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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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伐林木行为

(一)、行为表现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

1、数量较大

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

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

3、数量特别巨大

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三)、行政责任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不足0.5立方米,幼树不足20株------3倍至5倍罚款

(2)、0.5立方米以上,幼树20株以上------5倍至10倍罚款

二、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盗伐林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此为构成犯罪的量化情节要件。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滥伐林木行为

(一)、行为表现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

1、数量较大

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

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三)、行政责任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不足2立方米,幼树不足50株------2倍至3倍罚款

(2)、2立方米以上,幼树50株以上------3倍至5倍罚款

四、滥伐林木罪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认定盗伐、滥伐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一)、珍贵树木的范围

1、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

2、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

3、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二)、“情节严重”的情形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规定

(一)、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

1、行政责任

(1)、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

(2)、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的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表现: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注意:买卖是双方行为,即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出卖上述证件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述证件、证明书是禁止流通的而购买。

(二)、伪造、变造、买卖林业上的有关证件

1、证件范围

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一)、“明知”(指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二)、情节规定

1、情节严重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或者5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或者10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行政责任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1、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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