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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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的本质
《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已经准备就绪,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改
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
诉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
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某些不当操作,致
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造成打官司立案难。更有一些法院明确限定立案范围,如《中国青年报》报道中所言,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集资纠纷、土地
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
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
日前,广东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
见的通知,就广东提前1个月推行“一照一码”改革进行整体部署,落实部门职责,明确
工作任务。随后,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八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就全省实施改革
的具体操作问题予以明确。
而在一些奉行“当事人主义”的法治发达国家中,民事案件不存在立案审查问题,只
要当事人起诉,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只办理登记排期手续。依据这些国家民事诉讼
规则的有关规定,诉状交由法院直接由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书记官的职责是找出具体的
错误,以使律师纠正。但是,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推绝接受所提交的
任何文件。也就是说,立案只限于格式审查,不对内容进行审查,后者是法院审判的事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民
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而司法救济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样的结果意味着
一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能无缘在法律这个公正的平台上维护各自权利,意味着民情民怨缺
少了一个理性的出口,长期发展下去,将会动摇法院和法律的权威性,并给建设法治社会
与和谐社会的努力造成障碍。
据悉,2020年中考,哈尔滨市省重点高中配额生比例还将进一步提高,到2020年,
中考省重点高中配额生比例将由现在的50%增加至70%。业内人士表示,随着配额生比例
的不断增加,中考已经由原本全市范围的学习成绩高低竞争,转变为学校内部学生之间的
竞争。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
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
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
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为此,此次专家修改稿中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应该说,如果能依程序立法并及时推行,将是一个可贵的进步,它既体现了社会的开放,法律的自信,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据悉,为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成都市建立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等市级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的职责。
对于改革实施后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由工商部门在其办理注册登记时发放加载了统一代码的新营业执照,统一代码由各级工商部门窗口实时生成、自动赋码。
对这一修改,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会给法院很大压力,即使接了也很难解决,反而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可是,法院拒绝立案,直接把社会矛盾踢到街头,让社会失去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失去法律这个最公平的尺度,难道问题就能解决吗?显然不是。正如主持修订“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的江伟教授所言,老百姓在现实中遇到问题才会找法院,而法院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如果法院把老百姓拒之门外,将会导致大量社会问题出现。因此,法院应该降低门槛,尽力化解老百姓之间的矛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当然,要真正建立起立案登记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还需要注意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恶意诉讼。为此,有学者就提出,这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可以在相关规定中加以明确,如诉讼对象不适格、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要求等,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在修改后重新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立法在改变立案程序的同时,也必须确定法院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和标准,以免出现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这些,都需要更加审慎的研究。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一个过程,以前设立一个企业,拿了营业执照以后,还
要分别到质监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要跑三个部门,报
三份材料,这些材料内容大同小异。
人们有理由相信,废除立案审查制度,改行立案登记制度这样一个程序正义的确立,
是促进实质正义的关键一步,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步。
变更基础登记信息。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
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机关变更后将信息共享到税务机关,不需要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
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
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消社会保险
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
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
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
方式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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