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特〔201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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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

根据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国质检财函国质检财函〔〔20172017〕〕140号)及其附件其附件《《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财税〔〔20172017〕〕20号文件规定,我院已于2017年4月1日全面停征生产许可证日全面停征生产许可证发证发证发证检验费检验费检验费。

目前我院暂无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前我院暂无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根据现根据现根据 “质检办财函质检办财函〔〔20172017〕〕535号”文第二部分检查内容第二点要求文第二部分检查内容第二点要求,,相关收费依据文件公示至2017年9月30日。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收费主体主体主体::福建省产品质量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验研究院序 号 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计量计量单位单位 收费文件收费文件依据依据依据文号文号 备注备注一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泵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潜水螺杆电泵 53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2008]481号 2 微型电泵 5266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3 小型潜水电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4 井用潜水电泵 1800 元/台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5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6 化工离心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7塑料离心泵1800元/台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8 磁力离心泵 9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9 屏蔽离心泵 9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0 石油化工离心泵 30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1 热水离心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2 多级离心泵 30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二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37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阻燃型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72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3 无卤低烟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97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4 无卤低烟阻燃型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132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5 无卤低烟阻燃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203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6 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4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七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7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8 180级自粘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118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9 200级自粘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118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0 200级聚酯-酰胺-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1 耐冷冻用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375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2 阻燃型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675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3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3250 元/2件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4 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5 钢芯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6 防腐型钢芯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7 铝合金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8 钢芯铝合金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9 铝合金芯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0 铝包钢绞线 25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1 铝包钢芯铝绞线 2500 元/2件《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2 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 25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3 钢绞线 16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4 聚酯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5 缩醛漆包铜圆线 9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6 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1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7 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375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8 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9 180级聚酰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0 自粘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19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1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375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2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聚酯漆包铜圆线 9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3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直焊性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4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325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5 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46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6 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48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7 额定电压1KV和3KV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1KV和3KV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48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8 额定电压6KV到30KV电力电缆 单芯 5330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三芯 106603940 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单芯 6400元/2件《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三芯 1280041 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10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42 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10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39 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10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43 10KV架空绝缘电缆 123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三 铅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船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97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2 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50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3 阀控式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5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4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4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5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4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6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4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7 排气式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81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8 阀控式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92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9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 3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10 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 3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四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复合肥料 18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2 掺混肥料 18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18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4 复混肥料 85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五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 6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 钙镁磷肥 6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3 钙镁磷钾肥 6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六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机动车辆制动液 3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胶底防寒鞋(靴) 706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七批)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2 聚氨酯底防寒皮鞋 706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3 胶底耐热皮皮鞋 706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七批)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4 聚氨酯底耐热皮皮鞋 706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5 橡胶耐油手套 137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6 聚氨酯底耐油防护皮鞋(靴) 1972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7 全橡耐油防护胶鞋(靴)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8 全聚合耐油防护鞋(靴)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9 橡胶耐酸(碱)手套 86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0 乳胶耐酸(碱)手套 86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1 塑料耐酸(碱)手套 86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2 胶底耐油防护皮鞋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3 聚氨酯底耐油防护皮鞋(靴)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4 安全带 45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5 安全网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6 焊接眼面防护罩 1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7 焊接眼面防护眼镜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8 防冲击眼护具 58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9 阻燃服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0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橡胶靴 6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1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模压塑料靴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八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预铺/湿铺防水卷材 140014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铝箔面油毡769769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3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953953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4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3371337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5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3371337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6 预铺/湿铺防水卷材14001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7 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700700 元/批国质检科[2008]481号9 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均质片 1108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复合片110810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橡胶工艺)849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11 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 824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2 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958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3 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1108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4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塑料工艺) 849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5 玻纤胎沥青瓦 1101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6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 1621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7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1287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九硫酸产品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工业硫酸 19751975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十涂料产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 (一) 清漆1 醇酸清漆 18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硝基清漆 155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3 F01-1酚醛清漆 27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国质检科[2008]481号4 醇酸烘干绝缘漆 27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5 A01-1、A01-2氨基烘干清漆 3950 元/批 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6 氨基烘干绝缘漆 39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7 丙烯酸清漆 18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8 生漆 2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二) 色漆色漆1 丙烯酸色漆 23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醇酸色漆 39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3 各色酚醛磁漆 19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4 各色酚醛防锈漆 17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5 A16-51各色氨基烘干锤纹漆 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6 各色硝基外用磁漆 29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7 各色硝基腻子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8 各色硝基铅笔漆 14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9 各色硝基铅笔底漆 14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0 X06-1乙烯磷化底漆 15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1 锌黄、铁红过氯乙烯底漆 2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2 各色过氯乙烯磁漆 26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3 G52-31各色过氯乙烯防腐漆 2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4 各色环氧酯腻子 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5 环氧沥青防腐涂料 501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6 富锌底漆 303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7 氯化橡胶防腐涂料 69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三) 辅助材料辅助材料1 氨基漆稀释剂 5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国质检科[2008]481号2 硝基漆稀释剂 950 元/批 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3 过氯乙烯漆稀释剂 9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4 硝基漆防潮剂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5 涂料用稀土催干剂 2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6 脱漆剂 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7 铝粉浆22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十一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容器产品产品产品 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一) 金属桶金属桶1 钢桶125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黄磷包装钢桶13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固碱钢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4 电石包装钢桶143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5 钢提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6 方桶11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二) 金属罐1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11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方罐与扁圆罐11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气雾铅罐1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三) 金属罐金属罐1 气雾铁罐13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气雾剂阀门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四) 复合包装复合包装1 钢塑复合桶161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五) 塑料包装塑料包装1 塑料编织袋16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复合塑料编织袋16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钙塑瓦楞箱1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六)罐体罐体1 车载钢罐体 100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车载铝罐体 10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车载玻璃钢罐体 8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4 配车用钢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5 配车用铝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6 配车用玻璃钢罐体 6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7 储存用钢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8 储存用铝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9 储存用玻璃钢罐体 6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10 储存用塑料罐体 6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七)纸容器纸容器1 瓦楞纸箱10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重型瓦楞纸箱1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纸桶1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八)木容器木容器1 木箱12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国质检科[2004]144号2 胶合板箱1200 元/批 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3 纤维板箱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4 木琵琶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5 胶合板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九)玻璃容器玻璃容器1 玻璃瓶20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十二十二))人造板产品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定向刨花板 13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10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155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4 细木工板 10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5 实木复合地板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6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2500元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7 竹地板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8 实木地板 4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9 中密度纤维板 95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0 胶合板 8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1 刨花板 95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十三十三))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冷轧带肋钢筋1140 元/批 《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1993)2182号费标准的通知》(十四十四))电焊条产品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酸性碳钢焊条 3117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2 碱性碳钢焊条 373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 低合金钢焊条 373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4 不锈钢焊条 3706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5 堆焊焊条 2325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6 铸铁焊条 1982 元/批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7 铝及铝合金焊条 22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8 铜及铜合金焊条 2501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9镍及镍合金焊条331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十五十五))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钢管脚手架扣件 1000 元/批 《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 2 钢板冲压扣件10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十六十六))水泥产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钢渣硅酸盐水泥 12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2 镁渣硅酸盐水泥 21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3 磷渣硅酸盐水泥 8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4 钢渣砌筑水泥 900 元/批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5 砌筑水泥 983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2008]481号 6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925 元/批国质检科[2008]481号(十七十七))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生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许可证质量检验许可证质量检验1基材2200元/批《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计价格[1995]99号2 阳极氧化型材 2200 元/批 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99号3 电泳涂漆型材 22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4 粉末喷涂型材 22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5 氟碳漆喷涂型材 22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6 隔热型材3500(不包括其所使用的铝型材检验项目收费)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十八十八))砂轮产品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陶瓷结合剂砂轮10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 树脂结合剂砂轮1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3 橡胶结合剂砂轮1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质检办特(2010)200号

质检办特(2010)200号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第3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第3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第3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质检监函[2010]78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0.10.25【实施日期】2010.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第3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2010年10月25日国质检监函[2010]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第3季度,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结果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本季度共抽查28类2798家企业生产的2882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4.5%。

其中,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0%以上的有26类。

(二)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季度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19.9%、 23.3%、56.8%,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分别为96.4%、92.5%、85.4%。

(三)按产品类别,本季度抽查的主要产品如下图所示:图:抽查产品类别(按抽查企业数)(略)一是抽查了5类食品,包括白酒、葡萄酒、黄酒、茶饮料、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及其盐和磷酸。

二是抽查了8类日用消费品,包括手机电池、化妆品、车用汽油、啤酒瓶、旅游鞋、锁具、木制家具、亚麻制品。

三是抽查了6类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包括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新型墙体材料、陶瓷砖、建筑用夹层玻璃、铝合金型材、强化木地板。

四是抽查了2类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低速汽车、碾米机。

五是抽查了7类工业生产资料,包括手持式电动工具、干粉灭火器、漏电断路器、数控车床、电力变压器、热能表、血压计。

(四)本季度抽查主要特点。

一是扩大了抽查覆盖面。

本季度抽查产品覆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企业,产品产业较为集中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省抽查企业数均在100家以上;抽查中有10类产品抽查的样品总数超过了100种,其中白酒、化妆品、车用汽油、木制家具等产品抽查的样品总数均超过了200种;抽查中有9类产品抽查的企业数占全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总数的 20%以上,其中,啤酒瓶、锁具、低速汽车、碾米机等产品抽查企业数分别占了全国同类生产企业总数的一半以上。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质检特函〔2010〕19号

质检特函〔2010〕19号

质检特函〔2010〕19号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质检特函[2010]6号)的工作部署,对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四个一”节能工程在巩固“三个万”、“四个五”节能工程的基础上,201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四个一”节能工程,即开展1000台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运行能效快速测试方法应用试点,100个安全与节能管理标杆锅炉房建设,10个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10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新技术应用示范,为实现三年累计节约25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积极开展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运行能效快速测试方法试点工作。

为实现在用工业锅炉运行能效状况的快速简易评价,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燃煤工业锅炉运行能效快速测试方法”(见附件1)。

请下列单位开展快速测试方法应用试点工作。

1、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等单位利用已有的能效测试数据,分别完成至少100台燃煤工业锅炉能效快速测试方法校核计算,并与传统测试方法结果进行对比。

对比结果填写附件2,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送我局。

2、我局已公布的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采用能效快速测试方法,分别完成不少于20台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并填写附件3,于2010年6月1日前报送我局。

(二)推动安全与节能管理标杆锅炉房建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2009年11月全国锅炉节能监管工作现场会精神,借鉴锅炉节能技术应用与锅炉房达标示范点的先进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企业节能工作的主动性,继续推动安全与节能管理达标锅炉房建设工作,并选出100个标杆锅炉房(任务分解见表1)。

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有关问题

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有关问题

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有关问题在进行安全评价现场检查时发现当前大部分企业使用越来越多的厂内机动车辆,且存在较多安全隐患,除叉车外的厂内机动车辆是否需要强制检验与办理使用登记,其监管的主体是政府哪个部门?这个问题比较好!确实也困扰着很多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在此特作如下解答,仅供参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场(厂)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汽车类。

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如洒水车等)、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

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用于垃圾收集搬运的电瓶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

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

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

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九条指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的范围。

若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特征的场(厂)内其他机动车辆均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之前属于“厂车”的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已划归为“非厂车”。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的文件规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也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其作业人员也不用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目前未见到今后哪个部门对“非厂车”设备监管的相关规定,属于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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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
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
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
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
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
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
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国质检特〔2010〕22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

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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