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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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基础设备设施及工装治具处于良好状态,保证生产设备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生产线正常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基础设备设施及工装治具的控制与管理。

3 部门职责

1) 技术部负责产品研发所需设备及治具的选型及设计。

2) 生产部负责产品实现所需的设备及治具选型及设计、设备的验收、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设备的动力管理等。

3) 质控部负责设施设备相关资料的归档。

4 工作程序

4.1 生产设备、工装夹具的提供

4.1.1 生产部根据产品工艺设计方案,通过调研后提出申请,并与供应链管理部一起评审后决定采购或自行设计加工生产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

4.1.2 生产设备的选择考虑项目包括:设备的功能、设备的性能、生产效率、设备的通用性、可靠性、维护性和保障性等。生产部根据产能规划,向部门领导提出设备需求,如有必要时应与技术部沟通后再确认是否采购。采购对设备的购买按照《采购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生产设备、工装夹具的验收

4.2.1 采购的设备由供应链管理部安排供应商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定制的工装夹具由生产部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的设备或工装夹具由技术部组织生产部等单位按照“设备验收工作流程图”(见附录)、对照采购申请及采购合同验收,并填写《设备验收报告》。

4.2.2 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与供方依据合同协商解决。

4.2.3 验收合格的设备、工装夹具由生产部分别建立《设备台帐》,并对所有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进行登记管理。同时生产设备要建立《设备履历表》。

4.2.4 设备、工装夹具需依据设备台帐、工装夹具台帐所定义的编号在设备上适当位置标示。

4.3 设备设施的管理

签收后,设备、工装夹具由生产部统一编号管理,记录于《设备台帐》中,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执行。同时需要在设备工装的适当位置标示。

4.4 设备备件的管理

4.4.1 设备备件包括购买设备时的原配附件,及日后购买的相关配件。

4.4.2 设备备件原则上应验收入库后,再发放使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手续。

4.4.3 备件保管工作要达到科学保管分类、分区、分机型,摆放整齐,标志明显,规范化。加强防锈、防腐措施,保证备件不磕不碰、不锈、不变质。每年终核对帐物相符,库容整洁。

4.5 设备资料管理规定

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人员应参考《记录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5.1 设备管理人员将设备的技术资料、保修卡等资料提质控部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4.5.2 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设备相应的所有表单、记录,并归档保存。

4.6 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4.6.1 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确认设备编号标示,若是计量设备,还需贴上校准标识。

4.6.2 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培训,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4.6.3 操作人员经培训可以独立操作,清楚了解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考核通过后才能上岗操作。

4.6.4 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使用设备,准确填写相关记录。

4.6.5 生产部主管在设备使用期间负主要责任。

4.7 设备点检管理规定

4.7.1 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4.7.2 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再制定各类设备的《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经过部门领导审核批复后实施。

4.7.3 操作人员负责本岗位使用的设备的所有日常点检,并认真填写相应日常点检记录。生产主管和设备管理人员要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对使用人员填写记录进行抽查。

4.7.4 在点检中,点检人员发现异常,应照实填写日常点检记录并及时反映给生产主管。

4.8 各种仪器、仪表、试验测试设备由质控部按照《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负责定期检查、校准或检定。

4.9 设备异动管理规定

4.9.1 设备异动包括部门间借用、调用,设备的搬迁等。

4.9.2 部门间借用、调用设备,借用部门必须填写《设备异动单》,征得被借部门主管同意签字,由设备管理人员、被借部门兼职设备管理员协调交接过程,保证设备交接时配件完整、状态良好,并保存交接记录。

4.9.3 设备借用、调用后,由借用部门对设备负责,如有异常应及时切断设备水、电、气等条件,保持现场情况,通知部门主管、设备管理人员及生产主管。

4.9.4 设备归还时,借用部门通知设备管理人员、生产主管,三方清点确认设备完整性及状态;无疑问时,做好归还记录,设备收回;如有疑问,三方协商处理意见,记录问题情况,报上级主管。

4.10 设备封存管理规定

4.10.1 对闲置或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完好的生产设备,所属部门要填写《设备封存(启用)单》。经批准后,方可封存,原则上原地封存。设备管理人员应将设备上的“合格”标示卡“封存”标示卡。

4.10.2 使用部门对封存设备应做到断电、断油、断气、断水等,将设备保养好。设备封存期间,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保养,不准任意拆卸设备及零部件。

4.10.3 使用部门要将封存设备启用时,应填写《设备封存(启用)单》。生产部批准后,使用部门重新验收合格,方能启封投产。设备管理人员应将设备上的“封存”标示卡换下,换上“合格”标示卡。

4.11 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4.11.1 设备若发生故障,需通知生产及质控部相关人员。同时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维修单》,设备管理人员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并在《设备维修单》填写相关记录。设备维修时,应将设备标示卡上的状态更换为“维修”标示卡。

4.11.2 生产、质控部门需确认上一次设备检查合格后至本次设备故障之间,相关产品是否出现不合格情况,若出现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11.3 维修完成后,设备管理人员、维修负责人和使用部门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对设备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人员应将设备上的“维修”标示卡换下,换上“合格”标示卡。设备重新投入使用。

4.12 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4.12.1 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报废:

1) 设备使用年限到期、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或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者;

2) 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建筑物改造或工艺布局必须拆毁者;

3) 设备损耗严重,大修后性能精度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者;

4) 腐蚀过甚,绝缘老化,磁性失效,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或易发生危险者;

5) 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耗无修复价值者;

6) 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

4.12.2 使用部门申请报废之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4.12.3 设备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相关人员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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