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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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承担了大量的有毒、易燃、 易爆或有腐蚀性的液体危险化工产品的道路运输 任务,这些化工产品被广泛用于石油化工、能源、 医药、印染和民用燃气等行业。因此,液体危险 货物罐式车辆的产品性能和安全质量不仅关系到 上述行业的正常运转,而且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 的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作依据
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 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特〔2014〕922号) 文件中规定:“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尚未开展常 压罐体检验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以前,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质检部门认定或 者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 验机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汽车罐车定期检 验RD7)并提出委托检验申请,上述检验机构可 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条件,接受企业的委托, 承担危险化学品罐体的出厂检验或者定期安全技 术检验。”
2、对在用车辆的定期检验可了解罐体在运行中的安 全状况,及早发现缺陷,及时修理,消除在检验中发现的 缺陷,通过定期检验也可找出罐体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以便改进管理和操作。
——引自《GB18564.1-2006实施指南》
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二)检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作为物流业危险性最大的一类交通运输装备,
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一)检验的目的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的检验是对罐式
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是为了及早发现缺陷、消除隐患、 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其主要目的如下:
1、对新罐体的检验,可通过核查罐体的出厂技术文 件及对罐体制造质量的检测,检查罐体是否符合设计图样 (竣工图)及GB18564.1-2006的技术要求,发现缺陷可以 及时整改。
一、工作依据
综上所述,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监管涉及多个 部门,但是为了保障罐式车辆的安全性,从国家 法律法规到有关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对 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罐体的检验提出了要求,这 也正是开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工作依据。
特别是近期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 段岩后隧道“3.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 事故调查报告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 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 特〔2014〕922号)等文件的出台,更加明确了承担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工作的责任主体,更加有利于 工作的开展。
一、工作依据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 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 〔2011〕50号)文件中要求:“强化罐式危 险货物运输车罐体安全检验和非传统能源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
一、工作依据
5、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 道“3.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 报告 》中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部分要 求:“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尚未开展危险化学品 罐体检验检测专项资质许可以前,由具备危险化 学品压力罐车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检 测单位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出厂检验和 定期检验;质监部门要督促检验检测单位按照相 关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严格的 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结果逐台出具检验证 书。 ”
一、工作依据
(二)GB18564.1标准修订中对常压罐体检 验工作的要求的变化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 稿)中“检验规则”部分分为出厂自检、 第三方检验和重复使用前检查三类。 规定:“第三方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 定期检验,第三方检验应由经国务院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完成。”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 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 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 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 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 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 定期检验
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2014年12月
目录
一、工作依据 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 四、GB18564.1-2006实施指南中有关定期检
验的内容 五、GB18564标准修订中定期检验部分内容
的变化
一、工作依据
(一)现有的有关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主要工作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 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引自《GB18564.1-2006实施指南》序
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常压罐体的检验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现在我国对罐式车辆罐体进行检验的单位,都(大多)
是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管辖下的法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它与 罐体生产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没有直接经济利益 关系,具有明显的公正性。检验部门一定要站在公正的立 场上,严格做到执行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公正无 私、不偏不倚、不重不轻、公平合理。检验部门必须遵守 公开的原则,即检验项目公开、检验方法公开、检验收费 公开、检验部门的检验质量方针公开,自觉接受受检单位 的监督,不断提高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 有效性。通过公正、有效的检验,达到“规范市场、扶优 治劣、保证安全”的目的。
一、工作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 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 量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 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 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 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作依据
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 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特〔2014〕922号) 文件中规定:“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尚未开展常 压罐体检验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以前,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质检部门认定或 者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 验机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汽车罐车定期检 验RD7)并提出委托检验申请,上述检验机构可 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条件,接受企业的委托, 承担危险化学品罐体的出厂检验或者定期安全技 术检验。”
2、对在用车辆的定期检验可了解罐体在运行中的安 全状况,及早发现缺陷,及时修理,消除在检验中发现的 缺陷,通过定期检验也可找出罐体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以便改进管理和操作。
——引自《GB18564.1-2006实施指南》
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二)检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作为物流业危险性最大的一类交通运输装备,
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一)检验的目的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的检验是对罐式
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是为了及早发现缺陷、消除隐患、 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其主要目的如下:
1、对新罐体的检验,可通过核查罐体的出厂技术文 件及对罐体制造质量的检测,检查罐体是否符合设计图样 (竣工图)及GB18564.1-2006的技术要求,发现缺陷可以 及时整改。
一、工作依据
综上所述,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监管涉及多个 部门,但是为了保障罐式车辆的安全性,从国家 法律法规到有关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对 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罐体的检验提出了要求,这 也正是开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工作依据。
特别是近期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 段岩后隧道“3.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 事故调查报告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 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 特〔2014〕922号)等文件的出台,更加明确了承担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工作的责任主体,更加有利于 工作的开展。
一、工作依据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 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 〔2011〕50号)文件中要求:“强化罐式危 险货物运输车罐体安全检验和非传统能源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
一、工作依据
5、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 道“3.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 报告 》中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部分要 求:“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尚未开展危险化学品 罐体检验检测专项资质许可以前,由具备危险化 学品压力罐车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检 测单位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出厂检验和 定期检验;质监部门要督促检验检测单位按照相 关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严格的 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结果逐台出具检验证 书。 ”
一、工作依据
(二)GB18564.1标准修订中对常压罐体检 验工作的要求的变化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 稿)中“检验规则”部分分为出厂自检、 第三方检验和重复使用前检查三类。 规定:“第三方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 定期检验,第三方检验应由经国务院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完成。”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 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 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 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 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 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 定期检验
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2014年12月
目录
一、工作依据 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 四、GB18564.1-2006实施指南中有关定期检
验的内容 五、GB18564标准修订中定期检验部分内容
的变化
一、工作依据
(一)现有的有关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主要工作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 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引自《GB18564.1-2006实施指南》序
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常压罐体的检验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现在我国对罐式车辆罐体进行检验的单位,都(大多)
是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管辖下的法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它与 罐体生产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没有直接经济利益 关系,具有明显的公正性。检验部门一定要站在公正的立 场上,严格做到执行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公正无 私、不偏不倚、不重不轻、公平合理。检验部门必须遵守 公开的原则,即检验项目公开、检验方法公开、检验收费 公开、检验部门的检验质量方针公开,自觉接受受检单位 的监督,不断提高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 有效性。通过公正、有效的检验,达到“规范市场、扶优 治劣、保证安全”的目的。
一、工作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 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 量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 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 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 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