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新消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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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定性
5.1.1: 5、住宅建筑按建筑高
度分类,不再按建 筑层数分类。
附录A: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极限
a、若坡顶内有夹层,且夹层楼面高度 大于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则应按夹 层楼面计算建筑高度。
一、建筑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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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分类和耐火极限
b、平屋面建筑高度=室内外高差+一层楼板面到屋面结构面高度 +屋面面层厚度(平均值) c、除台地建筑,不同室外高差按最不利点算,或征得消防部门同 意后按消防登高场地一侧算。
2014版消防新规范梳理
1、本篇依据 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及条文说明; b、13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该图示是以新规报批稿为依据的,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
终版有多处不符,请大家认真核对) 2、条文的最终理解以各地方消防部门解释为准。 3、现有各地方消防部门的有关消防条文解释及会议纪要是否执行以各地 方消防部门解释为准。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 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 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浙江省2014纪要规定符合商业网点要求的小区 内的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 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国标并未明确,小区 内的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的定性应遵从当地消防部 门的要求。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与避难
6.1 防火墙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8.1 一般规定
一、建筑定性
1 总则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 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 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一、建筑定性
2 术语、符号
2.1.2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
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条文解释: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 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 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 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 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一、建筑定性
5.1.1条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 本表类别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 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 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 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 的规定。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极限
一、建筑定性
补充: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指:设置有同一 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 所的建筑。 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共聚集场所,医院 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 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 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 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原规范中有高级旅馆和普通旅馆之分,新规范没有区分,按表中要求分类定性。
4、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 致,如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都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注3中另有规定指的是,当裙房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按5.3.1条,裙房的防火分区可 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以及5.512条,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其余均需按高层 建筑设计。
2、公共建筑类型的表述有较大的不同,没有商住楼、综合楼的名称,表述为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和重要公共 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见2.1.3条。 “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概念见条文解释,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 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 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1.0.4 为新增条文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 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 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 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 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 一使用功能。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极限
5.1.1:
1、原规范分类方式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而新规范分类方式为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将居住建筑范畴内的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归入公共建筑。(注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1条: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 住宅、别墅、宿舍、公寓等。 按消防新规,可以理解为住宅、别墅按住宅建筑设计,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老年公 寓等按公共建筑设计。
d、顶层主要功能用房层高较高,局部高出屋面是应计 算建筑高度。若局部屋面高度超过24米,该部分应按高 层建筑主体设计。
e、当住宅底部有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 开敞空间),或室内外高差(地下室顶板突出部分)不 大于1.5米,建筑高度可以从住宅楼面算起。根据条文 可以理解为两者可同时不计高度。具体由消防部门解释。
本篇仅关于民用建筑,不含木结构、厂房等。
黑色字体为规范条文,其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绿色字体为条文解释;蓝色字体为对 规范的理解,红色字体为问题或不确定的理解。
一、建筑定性 二、总平面图 三、平面布置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 总平面布局 7.1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3 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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