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涉税政策:以《涉外合同涉税事项业务指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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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
2、政策要点
合同内容
项 目 不构成常设机构 构成常设机构
“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
境内完成部分 ① ①+② 境外完成部分 ① ①
①为增值税及各项附加,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为企业所得税。
3、区分为构成常设机构和不构成常设机构两种情况。
1、适用税种 这一类合同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这一类合同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收企业所 得税;构成常设机构的,按归属于常设机构的
服务(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类合同无任何减免税优惠。
(三)征收营业税的涉外服务(劳务)合同
2、政策要点
合同内容 项 目 不构成常设机构 构成常设机构 涉外服务(劳务)合同 境内完成部分 ① ①+② 境外完成部分 ① ①
涉外合同涉税政策
——以《涉外合同涉税事项业务指引》为例
你的三大收获
了解涉外合同基本涉税政策
解决工作中的税额换算问题
掌握涉外合同税费计算方法


《涉外合同涉税政策》基于公司《涉外合同涉税事项业务 指引》编写而成,适用于“营改增”地区。 在《涉外合同涉税政策》所称涉外合同项下,××公司为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或劳务的接收方,外国 公司为提供方。 《涉外合同涉税政策》适用于××公司与同外国公司之间
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鉴证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此类合同包含的内容,是指在“营改增”范围
内扣除与涉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 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后的内容。
(二)征收营业税的涉外服务(劳务)合同
这类合同指涉外且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的范围的服务(劳务)合同。
如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外籍个人为
(五)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应当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依法律规 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甄别“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或劳务”的标准
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 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不 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 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 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 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 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上 述人员的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即外方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的时 间未超过税收协定中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时间上限(183天), 则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该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含在技 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 费条款的规定。
3、区分为四种情况 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权; 构成常设机构,无商标使用权; 不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权; 不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权。
(一)技术转让类涉外合同
4、政策详解 4.1 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权情形(Ⅰ)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 含税合同总额−含税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的金额 ×6% 1+6%
应缴预提所得税 = 应缴企业所得税 = 含税合同总额
−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
1+6% 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 ×15%×25% 1+6%
×10%
4.4 不构成常设机构, 无 商标使用权情形(Ⅳ)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 含税合同总额 ×6% 1+6%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7% 应缴教育费附加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3%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2%
应缴预提所得税 =
应缴企业所得税 =
含税合同总额−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 ×10% 1+6%
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 ×15%×25% 1+6%
10%(预提所得税征收率) 15%(利润率) 25%(企业所得税税率)
4.2 构成常设机构, 无 商标使用权情形(Ⅱ)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 含税合同总额 ×6% 1+6%
①为营业税及各项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为企业所得税。
3、区分为构成常设机构和不构成常设机构两种情况。
(三)征收营业税的涉外服务(劳务)合同
4、政策详解 4.1 构成常设机构情形(Ⅶ)
应缴营业税 = 含税合同总额 ×5% 1+ 5%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营业税×7% 应缴教育费附加 =应缴营业税×3%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营业税 ×2% 应缴企业所得税 = 含税合同总额 ×15%×25% 1+ 5%
应缴预提所得税 =
含税合同总额 ×10% 1+6%
(二)“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
1、适用税种 这一类合同应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这一类合同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构成常设机构的,按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 (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类合同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实务中通常包括单纯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没有任何关系。
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 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天的,构成常设 机构。
(四)特许权使用费
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指一国居民允许自 己的财产给缔约国对方使用而收取的使用费。 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等。 “入门费”、“提成费”属特许权使用费范畴。
(六)关于“商标使用费”的涉税政策
涉外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应征收 预提所得税,由于其未纳入“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对商标使用权均应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无关。 如何确定商标使用费数额问题。“营改增”前,商标使用费或 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 营业税范围。因此,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 不予免税营业税的收入。对合同中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 者规定明显偏低的,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 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 “营改增”后,商标使用费改征增值税,商标使用费数额的确 定没有新的文件规定,实务中一般比照“营改增”前的税收政 策执行。
××公司提供诸如承包工程作业、文化体 育、教育培训及其他劳务活动。
(三)税收协定与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又称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 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 面协议。 常设机构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
企业利润的征税权。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
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 ×15%×25% 1+6%
4.3 不构成常设机构, 有 商标使用权情形(Ⅲ)
技术转让应缴增值税 = 含税合同总额−含税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的金额 ×6% 1+6% 含税合同总额−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6% 1+6%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7% 应缴教育费附加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3%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2%
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或劳务合同,
但不适用于一般贸易项下的货物进出口类型的合同。


一、几个概念
二、相关政策规定 三、计算举例 四、注意事项
一、几个概念
(一)征收增值税的涉外合同
1、涉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涉外合同
涉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 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
(二)“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
4、政策详解 4.2 不构成常设机构情形(Ⅵ)
应缴增值税 = 含税合同总额 ×6% 1+6%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增值税 ×7% 应缴教育费附加 =应缴增值税 ×3%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增值税 ×2%
(三)征收营业税的涉外服务(劳务)合同
技术转让类涉外合同项下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属免征增值 税范围,商标使用费对用的增值税不属于免税范围,其对应的应缴增值 税为: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 含税合同总额−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6% 1+6%
4.1 构成常设机构, 有 商标使用权情形(Ⅰ)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7% 应缴教育费附加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3%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2%
(一)技术转让类涉外合同
2、政策要点
合同内容 项目
技术转让
商标使用费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境内完成部分
境外完成部分
不构成常设机构 构成常设机构
①+② ①+②
①+② ①+②
①+② ①+③
①+② ①+②
①为增值税及各项附加,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②为预提所得税。③为企业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与“服务”的甄别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 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上述人员的服务 构成常设机构,即外方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 183天,如果纳 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 收协定界定常设机构利润原则予以确定,则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 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事先 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 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 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 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 。 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 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 活动所得适用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
技术转让类涉外合同项下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属免征 增值税范围。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7%
应缴教育费附加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3%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商标使用费应缴增值税 ×2%
应缴预提所得税 =
应缴企业所得税 =
含税合同总额−技术服务境内完成部分 ×10% 1+6%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 服务(劳务)类
二、相关税务政策规定
(一)技术转让类涉外合同
1、适用税种 这一类合同应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提所得税等。 这一类合同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 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
术咨询服务等三部分构成。 实务中境外技术转让多为特许权使用费、提成 费、入门费、转让商标权、商标使用费等形式。
(一)征收增值税的涉外合同
2、“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 “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包括
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
(二)“营改增”范围内服务(劳务)涉外合同
4、政策详解
4.1 构成常设机构情形(Ⅴ)
应缴增值税 = 含税合同总额 ×6% 1+6%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增值税 ×7% 应缴教育费附加 =应缴增值税 ×3%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增值税 ×2%
应缴企业所得税 = 含税合同总额 ×15%×25% 1+6%
二、相关税务政策规定
记住关键词:按三类八种来理解
三类合同
技术转让类(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Ⅷ 种情形
Ⅰ、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费; Ⅱ、构成常设机构,无商标使用费; Ⅲ、不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费; Ⅳ、不构成常设机构,有商标使用费。 Ⅴ、构成常设机构; Ⅵ、不构成常设机构。 Ⅶ、构成常设机构; Ⅷ、不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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