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海事局法律专业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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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船
载重线。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海事机构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任何运输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

符合定期签证条件,航行区域跨两个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向其任一有权批准该定期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由船舶驾驶员向海事管理机构或签证站点办理签证。

依据《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定,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更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各级海事局所属的海事处在本辖区内可以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

依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程序要求,对自然人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1万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3万元的海事行政处罚,海事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船舶登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除交通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清舱、洗舱及清洗装运容器产生的污物、污水经处理后可直接排入水体。

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内河水域发生船舶堵塞时,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组织船员将船舶垃圾送到指定地点,并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清运。

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内河水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清污工作。

依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可以以改建日期作为船舶建造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是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随时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航速航行。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交通部海事局制定。

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不需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航道管理部门打捞清除。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为了自身的安全,可以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渡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海事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

无证船舶在交纳过闸费用之后,船闸可以为其提供过闸服务。

航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航道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航道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航道管理部门,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

航道内的沉船和漂浮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负责打捞和清理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船舶应当加强生活污水的管理,防止、减少粪便等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

港口、码头、船闸、船舶加油站、水上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在内河水域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等活动的单位,应当负责打捞清理其作业区域内的水上漂浮物。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清舱、洗舱及清洗装运容器产生的污物、污水应当分类集中收集处理后排入水体。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航道沿岸焚烧船舶垃圾。

船舶运输、装卸粉尘货物或者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造成大气污染。

船舶搁浅、货舱破损等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控制和预防污染损害。

船舶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造船、修船、拆船、打捞船舶的单位,必须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船舶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向海事机构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说明留存在船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关作业方案,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由航道管理部门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以及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都应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可以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只要根据船舶自身条件而定。

渡口船舶可自行设定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船舶停泊,在安全港口可以不需人员留守船舶,不用船舶安全值班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可自行决定航速航行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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