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结算起点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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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发票入账涉嫌犯罪企业面临刑事处罚

日期:2008-12-15 【选择字号:大中小】

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8份假发票(伪造的代开发票)入手,成功查处一起偷税案。日前,该案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00多万元,现已全部上缴入库。

2008年7月,郑州市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举报反映河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使用伪造的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随同举报信,举报中心还收到8份伪造的代开发票。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根据举报情况,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决定首先对该公司2006年1月~2008年6月的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然后从举报线索入手,深挖细查。

调账过程中,企业方面十分配合。随后,检查人员集中力量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开展了全面检查。但是从账面上看,该公司各项地方税收均已足额缴纳,没有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进一步分析,认为使用伪造代开发票行为的目的应该是少缴税款,那么“税金足额缴纳”到底是真是假呢?于是,检查人员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核实税款缴纳情况———检查完税凭证上。经过初步统计,该公司从2006年1月~2008年6月共代开发票11份(含举报材料中所提供的8份),相应取得完税凭证9份。

掌握上述发票后,检查人员兵分三路,一路前往该市发票管理局,请其协助鉴定其余3份代开发票的真伪,另两路前往开具完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完税凭证的真伪。

在票管部门和开具完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鉴定结果很快出来了。11份代开发票中除被举报的8份假发票外,其余3份代开发票也是假的。更令人震惊的是,9份完税凭证也全是假的。经过几天紧张地调查和取证,检查人员查出该公司2006年1月~2008年6月采取使用伪造的代开发票、完税凭证,伪造记账凭证、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共计80多万元。

检查人员将案卷资料全部整理完毕后,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就此座谈。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惊讶地说:“那些发票是由公司下属各项目部提供的,怎么会是假的呢?”在检查人员认真细致的讲解税法之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悔莫及:“都怪我一时疏忽,认为不会有什么问题,就没去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真伪,直接入公司账册了,没想到会给公司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今后一定会认真学习税收法规,加强财务管理。”

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共计200多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河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将全部款项上缴入库。

经查实,该公司2007年偷税比例达到移送标准,税务机关依法将其此案移交公安

机关处理。

现金结算起点的“尴尬”

作者:陈波上传时间:2008-9-17 0:0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该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报国务院备案。”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加快,货币流通速度的提升,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大大减弱,1000元的实际购买力比90年代初期,已相差甚远,1000元已经不能视为大额现金,1000元的现金结算起点也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实际情况,给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支付现金管理过程中,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支付1000元以上现金就要履行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如果执行《现金管理条例》,这样难免会延误办事效率,给现金管理带来困难,为此,一些单位就没有完全履行或应付履行《现金管理条例》。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也不便操作。这就导致在现实中,执行单位不便执行,监督单位不好监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规定,长期处于一个“尴尬”两难境地。为此,建议有关部门考虑到经济发展的现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从资金管理和方便服务的角度,适当考虑调增现金结算起点,扭转当前现金结算起点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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