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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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校车管理

(1)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2)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3)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4)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

二、校车驾驶人管理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9)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10)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11)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12)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三、学生照管人员管理

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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