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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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特殊场所和进行特种作业时对防火措施的特殊要求。

本条第一款是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原则上一律禁止使用明火。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极易引起火灾,现实生活中许多重大火灾的发生,都是在这些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造成的,如2月发生在唐山林西百货大楼的特大火灾,就是由于违章进行电焊,致使电焊火花溅落在海棉垫堆垛上引起的。百货大楼采用木龙骨和宝丽板贴面装修,楼内墙壁、顶棚和楼梯间都罩上一层木壳子,营业厅又存放大量易燃商品,起火后由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酿成大灾。这起大火致死80人,伤53人,烧毁各类商品的建筑设施价值401.2万元。因此,法律中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

这里所说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指那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场所,如仓库、油罐区、草原等。对在这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法律作了特别规定,即:1.必须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这里所说的“因特殊情况需要”,是指由于生产、保养、修理等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作业的情况。2.事先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批准后才可以使用明火。这里的审批,是指部门内部所规定的审批程序。例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在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属于临时动火的,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固定动火的,必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又如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于联合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中规定:修船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申报,厂、站主管消防和安全的职能部门审批。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进行明火作业,还应报经厂、站防火负责人核准。审批人员应当在审批前到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批准。3.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这既是申请动用明火时所必备的条件,也是作业人员在动用明火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例如,在《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中规定,修船明火作业前,船方必须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厂、站方应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机舱内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厂、站方要有专人在作业现场看火,并置备小型灭火器材。当班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当在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后方可离开。又如,公安部、轻工业部于颁布的《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原料场内因生

产必须使用明火的,应当经单位安全技术、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1)清除作业点周围的可燃物,备好灭火器材,现场设专人监护;(2)作业结束时,由专人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等等。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以上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可以在这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否则即是违法。

本条第二款对进行电焊、气焊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等具有特定责任的人员的资格作了特别规定。凡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在从事其特定工作前,必须经过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这一工作。这是一种特殊的防范措施。由于这些人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即是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工作并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责任,若不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必备专业技术,极易引起火灾或者处理不当发生火灾酿成大祸。根据本款的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包括两种人,一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这里所说的“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是指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有关人员,如电工、油漆工等。对这部分人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要求他们持证上岗,在国务院颁布的《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就已经作了规定。在修改《消防条例》,制定本法时仍坚持了这一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作法,这主要是考虑到,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其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如前面我们所讲的唐山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一案,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进行施工的建筑队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指派的是无证人员进行电焊,既未清理现场,也未采取监护措施,因而造成重大火灾。另一种人是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这是本法新增加的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消防设施以及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对防止火灾蔓延、扑灭初起火灾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对关键岗位值班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培训,由于其不能熟练操作,自防自救能力差,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未能发挥作用,致使火灾迅速蔓延,酿成恶果。因此,针对实践中这一深刻的教训,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效能,保障安全,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法增加了对从事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上岗的资格认定。要求他们必须持证上岗,以使他们做到懂业务、会操作,能应急处置突发的火灾事故,将火灾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对这两部分人要求持证上岗,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相关的业务技能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另一个是消防安全知识必须具备。只有这两方面知识和技能都合格后,才能从事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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