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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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分析
摘要:“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是以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农业公司为龙头,利用基地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最终以合约的形式把农户和公司结合在一起。“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使农户实现了订单农业生产,一方面改变了农户长期以来靠天吃饭的生产方式,极大地降低了农户生产的风险,使农户的收入得到了保障;同时使原来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产业化发展。对“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产生的原因、该模式的运行方式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订单农业;产业化
Abstract: The production model of “company + base + farmer” was based on a leading company with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good financial condition. The base put the farmers together, and a contract combined the farmers and company finally. “company + base + farmer” model enabled farmers to achieve the “contract farming” production, so as to change the farmers'production way which had long been dependent on weather, greatly reduced the risk of household production and guaranteed the income of farmers. By putting the farmers together, the model could expand production scale, reduce production costs and achiev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The reason for existence, operation mechanism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is model were analyzed, and som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were made.
Key words: “company + base + farmer” production model; contract farming; industrialization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是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它以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农业公司为龙头,利用基地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很好地将农产品的供给者(农户)与农产品的需求者(公司)联系起来,这大大降低了传统农业生产的风险,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1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产生的原因
1.1“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产生的背景
农业作为一种产业有着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点,首先体现在产品上,农业生产受到气候、季节、土壤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农产品的生产,而控制这些影响农业生产的外生因素又是极其困难的,农业的先天敏感性注定了农产品很难做到规模生产;其次,农业生产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农民的生产活动往往远离市场,而且农业的生产周期又比较长,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难接受到市场信号的指导,信息的不完全往往导致私人决策者决策失误和生产者投资失误[1]。因此常常会发生收成好了,却卖不了一个好价钱,这就造成了“谷贱伤
农”的现象时有发生;再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虽然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但是这又引发了一个问题,就是农户过于分散,无法产生规模效应,形成产业集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扩大了农业生产的风险,使农民无法得到产业化生产所带来的实惠。
1.2“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存在的理论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社会的分工需要各种合约来进行安排,有效的合约安排造就有效的社会分工,有效的社会分工会产生有效率的生产方式,而一种产业组织形式,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合约安排。根据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奠基人贝恩的理解,产业组织是指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怎样创造一种既能避免垄断的弊病,又能使生产者获得规模经营的有效条件。而将这一理论应用到农业产业的研究中,重点就是探讨农业产业部门的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经济成果之间的关系(SCP分析框架)[2],即在特定市场条件下,使农业生产不仅能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而且能够给农户带来稳定可靠的经济效益,同时有较强的能力抵御市场外部条件的变化给农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美国、日本的农业产业之所以能取得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其中一个很关键的原因是它们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实现农业产业化也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这种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既要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能够给农户带来切实可靠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要符合中国地少人多的国情,以及农村试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客观实际[3]。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不可能照搬国外成功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实施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众多实践证明,“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能够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
1.3“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产生
正是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农业生产必须寻求一个更稳定和低风险的农业产业模式。“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采用订单农业的方式来指导农业生产,即龙头企业在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之前就与农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这就保证了农户产品的销路,无疑是给农户吃了一颗定心丸,大大降低了农户的风险。其次,该模式中的公司往往对农产品的需求量很大,需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集合多家农户进行联合生产,扩大产品生产规模,这样就有利于形成产业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再者,在该模式中,基地作为公司与农户的“中介”,在其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一方面代替公司负责组织农户的生产活动,并对农户的生产活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另一方面,它也充当农户的“代言人”,一旦发现公司有损害农户的行为时,它会作为农户的代表与公司进行谈判,这有利于农户提高自己的谈判资本,降低自己的谈判成本,从而使公司的违约成本提高,降低了公司的违约可能性。总而言之,“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是对传统农业生产的一种组织创新,使农户原本处于农业产业组织之中的弱势地位得到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
2“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运行方式
2.1“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在国内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泰国正大集团在深圳建立了第一家合资饲料厂,至今在国内有100多家企业和合资分公司,然后围绕畜、禽、水产饲料的生产和销售,建立了配套的种鸡场、养猪场以及多级技术服务体系,采取由中方联营公司和农户签约,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防疫药品和饲养技术,按预定的价格回收成鸡等方式,推动养鸡业的发展,带动饲料销售。20世纪80年代末,瑞士的雀巢公司与黑龙江省政府达成生产奶制品协议,建立了双城雀巢有限公司。此后国内一些加工企业争相模仿,出现了像四川希望集团、广东温氏集团等一大批大型饲料生产企业[3]。
2.2“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运行方式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合约的成功必然有着它独到的优越性。农户作为农业产品最基本的生产单位自然希望能够进行持续稳定的生产,公司作为工业产品的加工生产单位自然希望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供应,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创新使农户的持续稳定生产、公司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供应都成为现实。农户在这个合约中得到了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如技术服务,公司在这个合约中不仅使处于自己产业链上游的产品供应得到了保证,并且降低了这个环节中的交易费用,使公司能够专心应对下游市场,扩大生产以提高市场占有率。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是以一个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农业公司为龙头,利用基地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最终以合约的形式把农户与公司结合起来。农民负责生产,公司负责加工和销售,而基地充当两者的“中介”作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司利用自身靠近市场信息的优势提前对农产品价格进行预测,通过与基地签订合约的形式确定该年度生产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公司不仅与基地签订合约,也与农户签订合约。公司与基地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为了保护农户的利益,公司在合约中会指明一个最低收购价,这个最低收购价有可能低于当年农产品实际价格,也可能高于当年农产品实际价格,目的是当市场价格突然下降幅度很大时,农户不至于受到很大的损失,这对农户的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因此也被称为最低保护价。在生产过程中,基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户实行技术培训、物资采购、生产期间的管理或标准化的生产规程。待农产品收获之后,由基地根据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合约,进行检验、收购,最后由公司进行最终加工和销售。
公司在整个生产经营模式中起着主导作用,正是公司对农产品的需求,才使得公司、基地与农户结合成一体。公司作为一个对市场信息时刻保持高灵敏度的生产单位,能够把生产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调整产品的生产,并且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来讲,公司通过自己的信息网络了解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品种、品质、规格等的需求,然后通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将这些信息传达到农户和基地手中,引导农户合理
确定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公司作为一个富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能够带领农户与市场接轨,实行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公司通过农户集中生产的方式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从而使自己的生产成本下降,有利于扩大产品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形成当地的主导产品,并最终创造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基地在这个生产经营模式中充当公司与农户的“中介”,对于“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这个合约安排的实施,基地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基地一方面与公司签订合同确定该年度农产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另一方面负责组织农户的生产,确保产量。基地的表现形式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又可以分为农民专业协会、村级经济合作社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其中农民专业协会表现形式为农户一起共同开发、生产、经营,或就某一产品的生产技术进行交流、推广和学习,属于多功能的农民合作组织;村级经济合作社表现形式为农户共同生产和经营,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农户进退自由的原则,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贸工农一体化企业是为了拉长产业链,扩展生产经营范围而介入农业生产的贸工农一体化联合经营企业,为实现纵向一体化的农业生产的企业,一般属于法人机构[4]。本研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第二种,这也是现实中存在最多的一种形式。基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首先,基地是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桥梁,充当了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断层,将农户与公司结合在一起,降低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减少了市场风险。其次,基地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多家农户集中进行生产,有利于规模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再者,基地的存在有利于农户提高自己的谈判资本,降低自己的谈判成本,从而使公司的违约成本提高,降低了公司的违约可能,是该合约安排能够长久持续下去的有力保证,从长远来看,这对双方都有利。
农户是现代化农业最基层、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农户的职责是按照公司对农产品产量、质量、规格的要求进行生产,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很难实现规模生产,一方面,虽然可以通过机械来部分代替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但是在一些农业生产环节中,至少在目前农户仍然具有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决策主体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农户在农业生产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创新有着很多内在优越性,给农业产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实惠,被认为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但是作为一种合约安排,它仍然存在自身的局限性。部分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地区的农业产业发展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下面主要分析其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3.1信息不对称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存在着信息和履约方面的缺陷。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市场上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
不等同的[5],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合约理论认为,由于信息费用的存在且不可能降为零,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所以合约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合约存在着违约的风险。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可以时刻掌握最新的市场信息,因此公司在与基地的合约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且每年农产品的交易价格一般都是公司确定。具体表现为,在市场价格低于合约价格时,公司存在强烈的压低交易价格的动机,另外,公司也可以利用合约的不完全性,在合约制定时就向自己的利益偏移而去损害农户的利益,而处于信息劣势的基地和农户无法阻止这种行为发生。按照博弈理论,当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能够预见未来行为的结果时,如果预期的结果对己方不利,它就不会选择合作,或者利用自己信息优势地位去改变合约的某些条件,以使预期的结果对自己有利[6]。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只有在预期的结果对自己有利时,公司才会选择合作,这就加大了合约的不确定性。
从农户的角度来说,由于大多数农户的法律意识淡薄,普遍缺乏长远意识,可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不惜放弃长期的利益。具体表现为:当合约价格高p
在基地“中介”组织的内部构架方面,由于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农户进退自由的制度,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当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户觉得有利可图,便加入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一旦发现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便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马上就宣布退出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这就导致了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资产和成员的不稳定。这使得基地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对农户的权力和义务,因此有些地方即使有基地的存在,当地农户还是“单打独斗”,基地的作用没有凸显出来。在基地的人员管理方面,由于基地p 为了弥补“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制度缺陷,需要一定的制度优化安排,即在不改变该模式优势的同时,对该模式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正以避免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4.1制度优化安排存在的理论基础
“杨小凯-博兰德”的专业化分工演进模型认为,人们对专业化水平有一个最优决策,所有人的专业化决策一起决定了当时经济的劳动分工水平,分工的水平决定了当时的经济增长率。分工的演进扩大了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反过来促进了分工的潜力,同时提高了交易成本。只有分工演进到一定水平并保持进一步分工的潜力,人均收入的再增长率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提高,从而经济增长率的持续提高是有可能的[7]。
该理论认为,专业化分工在产业生产过程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同时专业化分工存在着进一步分工的潜力,当专业化分工进一步细化时,就可以使原有的合约安排更有利于产业的生产,在理论上,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分工可以进一步进行细化和优化,使之达到一个最优状态,这是“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制度优化安排存在的理论基础。
4.2制度优化安排的具体体现方式
完善“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合约安排。当合作将无限期地持续下去时,或者说任意一方的违约成本都高于其违约收益时,任意一方追逐短期利益、背
离合作的动机和行为都是不理智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会根据遵循经济人的假设,实施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于是就会选择履约,此时,合约能够长期稳定地持续下去。因此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合约中,应加强任意一方的违约成本,具体来讲,可以引入信誉度指标,公司可以给每家参与生产的农户的信誉度评级,一旦发现某农户出现违约现象时,立即降低该农户的信誉度级别,采取不予再次合作或与之类似的措施,使农户的违约成本提高;同时基地也可以代表农户给公司的行为进行信誉度评级,一旦发现公司有损害农户的行为发生时,也可以采取不予再次合作的措施,使公司的违约成本增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某个行业所面临的竞争变得激烈时,合约双方的违约成本就会提高,因此增强公司和农户的竞争意识也很重要。
完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构架。基地作为“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的公司与农户的桥梁,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针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内部构架和人员管理上的缺陷,需要政府、基地和农户的共同参与。首先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在关于建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舆论宣传、政策引导和提供市场信息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广大农户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必要性的认识,同时对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其次,作为农户来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摒弃追逐短期利益的狭隘思想,科学合理地参与基地的相关工作。最后,对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本身,一定要加强修炼自身的“内功”,花大力气完善组织的内部构架,建立健全合作社有关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培训制度[8]。同时加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人员管理,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场信息收集、技术培训、生产计划制定等诸多方面为广大农户服务,尽最大可能维护广大农户的利益,在广大农户中凸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
增强政府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的作用。政府作为一种重要的外生力量对于农业生产模式的运行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农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具体来讲,政府要健全和完善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竞争法规,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市场,杜绝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强势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压制弱势一方的行为发生。同时,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鼓励农业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一体化经营,带动当地经济的增长,使农户的收入得以增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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