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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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国质检法[2003]206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1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6•【文号】国质检特函[2013]505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26日国质检特函[2013]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减轻我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负担,促进特种设备产品出口贸易,总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特种设备产品监督检验工作提出调整意见。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对出口到境外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实施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由企业负责。

二、2013年9月1日前已经实施监督检验但尚未完成的,可以继续完成,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对尚未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要求不再实施。

三、对按照本通知要求停止实施特种设备出口产品监督检验的,今后不得强制对出口产品开展监督检验:如出口企业提出监督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以同企业协商并签订监督检验服务协议,提供监督检验服务。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不断加强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所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质量。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制造企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质检特函[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以下简称新规则)已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新规则与原规则的衔接和平稳过渡,保证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质监部门以及考试机构、换证审核机构遵照执行。

一、关于衔接和过渡的具体要求(一) 2013年6月1日之前已按原规则取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继续有效,原许可项目和有效期不变。

有效期界满时,检验人员应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核换证,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换证。

(二)对于2013年6月1日之前已经按原规则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的,各考试机构务必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考试结果的上报和提交证书申请。

对于成绩不合格需要在6月1日以后进行补考的,原则上按新规则对应的科目进行补考。

(三)为便于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后顺利换证,对以考试结果申请换证的无损检测人员,颁发证书时在备注栏中加注“S”标志。

二、关于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一)新规则根据检验人员的要求,取消了检验员和检验师的换证考试,检验人员的考试人数大幅减少,各省独立组织检验员和检验师的集中考试造成困难。

因此,自新规则实施之日起,我局确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作为全国检验员和检验师的考试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检验员和检验师的取证考试。

关于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执业单位变更,补办,延期手续的说明

关于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执业单位变更,补办,延期手续的说明

基本信息登记表
无损检测基本信息
联系人信书编号 (身份证
号)
无损检 测项目
级别
考试 成绩
单位名称
批准 日期
有效 日期
备注

联系
联系电 联系传 邮寄地
邮政编 位
人姓
联系地址

真/手机





北京市朝
阳区特种 2008 2008

110104196
初级 —— 设备检测 年 10 年 6 月 变更、补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需要办理证书延期,向总局许可办公室提交证书延期申请并提 供相关材料:基本信息登记表、检验员人员复试延期申请表、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申请表、 原证书原件;原证书延期的缘由及证书有效期申请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再 次延期);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网站下载的原证书信息。延期证书到期后换发的新证书有 效期应将延长的时间扣除。
新版证书不再标注持证人执业单位,因此,持证人完成证书的变更、补办或延期手续后, 聘用持证人的单位须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必须将同一身份证号的持证人所 有的检验检测项目变更到同一执业单位),检验检测人员签发报告方为有效。
敬请注意:以上各项所需申请资料均需邮寄纸质版本(其中,“基本信息登记表”需另行 发送电子版本文档):
签章 日期
原聘用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意见(跨省变更时)
签章 日期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换发后证件编号:
签章 日期
注:申请时应提交有关劳动合同和受聘证明文件及证件(正、副本)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申请表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委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7•【文号】质检特函[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的要求,做好型式试验人员的考核工作,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行为,我局组织制定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本试行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考核工作。

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型式试验(检验)机构执业。

第四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职责:(一)严谨、科学、规范地进行相应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二)审查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和产品设计文件,编制型式试验方案、试验规程,完成型式试验过程的操作和记录;(三)型式试验结果的分析与认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数据或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第五条申报型式试验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一)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型式试验项目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三)接受过不少于40学时的所从事试验项目的专业培训;(四)参加由型式试验机构组织的本专业知识、标准及技能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参加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组织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到期或被吊销的;
(四)在注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因需要暂停执业等原因,由其执业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已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七)执业单位对不具备注册条件者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予以注册的;
(七)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正确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资格及证书,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资格和证书。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设立执业人员纪律处罚委员会,对收到的对执业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听证,听取被投诉的注册执业者进行申诉或辩护,依照程序做出纪律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后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其执业范围、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按照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遵守如下执业准则:
(一)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人员的执业注册、执业活动,并应按特种设备发证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执业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即执业注册)或变更执业单位(即变更注册)的手续。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

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国质检特[2010]593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随着特种设备行业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检验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需求,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长期以来在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科学监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也面临着优化配置检验资源、明晰检验定位、规范检验工作,提高检验质量,加大科技投入等新问题新挑战。

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需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落实总局关于检测工作整顿的总体部署,通过检验工作的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正确履行公益性检验机构服务特种设备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厘清各类检验机构的性质和定位,促进检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同性质检验机构的协调发展,更好地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 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发布时间:2011-08-05 来源:市局法规处字体【大中小】【关闭】【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l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其中:"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

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6•【文号】质检锅函[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质检锅函[2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决定增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等21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增补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等7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项目。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和增补的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项目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锅检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上查询。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一:增加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或项目┏━┯━━━━━━━━━━┯━━━┯━━━━━━━━━━━┯━━━━━━━━┯━━━━━━━━━━━━━━━━━━━━━━━━━━━━━━━━━━┓┃序│机构名称│机构│邮政编码│电话│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号││负责人│机构地址││┃┠─┼──────────┼───┼───────────┼────────┼──────────────────────────────────┨┃1│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林树青│100013│010-********办│安装、改造:全部大型游乐设施。

┃┃│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2│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沈勇│100038│010-********办│安装、改造:全部大型游乐设施。

延期检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延期检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延期检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延期检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延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 第二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定期检验与延期检验相结合。

3.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 第三条:延期检验条件1. 特种设备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期检验的。

2. 延期检验申请需提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说明合理理由。

## 第四条:延期检验申请程序1. 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申请表》。

2. 提供无法按时检验的详细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五条:延期检验审批1. 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延期检验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审核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批准书》,并明确延期期限。

## 第六条:延期期间的管理1. 使用单位在延期检验期间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安全巡查。

2. 延期期限内,禁止设备超负荷运行或用于非原定用途。

## 第七条:延期检验后的处置1. 延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2. 如检验结果不合格,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

## 第八条: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检验或在延期期间违规使用设备的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九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 第十条:修订与解释权本管理制度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并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定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定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文件中检协[2010]会字第02号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照总局国质检特[2009]478号文件《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及时向我协会办理告知或变更执业单位的手续。

即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制度,该制度是总局特种设备局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推动人员资格管理逐步走向执业化的重要调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取得能力资格证后,按照规定,由其执业单位到我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注册完成之后,方能合法执业,即,只有经执业注册的检验检测人员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持旧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书上注明工作单位)的无需办理注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变更、补办及延期事宜按照总局许可办的要求办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附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8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证延期承诺书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证延期承诺书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证延期承诺书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3)55号)有关规定,本单位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延期,申请延长有效期一年,并作出如下声明承诺:
一、本单位已认真学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了解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明确知晓和全面理解该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有关要求。

二、经自查,本单位目前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中规定的核准条件,并承诺在核准证延长的有效期内持续保持上述核准条件。

三、本单位对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条件自查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如本单位实际情况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或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自愿无条件接受撤销我单位相应许可证书。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被撤销相应许可证书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本单位以上承诺声明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7J'O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国质检法[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为确保该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30•【文号】质检特函[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服务质量,规范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延期行为,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换证考试,需要延长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换证考试30日前或考试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出申请。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且不得再次延期,延期时间在下一个有效期内扣除。

二、申请人存在以下特殊原因之一,不能参加换证考试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一)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疾病住院(需提供医院证明);(二)本人或配偶婚育(需提供相关证明);(三)公派出国(需提供出国的相关证明);(四)其他特殊原因。

存在第(二)、(三)条原因的,应在换证考试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

三、申请延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变更申请表》或《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变更申请表》;(二)证书原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考试机构的证明;(五)延期原因的证明材料。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延期条件的,许可办应换发新证;不符合延期条件的,许可办应告知申请人。

另外,总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受理和发证调整为总局承担,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数据库,我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变更的申请方式和申请文书进行了调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国质检特[2009]47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许可实施(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0•【文号】质检特函[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表的格式、使用范围、提交的资料、填写要求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以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网站下载使用。

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解情况,申请表在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前,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但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2.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二00四年五月十日附件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颁│┃┃(核准││发│┃┃)证编││日│┃┃号││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提交的文件资料┎─┬───────────────────────────────────┒┃序│文件资料名称┃┃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日期:┃┃┃┃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地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机构负责人:(安全监察专用章)日期:┃┃┃┠─────────────────────────────────────┨┃审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经办人:日期:┃┃┃┃主管负责人:日期:┃┃┃┗━━━━━━━━━━━━━━━━━━━━━━━━━━━━━━━━━━━━━┛附件2 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1.填写范围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0]53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0.09.21【实施日期】2010.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的规定和工作要求,为统一和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编号,我局对原编号方法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予以公布。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质检特设函[20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方法(一)基本格式×××××××××-×××××××证书项目代号×机构类型代号××地区代码×××顺序号-××××有效期年份共14位,包括“-”。

(二)代号含义(1)证书项目代号由两个字母和一个数字表示为TS7。

(2)机构类型代号由一个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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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证延期条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1]25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服务质量,规范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延期行为,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延期条件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换证考试,需要延长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换证考试30日前或考试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出申请。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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