列
无动力游乐设施
蹦极系列
滑索系列
空中飞人系列
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
场(厂)内专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
用机动车辆 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2014 年第 114 号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 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 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 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4—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大于等0.5t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低温绝热气瓶)
2400
氧舱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8000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紧急切断阀
F260
气瓶阀门
旋转补偿器
75F0
非金属膨胀节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桥式起重机
4110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3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4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5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70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9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200
门式起重机
4210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20
防爆门式起重机
423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4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5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升降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9100
客运架空索道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1100 1200 1300 1310 1320
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 4 —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 2000
种 类
类 别
气瓶
品 种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氧舱 医用氧舱 高气压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
8000
压力管道
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 等于 50mm 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表压)的输 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 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门座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
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 简易升降机 缆索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 的客运索道除外。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 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1000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国质检法〔2009〕192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为确保该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二)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承压蒸汽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7200
压力管道管件
7210
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
7220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7230
锻制管件
7270
复合管件
72F0
非金属管件
7300
压力管道阀门
7320
金属阀门
73F0
非金属阀门
73T0
特种阀门
7400
压力管道法兰
7410
钢制锻造法兰
7420
非金属法兰
7500
补偿器
7510
金属波纹膨胀节
7530
升降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最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
员,应当首先向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的(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 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 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 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 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 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 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 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 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 布。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四条 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 年龄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内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 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01 修订
目录
02 内容
修订
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03月1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2009年01月24日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2009年01月24日发布。
内容
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2014年第114号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公告114号附件:特种设备目录.doc附件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1000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承压蒸汽锅炉1200承压热水锅炉1300有机热载体锅炉1310有机热载体气相炉1320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代码种类类别品种2000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固定式压力容器2110超高压容器2130第三类压力容器2150第二类压力容器2170第一类压力容器2200移动式压力容器代码种类类别品种2210铁路罐车2220汽车罐车2230长管拖车2240罐式集装箱2250管束式集装箱2300气瓶2310无缝气瓶2320焊接气瓶23T0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代码种类类别品种2400氧舱2410医用氧舱2420高气压舱8000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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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收到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对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造许可及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以《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以下简称“新目录”)为准。
对额定功率小于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容积小于30L的压力容器等,因其未列入“新目录”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范围之内,其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其制造过程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
2.压力管道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应的制造许可要求,按照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关于承压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
1.单独出厂的锅筒(含启动分离器、汽水分离器)、集箱(含减温器)、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炉胆、水冷壁及其他受热面组件等锅炉承压部件继续按照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单独出厂的锅炉下脚圈、锅炉管板等锅炉元件,不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2.单独出厂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等,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制造、组焊,下同)单位按照外购件进行质量管理;原则上对具有焊缝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和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应当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注明监督检验的要求,当上述元(部)件未能在原制造单位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时,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相应监督检验。
3.监检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时,不应再对已经实施过制造监督检验的承压部件重复进行监督检验和收费。
三、关于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在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项目取消之前,仍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的规定执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