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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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

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八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引言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机会,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中,进行虚假信息公开、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因此,在已有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突破性地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

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

前者为新生之债,后者为既存之债。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争议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在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后,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市场及相关主体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维权途径,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应的赔偿。

2. 维护市场秩序: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对证券操纵、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减少不法分子的违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3.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对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通过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提升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可以促使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为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主要包括索赔主体、赔偿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1. 索赔主体: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赋予投资者主张权利的资格。

一般来说,投资者是主要的索赔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同时,相关的证券交易参与主体,如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等也可以成为索赔主体。

2. 赔偿责任: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规定了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证券交易相关的主体,如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在其违反法律法规、虚假陈述或未尽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对赔偿范围的规定也非常重要。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实际损失、利息损失、追索费用等。

同时,根据情况的不同,还可以扩大赔偿范围,包括惩罚性赔偿等。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之论 (2)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之论 (2)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之论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并从制度上加强对民事责任的约束和追究。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论点:1. 维护市场公平。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市场参与者的共同期望。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能够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制度框架,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不正当竞争和不合理行为的出现,最终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有效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进行经济惩罚,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只有让违法者付出足够大的代价,才能有效降低其通过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动力,进而减少市场的风险。

3. 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能够让受到侵害的投资者获得赔偿,恢复其受损的权益,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热情,进一步提升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

4. 加强市场监管。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提高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督能力,促使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对市场的预警和风险防控,加强市场秩序的维护。

通过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对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从而减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投机行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 完善法律体系。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推动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和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对民事责任的强化,可以填补在刑事责任之外的监管缺憾,进一步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有助于提高市场公平性,降低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摘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终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

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防止证券违法的发生,协助证券管理,鼓励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也符合国际惯例,确有必要。

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操纵证券市场的基本理论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

所谓操纵行为,是指以人为的方法使证券的市场供需力量无法发挥其自然调节作用,而将某一证券之价格控制于某一水平,操纵者于是可以按照这一价格出售或买进这一证券;而且操纵者出售证券的价格必定高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而买进证券的价格必然低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

操纵市场的目的主要有:一是人为抬高证券价格,操纵者再将持有证券倾售于其他投资者。

二是稳定市价。

三是利用市场价格下跌,获得卖空利益。

1、洗售。

所谓洗售是指为影响证券行情,人为制造虚假繁荣,而采取非转移证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洗售的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客观行为上行为人达成交易,但不转移该证券的所有权。

第二,影响证券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其主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影响证券交易之意图或目的。

2、相对委托。

相对委托又称相互委托,是指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与他人同谋,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或出售之相对性者。

相对委托客观表现为:第一,相对委托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且有串通或同谋。

第二,须行为人事先就时间、价格或方式上达成一致。

第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3、连续交易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压低或维持集中交易之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自行或以他人的名义,对该证券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的行为。

连续交易操纵的客观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具有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高价卖出的行为。

在我国台湾地区,所谓连续是指两次以上。

第二,影响或控制证券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从“投机”到“投资”的证券市场——浅谈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的立法要求‘

从“投机”到“投资”的证券市场——浅谈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的立法要求‘

证券 法中民事责任 制度作 出立法前瞻。说 明我 国证 券法规 中通过 立法 来完善证券 法 中民事责任 制度 势在 必行 , 并说明只有 完善证券 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 证券 市场 才能更健康的发展。 [ 关键 词] 证券 法; 民事责任 ; 立法 [ 文献标识码 ]A [ 中图分类号 】F 3 . 1 8 0 9
章 () a 条为模本 , 配合《 9 4年证券交易法》 l 13 第 0章( ) b 条制 定并颁布的《 规则 lb一 》, 各种 各样 的操纵性 或欺诈 性 o 5 对
市场 。
以往会造成股市恶性循环。所以 , _ 为 r使我 国证 券市场能够
健康发展 , 完善我 国证券法 叶 的民事 责任制度 势在 必行 。 1


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规定的现状
证券法 的基本 原则足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证券 投资人的 合 法权益 , 树立和保护 证券投 资人 对证券 市场 的信 心。因此 , 在证券违法行 为发生时 ,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和司法机关不仅 要重视对违法者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 , 更要重视对违 法 者追究 民事责任 。然而 , 观我国证券法第 十一章关 于法 律 综 责任 的 4 7个条文 , 绝大部分为行政 责任和刑事 责任的规定 , 关于 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很少 , 仅有第一百八 十八条规定 未经
二 、 国 证 券 法 中 民事 责 任 制 度 的借 鉴 美
在证券 法中 民事 责任制 度方 两我们不妨 借鉴美 国证券 法上的某些规定 。美 国证 券 法为 了追究证 券发行 人和参与 人在注册 文件( 包括招股 说 明书) 中或者在 向公众投资者销
失的 , 当与发行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 应 第一再 九 十一条规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之论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之论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之论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证券法民事责任
指的是投资者在证券买卖过程中遭受损失时,可以向违法违规的证券市场主体寻求经
济赔偿的权利。

首先,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提升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

在证券市场中,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这些行为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扰乱了
市场秩序。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经济惩罚,迫使市场主体
合规经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其次,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认真履行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禁止虚假陈述等,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来说,
是应尽的责任。

而这些责任的强化,可以提高市场的公信力,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
而促进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推动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此外,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还可以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市场风险。

对于证券
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仅靠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还不足以
彻底制止。

而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经济赔偿,加重违
法者的经济负担,使其付出更为巨大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市
场风险。

综上所述,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市场主
体的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增强投资者信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市场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和执行力度,为证券市场的发展营造
良好的法治环境。

登记文件出现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评析

登记文件出现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评析

关系国计民生,并往往带有较强的政 题 具体而言, ’ 从最初制定 《93 13证券 判例不仅对制定法做了充分 的阐释和
策取向,因而责任体系中的公法性责 任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和意义;但 法》和 13年证券交易法 开始, 94
详细的注解, 其间更是不时闪现出裁
对不实陈述和重大遗漏民事责任的规 判者有别于立法者的超凡睿智,从而
第三类条款被理解为受害人享有 (u s Rl ) e N给原告带来损害的人 ,将会
美 证 法 民 责 层 概 国 券 中 事 任 次 述

默 的 人 权 一 条 下 民 与 制 的 一 , 原 的害 示 私 诉 这 类 款 的 控 他 人 道 对 告 损 承
事责任的确定始于K ro . ai a a nv N tnl 担连带责任。作为控制人 ,如果希望 d o
性的 “ 人间正道”。美国的证券立法 如 《 5 13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 9
在美国证券监管体制下,保障证 和司法实践向我们充分诠释了一种极
{99 13年信托契约法》, 14年投 90
富智慧的运作模式 其中的民事责任 资公司法》等. 同时,美国 E 在行 SC
列的信息公开要求。对于以强制性信 体系 ,更是可以为我国这类证券立法 政立法 和执法中勤勉尽职 ,适时应对 息披露哲学为主导的美国证券立法、 尚处于创建和起步阶段国家借鉴 。 综观美国的证券法律责任体系,
是 ,只有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有机 定又逐步扩展到 了以联邦证券交易委 在 实质上发展 了立法 .这样 ,一系
证 努导箍 券市
20年 月号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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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制定法、判例法、行政性规范相
3 . 联邦证券法上的明示和默示民 民事责任 确定控制人的 依据主要有两个: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护证券投 资者利益,维护证券 市场健康发展 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证 券民事责任 ;实体 法;程序法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8 9 2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2 9 ( 0 2 70 2 — 3 6 3 2 1 2 1 )0 — 1 8 0
民事责任乃 “ 现代 民法 生命之所在” , 民事立法 的进步 与完善 , 其重点不在于规定多少民事权利 , 而在于制定完善 的民事责任制 度。l 然而 ,我 国证券法律 责任制度 的设 l J 计却是重公法而轻私法 , 对证券民事责任 的规 定只具宣誓性 而不具操作性 , 作为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的民事责任 , 在证券 法 中的体现 明显不足 ,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结构 失衡 。 这种立法现状不仅增加 了司法机关处理证券市场 违法 行为 的难度 , 也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更无法保 障 证券 市场健康有序 的发展 ,完善 证券 民事 责任 制度势在必
没收、罚款等行政责任而甘愿铤 而走险 , 从事各种证 券法所
禁止的行为 。 然而 , 如果投资者能够启用证券民事责任追究
机制 , 将会使违法行为者所获得的不法利益回复到众多受损 投资者手中 , 甚至会使违法行为人因为 自己的行为而遭受更 大 的损 失。对于 潜在 的违法行为人来说 ,他会在“ 与“ 为” 不 为” 带来 的后果 中进行相应 的衡 量 ,违法 成本的提 高必然 所
我 国证 券 民 事 责任 制 度 的完善
李咏玲
( 中共 焦 作 市 委 党 校 ,河 南 焦 作 4 40 ) 5 0 1

要:我 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设计重公 法而轻私 法,尤其是对证券民事责任 的规 定具 宣誓性 而不具操作性 ,因证 券违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理解新《证券法》,下面拟对照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可以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还可以采用“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用现货交易外,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允许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试评《证券法》中的证券民事责任

试评《证券法》中的证券民事责任

背 客 户 的 委 托 买 卖 证 券 、 理 交 易 事 项 , 及 其 他 违 办 以 背 客 户真 实意 思表示 , 理 交 易 以外 的其他 事 项 , 办 给
客 户造 成损 失 的 , 法 承担 赔 偿 责 任 。此 处 “ 法 ” 依 依
显 然 是 依 据 本 法 ( 券 法 ) 然 而 证 券 法 中 并 无 相 应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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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研 究
试 评 《 券 法 》 的证 券 民 事 责 任 证 中
杜 昱 ( 南 政 法 大学 西 田 屹 沙坪坝 区 40 3 ) 0 0 1 经济法专业 , 庆 重

( 要] 《 摘 证券法》 9 年颁布以来, 自1 8 9 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
《 券 法 》 显 示 出 J其 局 限 性 。 本 文 试 就 《 券 法 》 证 券 民 事 责 任 的 立 法 与 完 善 予 以 探 讨 。 证 也 , 证 中
[ 键 词 ] 证券民事责任; 关 民事赔偿; 证券民事侵权
随着 市场经 济 的不 断 发 展 , 国 的 证 券 市场得 我 到 厂长 足 的 发 展 , 出 台 了《 券 法 》 但 随 着 证 券 活 虽 证 , 动 中 各 种 关 系 的 不 断 更 新 以 及 复 杂 化 , 得 具 有 相 使
二 、 券 侵 权 责 任 证
证 券 侵 权 责 任 是 指 证 券 主 体 在 证 券 法 律 关 系 中 违 反 法 定 义 务 ,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成 他 人 损 失 侵 造 而应 当承担 的民事 责 任。证 券 侵权行 为作 为侵 权行 为 的 一 种 形 式 , 者 存 在 着 共 性 。 即 相 同 的 构 成 要 两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浅谈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摘要】本文以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研究对象,以侵权责任制度为主线,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实际,深入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

重点关注了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行为的若干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竞合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虚假陈述;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一、证券民事责任(一)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法律责任体系。

在证券市场上,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功能和目的上具有本质的区别,即私法和公法的区别。

民事责任作为私法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对民事主体受损害的民事权益予以恢复和救济。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是充分实现民事救济的法律基础,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民事权利的保障,只有受侵害的利益获得合理的补偿,证券市场才可能真正拥有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运行机制。

(二)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作用。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作用,无外乎是对投资者在遭受不法行为损害时进行补偿,“实质上就是通过个案公正实现法律公正,通过支持个别投资者的合法诉求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秩序,通过维护个别交易的公正性实现证券市场总体交易的公正性,通过投资者的主动参与实现证券市场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因此,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在实现证券法宗旨方面,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机制和作用。

”主要作用有:填补损害、阻吓违法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司法救济、发现违法行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

二、证券虚假陈述的基本理论(一)证券虚假陈述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有其特定的意义,仅指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违法行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为了保障信息披露义务的适当履行而确立的制度,也有其特定的内涵。

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 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 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一节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差额 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 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 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二、、操纵市场的主体
任何人只要实施了以人为的方式控制证券 价格以图牟利的行为均可构成。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三、操纵市场的行为 我国新《证券法》是采用列举方式列出四种操纵 市场行为。 (一).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压低或维持证 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自行或者以他人名义,对 该证券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的行为。 新《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将其规定为,单 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 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
四、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需讨论的问题 (一)、发行人与上市公司的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始终发挥着支配 性作用。 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承担 无过错责任。 新《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 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一、含义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 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制 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 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反操纵条款, 开创了禁止操纵市场的立法先河。 我国《证券法》也对操纵市场作了规定。 但上述立法均未对“操纵市场”作出明确界定。

证券法新论

证券法新论

一证券承销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二证券承销的方式 三承销商的职责和义务
一股票发行概述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四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五发行新股的定价 六发行新股的配售 七保荐跟投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一存托凭证的发行条件 二存托凭证的发行程序
第一节证券上市概论 第二节证券上市条件
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二委托 三申报与竞价 四成交与交收 五证券集中交易的特别规则
一证券协议交易 二证券大宗交易
一证券回购交易的含义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三债券回购交易
一融资融券交易概说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特点 三证券公司和客户的资格条件 四融资融券交易的操作规则
一场外交易概论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证券交易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交易
一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关系构造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定义务 三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第二节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业务管理
第一节证券服务机 构概述
第三节对证券服务 机构的行政监管与
行政处罚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定义及其范围 二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的特点 三证券服务资格的取得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业务管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业务管理 三资信评级机构及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 四律师事务所及证券律师业务管理 五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及其业务管理
第三节我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的主要法律制 度
第四节我国涉投资者 证券纠纷的化解机制
一证券投资者 二证券投资者结构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
一投资者保护立法的主要模式 二美国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考察 三欧盟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考察 四日本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考察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股东权代理征集制度 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四债券持有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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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总结资料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X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制XX行为、规X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可以肯定地认为,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 - -. - - 总结资料 (一)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中提到,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此种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因为此处所说的退款,并非是指由证券持有人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也不是指由证券持有人直接向发行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可见,该条并没有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实际买卖证券行为的发生,而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必然会出现善意的证券买受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废,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的局面,因此,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办法补偿XX发行的证券的善意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

(二)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目前证券法规定得比较完整的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信息披露的目的就在于使证券的真实价值能够为投资者了解,维护证券交易的安全。就信息披露而言,披露人主要不是对合同当事人负有披露义务,而是对广大公众负有披露义务,发行人与股票的最终买受人之间,通常并没有合同关系,尤其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保证披露文件真实性的披露担保也是法定担保义务而并不是合同义务,所以不能完全以合同义务来确定责任,而应当对虚假陈述的行为规定侵权责任。但该条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如责任的主体不完全、对请求权的主体没有作出规定等。 - - -. - - 总结资料 (三)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XX所得,并处以XX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条中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这显然是我国证券法的一大疏漏。

(四)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禁止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但是在证券法中,对操纵市场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行为人操纵市场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恶意串通,如果这种行为是按照既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则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不能简单的宣告无效,因为对操纵市场的行为宣告无效,将会影响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在宣告无效时,也难以适用返还财产的责任。在操纵市场的情况下,通常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来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从实践来看操纵市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庄家操纵市场,许多庄家的恶性炒作、幕后交易、操纵股价获取暴利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秩序,而且造成了许多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对于XX违规的庄家,单纯靠行政责任不足以遏制其行为,笔者认为,对那些误导股民、操纵市场、妨害证券交易秩序的行为应当允许广大受害的中小股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五)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 - -. - - 总结资料 账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

要的证券买卖;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我国证券法在法律责任中,也详细规定了欺诈客户的责任。但这些责任主要是刑事的和行政的责任,也并未规定民事责任。一般来说,欺诈客户主要是合同责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但在例外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责任。例如,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尽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也违反了基于委托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诚信义务,但是它毕竟诱使客户与他人从事证券交易而并不是与自己从事证券交易,受害的客户基于合同很难向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提出请求,在此情况下,又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害,实际上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所以受害人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诉请赔偿。可见,对此种行为也可以在例外情况下规定侵权责任。

二、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 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不外乎采取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讼解决机制。由于两种解决纠纷的机制都有其利弊,因此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就诉讼机制而言,证券民事诉讼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上市公司股民人数众多,一旦发生证券市场XX行为,往往会造成大量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证券市场中的案件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案件当事人众多,所涉金额巨大,上百万、千万甚至数亿元标的的证券案件根本不稀奇。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可以采用群体诉讼的方式。所谓群体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的纠纷而人为地设计出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针对人数众多的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所谓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而产生的一种当事人制度。此种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由受害的股民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从而可以避免大批的股民涌进法院而产生的矛盾。如果这些代表人可以与股民之间有效的沟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以后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 - -. - - 总结资料 然而群体诉讼也有其固有的缺点,表现在,一方面股民如何才能选择出合格的诉讼代表人,通过何种程序选

择出合格的代表人是十分困难的。一般来说,合格的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属于其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成员;与其他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由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善意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但在发生纠纷以后,要股民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表是困难的,如果无法选出合格的代表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与矛盾。另一方面,在代表人诉讼中如何进行权利登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目前我国代表人诉讼中的权利登记制度尽管克服了人数不确定的弊端,但也有其负面作用,因为代表人诉讼最重要的功能是在゛小额多数〞情况下,给予受害者群体以救济。如果有关权利人为避免麻烦不来登记,并且在诉讼时效内也不主X权利,XX者受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大大低于其XX所得利益,不但不能起到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的作用,反而放纵了XX行为人。

笔者认为在考虑选择代表人诉讼时,也可以采取诉讼担当制度。换言之,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在采用代表人诉讼外,还应当设立团体诉讼,赋予某些团体诉权,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本不是权利主体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担当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法定的诉讼担当,是指基于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规定,由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于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管理权;二是任意的诉讼担当,所谓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指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赋予他人以诉讼实施权。

在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中,可以采取这两种诉讼担当方式,一方面如果投资者愿意某人或某机构为其行使诉讼实施权,则应当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尊重其选择。如果其不能或无法选择诉讼担当人,则可以由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某个机构作为其诉讼担当人。

那么应当由何种机构作为股民的诉讼担当人?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监管机关或交易所规定,在任何公司上市发行证券时都必须无偿赠送给该机构其发行的一份最小面值的证券,这样一来该机构顺理成章的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其自然可以享有诉讼实施权。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其实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因为即便该机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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