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电力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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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

小的时候只知道互联网是QQ,可以在线通信,在线视频。高中时认为互联网是一个信息平台,里面充斥着各种信息,有好的、有坏的。长大后,在2015年的今天,在看互联网,就会发现互联网已经整合了各行各业,它创造出了一种快捷而高效的经济生态样本。互联网提供的经济潜力是巨大的,至少到现在还没有完全的释放出来,因为还有许多的企业没有完全与互联网融合,比如线上线下如何深度整合。在门店生意日渐萎靡的今天,如何利用互联网创造新的发展生态,这些都需要企业在日后进行思考、创新。

就个人而言,我们再也不用为了柴米油盐去赶集,因为我们有了淘宝,我们再也不用跑到市区买家用电器,因为我们还有京东;我们甚至在家就可以学到各种知识,因为互联网有各大知识分享平台,各大网络视频授课平台;我们还不用跑到银行进行转帐业务,因为我们有了支付宝。

当今是互联网时代,商业、生活、生产等领域都引入了互联网技术,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类形式的互联网只是产权侵权事件也非常的普遍了,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我国互联网只是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在2015年3月份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的经济形态,呼吁要积极发挥互联网作为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所以必须加强互联网只是产权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的触角已深入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豪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个属于互联网的时代。在互联网这个载体里,信息如被传染的空气般,在短时间内便能抵达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互联网无时无刻不充满着活力,它永不停歇,不知疲倦。在这种活力的催生下,各种创新、各种新技术、各种创造力层出不穷。在互联网时代里,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专家。每一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分享自己在生活中、在学习中、在工作中积累地宝贵知识,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自已擅长领域的专家。而这些,却正是知识产权得以孕育与发展的土壤。

知识产权遇到互联网是一件很无奈却也不得不面对的事情,企业在互联网时代要发展就必须去创新,去重新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模式。但企业在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依然被侵权严重,且不说一些中小企业,全球性的大企业也在不断面临着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苹果与三星不就在打官司,阿迪达斯近日正在起诉Forever 21侵权“三道杠”商标等等。

因为有互联网,知识产权就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但现实问题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

却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现在的中小企业不可能像大型企业一样,有专门的法律专家,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中小企业可以做的,就只能通过一些正规、专业的代理机购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个人的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中维权更是困难重重,原创一篇文章,被无数抄袭,且往往这些抄袭者既然会声明自己才是文章的原创者。相信这样的问题,许多的朋友都遇到过。但个人除去自己通知抄袭者尊重原创外,并无太多的办法。而这类相关的问题,在互联网中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一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意识就相对薄弱,关于知识产权引发的各种纠纷也时有发生。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诸如此类的纠纷也不断攀升。据北京高院公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和创新性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等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在列。

遗憾的是,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过程存在一定难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模式无法获得专利保护。这也就意味着同一商业模式出现后,所有人都可以效仿并与之形成竞争关系。核心智力成果无法得到保护,经济实力就成为一个团体竞争的主要力量,创作方缺乏足够的资金的话,最终就只能眼看着自己的果实被别人窃取。

本文试就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典型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做初步分析和探讨。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特点的新变化:

1)“非物质性”愈加明显

网络信息资源载体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极大地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非物质性也可理解为“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如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的客体——商标,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等等都是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据一定的空间,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或控制的无形财产。传统知识产权环境中,得益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即智力成果所依附的并使该成果得以为人所感知的物体是有形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形式”的根据。具体地说,一个专利产品是有形的;一本图书是有形的;一盘录有视频或歌曲的磁带是有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许多环节中,这些载体的存在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网络空间,一切智力成果都表现为数字化的信号,人们可感知的只是终端屏幕上显示的数据和影像,知识产品的载体则被人们淡化在茫茫的网络空间里。人们已经习惯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的说法。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

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比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知识产品的重要载体——网络的无形性让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和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2)冲击了地域性

传统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只在被依法确认的国家或地域内受该地域法律的保护。如果需要某一国家或几个国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按这些国家的法律去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得到当地法律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络的迅速普及,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各个方面更加频繁地发生融会和碰撞。除非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能够完全相互协调,否则国际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各国希望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利用其所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使知识产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这恐怕是导致知识产权地域性弱化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3)专有性面临保护难题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但是,在网络空间要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性得以实现难度是很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权利保护期限的参差和信息流跨国高效率传输等特点都深刻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尤其是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都带来困难。侵权成本极大地降低,维权成本极大地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保护又跟不上的时候,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变得更加艰难。

网络时代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1)视频网站遭遇版权瓶颈

中国拥有庞大的网络视频消费群体,饱受侵权困扰的要数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上,侵权者无需支付侵权成本就可以随意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产品下载或上传,网民可以无成本地观看影视节目,影视作品权利人既得不到尊重也失去了经济收益。如果这种情况肆意蔓延,将给民族影视产业带来灾难性打击。网络环境下,个人借助网络的便利,摇身变成能量巨大的视频消费者,同时也可能是视频的制作者、上传者、传播者或者下载者。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视频未经授权就被上传并广泛传播。权利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即使知道也难以在网络的汪洋大海中确定某个个人侵权者。网络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缺乏对其明确的责任规制。中国国内网络视频行业主流分为视频分享、门户视频、网络电视和网络视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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