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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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实现教育改造的社会化。要实现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就必须充分运用监狱内外的一切资源,形成社会与监狱共同作用的矫正体系,共同对罪犯矫正转化起作用。要动员各级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对罪犯的帮教工作,建立广泛的帮教网络,组建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建立分类帮教基地,构筑罪犯法律援助的社会网络等,协助监狱解决罪犯家庭的现实困难,稳定罪犯改造情绪。与此同时,进一步深化社会帮教,通过定时帮教、定人帮教、专项帮教等方法,使帮教工作更具约束力。进一步探索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降低重新犯罪率。此外,要把握罪犯渴求自由和学习谋生技能的心理,积极调整监狱产业、产品结构和组织运作形式,使监狱生产满足罪犯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创造的需要,为其刑释后谋生就业、自主创业打牢基础。
第二,实现监狱后勤服务保障的社会化。要继续加快监社分离力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动监狱社会事业向“管理社会化、服务市场化和投资多元化”为主导的方向发展。建立民警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停办或移交监狱自办中小学,大力推进民警职工住房城市化和物业管理社会化等,从而带动监狱“办社会”职能向社会转移。正确理解后勤保障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内涵,充分重视监狱后勤服务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把为监狱后勤服务的责任不加区别地全部推向社会。必须因地制宜,从机制创新入手,建立新型的监狱后勤保障系统,积极寻求外部社会环境和政策依托,在不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不增加社会成本的前提下,能放的则放,能丢的则丢。同时严把“小社会”入口关,形成只出不进的单向流动和良性循环。
第三,扩大社会参与罪犯矫正的范围与层面。现代行刑趋势要求监狱在更加开放与文明的环境下运作。行刑社会化、矫正社区化等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又为社会参与矫正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撑,使社会参与矫正在更宽的空间、更广的层次实施。作为社区矫正试点省份之一,我们将在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余刑较短、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初犯、过失犯中试行社区矫正。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一些社团和事业单位的培训基地作为狱外矫正和帮教之所。并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对他们开展社区矫正,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以降低重新犯罪率,同时加大开放式处遇力度,进一步完善罪犯准假探亲、特优会见和亲属共餐等,切实把罪犯从封闭式处遇
状态中解放出来。以通过监内外诸多手段的整合优化,实现监狱工作的宗旨,达到改造人、教育人、拯救人的目的。
如何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
访北京市监狱局局长郑振远
监狱局长访谈录
本网记者王宇本网通讯员许秀昌
2006新年钟声悠然在耳,在此同时,北京市监狱系统也向首都人民敲响了报送平安的洪钟———连续9年实现押犯无暴狱、无脱逃、无狱内重大事故、无非正常死亡的监管安全目标。
记者就此向北京市监狱局局长郑振远表示祝贺,在如此成绩面前他却语出惊人:“我认为让罪犯跑不了,监狱工作只完成了70%,更严格地说只完成了二分之一……”
这表面上看似令人费解的回答,实际上蕴涵着一位监狱工作者的探索与思考。
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成为北京监狱局今后几年的中心任务和目标方向
问:多年来,监狱工作被形象化地描述为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您认为这四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实际上我们所说的“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都是为“改造好”打基础的。应该说,在过去,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监狱的首要工作是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这不错,符合小平同志提出的处理好稳定、发展、改革三者之间关系的要求。但是,建立维护狱内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确保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只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不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标。稳定的工作基础是要实现高质量改造人的工作目标,这是我们工作的终结点。
“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特别是“优先构建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二者之间的和谐”成为改造工作理念上的全新探索
问:北京市监狱局一份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在押服刑人员多数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反社会情绪比较严重,北京市监狱局提出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是否与服刑人员改造难度增大有一定的关系?这种提法是否会使干警严格执法受到影响?
答: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是针对监狱工作的基本矛盾,即干警与罪犯的改造与被改造之间的矛盾。经过对这一矛盾的分析,我们认为,监狱工作的性质,导致二者之间的对抗性,如果不注意调整好这一对抗性的矛盾,就会使干警工作和罪犯改造都不能在一个稳定平和的基础上进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减缓矛盾的对抗性,为干警工作和罪犯改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们提出,必须革新传统的行刑理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管理的前提下,在注重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构建和谐的改造
关系。
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是对广大的罪犯而言的,对那些没有树立正确的服刑观,没有达到规范服刑行为的罪犯,我们强调的是执法。通过执法让他们认清自己的身份是一个服刑人员,现在的任务是服刑,从而树立正确的服刑观。罪犯的身份意识明确了,正确服刑观树立起来,二者之间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才有基础。
从矛盾内在发展的规律上分析,干警与罪犯、管与被管之间的矛盾,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的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对抗性可强可弱,能否保持较长时间的弱对抗性,这就是能力和学问。
问:那么如何降低对抗性呢?
答:这与干警八种能力提高紧紧相连,最基础的就是要有掌控罪犯的能力。掌握罪犯和控制罪犯,最低层次的方法是压服。一味强调压服不成,得以心服人。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优先构建的是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二者之间的和谐,如果你的工作实施于罪犯的时候,带来的是罪犯的厌烦,带来的是破坏罪犯服刑,产生的是不和谐,你就不能够那样设计你的工作。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罪犯的稳定有消极意义的稳定和积极意义的稳定,在消极的表面的安全与稳定情况下,罪犯内心不一定自觉自愿接受改造和管理,那么这种稳定是不可靠的,你的措施稍有疏忽和减弱,它可能就有反弹。
而积极意义的稳定就不同了,它是通过干警工作,使罪犯在明白我为什么要这样做的基础上,由干警让我这样做,转变为我要这样做的一种自觉行为。这种因素所带来的稳定,具有罪犯主动参与维护稳定的基础,它比前者来得可靠安全。
如果一名干警在工作过程中,仅追求我让你这样做,你立竿见影地做了,我就简单地认为听话了,至于是你真听话还是假听话,我不做过细的追求,我认为他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就没有很好地运用和遵循教育改造罪犯的规律。
只有教育内容对罪犯具有针对性,方式方法具有适应性,使他由被动接受形式变成主动寻求改造,把“我要让你干变成罪犯的我要这样干”,罪犯的对抗才能降低,改造质量才能提高。
为使干警的工作能力适应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高要求,北京市监狱局提出监狱警察必须具有的8种能力并制定出打造专家型干警队伍的五年规划
问:能否再详细地谈一下您刚才提到的监狱干警应当具备的8种能力?
答:目前干警改造罪犯能力相对滞后所带来的改造质量不高是我们工作的主要矛盾,监管改造工作的发展特别需要专家型人才。目前,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心理矫治、伪病鉴定、监狱理论研究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十分匮乏。
为了解决这样的重大课题,今年上半年我局党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专家型干警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这个实施意见对今后5年专家型干警的培养教育做了规划。
专家型干警队伍建设工作设计是:在复合型人才基础之上的一专多能。今后我们要走干警分类,不同的岗位、具备不同能力的干警在不同岗位上发挥作用,你的特长是管理型的就在管理岗位上;你是教育型的就让你在教育岗位上;干警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就放在特殊岗位上发挥作用。如狱内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干警冲上去,他冲上去能够迅速平息狱内突发事件。
为此,北京监狱局专门制定了工作规划,专家型干警队伍主要分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劳动改造以及行政管理五大类。
同时我们也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通过不断创新培训方式,使监狱干警必须具备以提高“八种能力”,即对罪犯服刑全过程的掌握和控制能力、教育罪犯的能力、组织管理罪犯的能力、狱内侦查能力、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与矫治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应用写作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
要用几年的时间构建罪犯科学分类体系、个体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围绕如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推出一系列工作措施
问:在现有的基础上,围绕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个中心,有哪些规划和打算?
答:对罪犯分类体系,我们目前还停留在浅层次的认识基础上,对罪犯的分类还仅是初级的,比如按刑期分,十年以上是重刑犯,十年以下是轻刑犯,或按照判决书定罪性质分类。这个分类不能满足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要求,最重要的是,根据这一分类结果,一是,不能科学地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二是,对罪犯所制定的教育改造个案的针对性不强。
举例来说,一名罪犯,是非暴力人格,可能是偶发性,过失偶发杀人。按照现在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