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知识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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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1)本处理决定无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国力商店自2010年2月19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10年3月16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本处理决定有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该企业不补缴少缴的税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由于造成少缴税款的责任在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只能追缴少缴的税款,而不能加收滞纳金。

(4)先对10万元的的股票行使优先权,再对价值15万元的设备行使强制执行权,最后行使代位权。

09.3.1 09.12.5 09.12.31 10.2.1 10.3.1~3.31 10.4.5 10.4.10 应收A12万 45万房屋设抵押 5万原材料被留置应付C10万欠税30万应收B8万 10万股票质押给C

(还有未设置抵押的其他设备价值15万元)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也就是说税收权力的行使优先于那些未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所以税款优先于C企业受偿。

(2)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设备15万元用于清偿税款。

(3)新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款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而价值10万元的股票发生在欠税之后,故税收受偿在先。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经批准采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用于税款的优先受偿。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当要求纳税人甲向当事人C说明欠税情况。

(4)税收权力的行使置后于物权性质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即它不能优先于设定担保物权受偿,所以价值45万元的的房屋及价值5万元的原材料已抵押或被留置,不能用于清偿税款。

(5)对甲应收A企业货款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由于债务人甲怠于行使其对A企业享有的到期债权,所以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5)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6)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账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

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7)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可以出境。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8)税务机关应当退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天,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根据《实施细则》第78条、7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渠道:

1、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

2、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9)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

(10)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

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照上面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个体户的处罚只有1600元,还没有达到2000元,因此他没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16)(1)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2)该企业偷税数额如下:

偷缴营业税额=(1,638,000-1,458,000)×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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