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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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机并不成熟 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机并不成熟
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过渡的标志:过渡宪法
毛泽东在1954年宪法时的贡献 毛泽东在1954年宪法时的贡献 1954
三、中国宪法的修改
1、1975年为什么要修改1954年宪法? 2、1978年为什么要修改1975年宪法? 3、1982年为什么要修改1978年宪法?
斯大林的三次建议
领导苏联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 社会主义宪法的斯大林 斯大林,却认为中国应尽早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 斯大林 会,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1952年10月,刘少奇率领中共代表团参加苏共第 制定宪法 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他受毛泽东的委托,就中国向社会主义过 渡的设想,向斯大林 斯大林征求意见,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中共中央关于 斯大林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设想。斯大林 斯大林赞成中共关于 制定宪法 斯大林 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同时提出,为了驳斥国际上敌对势力对 新中国的攻击和便于中国更好地开展建设事业,中国应该将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时间提前。 制定宪法 他说:“我建议 建议,你们可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通过宪法。” 建议 这是斯大林 斯大林第三次对这个问题提建议 建议了。 斯大林 建议
第二次建议 建议是在1950年初。毛泽东第一次 建议 访问苏联时,斯大林 斯大林就新中国的建设问题提了 斯大林 三点建议 建议,其中第二点,就是建议 建议召开全国人 建议 建议 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斯大林的这个建议 建议,不是一时心血来潮, 斯大林 建议 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对这个重要建议 建议,刘少 建议 奇及时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作了汇报。中共中 央认真考虑并接受了斯大林 建议 斯大林的建议 斯大林 建议,于1952年 底作出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 制 定宪法,并按规定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全国政 定宪法 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建议。 建议
针对当时党内有人提出了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问题,中央认 制定宪法 为,在过渡时期,以社会各界认可并共同遵守的《共 同纲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的,因为过渡时 期的阶级关系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即使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恐怕绝大部分也是重复《共同纲领》的内容,不会有 大的改变。因此,中央考虑在过渡时期可以暂时不制 制 定宪法,而继续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并在以后 定宪法 的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对《共同纲领》 进行修改补充。在我国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消灭资 产阶级,阶级关系有了根本改变以后,再制定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
他接着说:“敌人可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 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 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国家没有宪 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 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 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予以 同意的东西。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 我同意你们的意见,把共同纲领变成国家的根 本大法。”
1949年1月,毛泽东针对蒋介石元旦求和 声明指出,所谓“保存伪宪法,伪法统 伪法统”,是 伪法统 “继续战争的条件,不是和平的条件”,中国 共产党愿意在废除伪 废除伪宪法、伪法统 伪法统等八项条件 废除伪 伪法统 的基础上与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 。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 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内中指出: “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 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 器”,“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和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 除” 。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即 “新政协”)在北平召开并通过《共同纲领》,确立 了新中国政府合法统治的依据 。
2、新中国行使过几次宪法制定权? 新中国行使过几次宪法制定权?
共同纲领被认为是宪法性质起到临时宪法 作用的宪法性文件,此外,还有四部宪法,即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 年宪法 。 涉及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的界限
哪部宪法是新中国宪法制定权的行使? 3、哪部宪法是新中国宪法制定权的行使?
原定在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制 定宪法,为什么后来推迟到1954年呢?一个原 定宪法 因是,1953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 害。 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当时要制 定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如果过渡时期总 路线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不解决,宪法也就无法 制定。
从1952年9月毛泽东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 过渡时期总路线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酝酿时间, 一直到1953年12月才最后确定了对总路线的完 整表述。因此,这个问题解决以后,毛泽东立 即把主要精力转向了宪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 1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决 定党中央主席毛泽东休假一段时间,这期间由 刘少奇代理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工作,由毛泽 东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4、1982年修改宪法的基础 1982年修改宪法的基础
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 的基本原则,充分注意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 经验,也注意吸取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 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 (1)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含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 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 修改程序 (2)以1978年宪法为修改对象
在决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同时,召开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问题也纳入中共中央的统筹考虑 制定宪法 之中。按照全国政协组织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 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到1952年底,一届政协即将 到期,因此应尽快召开第二次会议,否则就要召开第 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虑到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 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崇高地 位,中央决定先在1953年召开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 在晚些时候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宪法修改程序 1954年宪法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1978年宪法修改程序 1978年宪法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修改宪法 宪法; 宪法
5、1982年宪法的修改程序规定 1982年宪法的修改程序规定
制宪权与释宪权
宪法制定权设定或者认可宪法解释权、宪 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原则 制宪权主体与释宪权主体有时具有同一性 释宪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权设定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主 体、宪法解释原则、宪法解释程序 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的界限:优先采用宪 法解释,不得不采用修改方式才可使宪法规范 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时,才采用宪法修改
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扩 大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的建议 建议,决定由 建议 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 建议,根据中 建议 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的规定,筹备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在 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同时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等32人为委员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宪法 草案的起草工作。
共同纲领的起草和制定过程
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否是宪法制定机关? 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否是宪法制定机关?
为什么在1954年宪法制定宪法? 为什么在1954年宪法制定宪法? 1954年宪法制定宪法
制宪问题的提出及中共中央的最初设想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宪法 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的,全国政协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则具有临时宪 法的作用。到1952年,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已 经结束,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的任务也 顺利实现。在这种形势下,中共中央决定领导人民向 社会主义过渡。1952年9月24日,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 会议上提出了从现在起即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 随后进行了多次论述。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 方已经很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为了完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 法制,巩固和健全国家的根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各民族的权 利,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 素,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 要对宪法作比较系统的修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建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并于1981年上半年公 1981年 1981 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以求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能够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按照修改后的宪法产生和工 作。中共中央这个建议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 (草案),请大会审议决定 决定。 决定
我国修改宪法时的原则
王兆国说: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 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 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 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二、中国的宪法制定
1、新中国为什么是行使宪法制定权? 宪法制定的标志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取 代原“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依据国际法,这 只是“政府的继承”,而非“国家的继承”, 因为这一权力转移的性质是一国政府发生更迭 而非国家领土的变更,所改变的是中国国家主 权的代表者由旧政权转为新政权,因而并未改 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事实。
第一次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6月至8月, 为同苏共直接交换意见,取得斯大林 斯大林和苏联对即将成 斯大林 立的新中国各项工作的支持,刘少奇秘密访问了苏联。 在会谈中,斯大林 斯大林谈到了宪法问题,建议 建议中国现在可 斯大林 建议 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 刘少奇问:“您所说的宪法是否指社会主义性质 的?” 斯大林摇摇头说:“不是,我说的是现阶段的宪 斯大林 法。”
哪部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学术界通说:1954年宪法 理由: (1)称为“宪法” (2)由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通过-民意基础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第一次Hale Waihona Puke Baidu行使宪法制定权
(1)不称为“宪法”的并不都不是宪法 (2)制宪机关不可能由选举产生:选举的依据是什么? 选举法由谁制定?选举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宪法与 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3)制宪机关的特定任务是制定宪法,而在完成任务以 后应当即告解散 (4)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的依据 (5)第一届全国政协的代表性-民意基础 (6)共同纲领的内容 (7)共同纲领起到的作用
宪法制定的主体
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人民? 国民全体? 作为统治阶级的人民?
制宪权与修宪权
两者的差异性:宪法制定权设定宪法修改权主体、 宪法修改程序、宪法修改限制 两者的同质性:创制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力 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的区别
制宪权与立法权
宪法制定权设定立法权主体、立法程序、 立法原则、立法权限 制宪权体现民意;立法权体现民意代表机 关的意志
第三讲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一)什么是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创制 成文宪法国家的活动 创制的标准? 1、创制权没有实定法上的依据 2、创制程序没有实定法上的依据 3、创制机关的组织没有实定法上的依据
宪法制定权
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学者爱默奴埃尔-约 瑟夫-西耶斯最早提出了宪法制定权的概念。 他在《第三等级是什么?》 宪法制定权的性质 超国家权力的权力?前国家的权力? 始原性的权力 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与主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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