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与和谐社会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与社会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与社会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二、法与和谐社会第二节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二)法对经济的作用二、法与科学技术(一)科技进步对法在以下方面产生影响:立法;司法;法律思想;法律方法论。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抑制和预防科技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
第三节法与政治一、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一)意志属性(二)规范形式(三)实施方式(四)调整范围(五)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二、法与国家(一)法与国家的共生性和一致性(二)法津与国家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1、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2)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3)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2、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三)法与国家的紧张和冲突关系1、法对国家权力的确认,同时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2、权力存在凌驾于法及至摆脱法的倾向。
3、处理方法: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际上的合法性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制约权力。
4、控权机制是有限的:(1)权力制约需以根本上不妨害权利的效能为限;(2)法在总体上不能高于或脱离权力而存在;(3)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存在的。
第四节法与道德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都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但在程度上存在差别。
(一)本质联系:“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与“恶法亦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二)内容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2017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
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人权是法的源泉。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
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和要求;(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和途径;(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就无人权可谈。
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
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
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
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至于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
法理学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科学技术 第四节 法与政治 第五节 法与政策 第六节 法与国家的权力 第七节 法与道德 第八节 法与宗教 第九节 法与人权 第十节 法与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1、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社会生活物质条件最终决定 着法的本质。 2、社会是法的基础。 一方面,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 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强调法的变迁与社会的变革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 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 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 础。
练习
19世纪以来,科技进步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变革起了极 大的推动作用。下列说法中恰当描述了科技进步对法 的影响的选项是? A.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科技的进步对于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法学流派的 产生、分化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C.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 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 D.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的过程,越来越深刻 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作业:
《大法官的智慧——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邓冰、苏益群 编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85页)记载了如下案例: 一对美国夫妇朱利耶· 路易斯· 戴维斯和玛丽· 戴维斯结婚后长 苏· 期没有怀孕,他们决定采用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孩子。1988年12 月8日,妇科专家成功提取了9个单细胞受精卵并放于玻璃试瓶进 行培育,使这些单细胞物质变成了4个或8个细胞。 1988年12月10日,一个受精卵被植入玛丽· 戴维斯的子宫,剩下 的受精卵被冷冻保存起来,不幸的是她并没有怀孕。当诊所正要 为她再一次植入受精卵时,朱利耶· 戴维斯提出了离婚,那是 1989年2月。他声称他早就知道他们的婚姻‚不是很牢固‛,因 为相识只有一年多一点的时间,他希望孩子会改善他们之间的关 系。玛丽· 戴维斯说她不认为他们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然而, 由于有‚冷冻胚胎‛的问题,离婚程序变得复杂起来。
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
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现今,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两个形影不离的短语,往往同时出现在公众的面前,然而,这两个短语的分量却可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盛发达、和谐安定。
不仅仅是因为和谐社会同时是法治社会,法律和谐既是和谐社会的制度根基,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内在必然要求,在和谐理念的总体指引下,法治提升自身的质量和水平,这一点对于处于法治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
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相互促进,相互提升,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近十年来最好的时期,但构建和谐社会仍面临着新的严重挑战,一些问题还十分严峻,这些问题如果在法制建设中得不到反映,具体的法律不能对之进行有效的规范,就势必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于是对于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关系的探讨与研究有着深刻的意义。
对法治的解释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
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具有的社会内涵和意义(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
和谐社会与立法
和谐社会与立法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一个国家长久发展的基础,而立法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和谐社会和立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及特征和谐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和谐与谐调。
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在和谐社会中,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社会的资源分配公平合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互助与共赢得到促进,社会风气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立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立法作为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权益:立法可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劳动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2. 解决社会矛盾:立法可以为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矛盾提供解决方案。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调节各方利益,平衡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的条件和程序,为土地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
3. 规范社会行为:立法可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引导人们遵守社会公德,增强社会责任感。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规范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例如,反腐败法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行为,规范了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
4. 加强法治意识:立法可以推动社会各界加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教育,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增强法律观念,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例如,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加强对公民权益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三、和谐社会与立法的互动关系和谐社会与立法是互为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立法提供法律保障,而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和谐社会。
一方面,和谐社会为立法提供了价值导向和法治基础。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名词解释 和谐社会
名词解释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指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相互关爱、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这是一个人人幸福、人人安全、人人平等、人人有尊严的社会形态。
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人与人的和谐共处以及人的全面发展。
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人们应当尊重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减少污染和浪费,实现可持续发展。
人与人的和谐共处要求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互相体谅,和平相处,形成团结友爱的社会关系。
人的全面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能够发展自己的潜力,实现个人的幸福和人格的完善。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平是指对待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
正义是指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在和谐社会中,无论社会地位、经济水平、文化背景、性别身份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机会,并且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也应当合理分配,使每个人都能够分享社会的发展成果。
和谐社会的建设还需要实现安定有序。
安定是指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谐,没有暴力和冲突。
有序是指社会的规则和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们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公共秩序。
社会的安定和有序对于每个人的生活和发展都非常重要,只有在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下,人们才能够安心工作、安心生活。
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
政府应当制定公平正义的政策,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各项权益,同时也应当加强社会教育,培养全体社会成员的和谐思维和和谐行为。
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也应当弘扬和谐的价值观,尊重他人,关心社会,从自身做起,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而言之,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幸福、人人安全、人人平等、人人有尊严的社会状态,实现和谐社会需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人与人的和谐共处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
这是一个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的目标,也是每个人应当为之努力的追求。
由“和谐社会”引发相关司法考试理论
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
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
(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
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称。
其中公共秩序,系指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其中的善良风俗,系指社会的一半道德观念。
换言之,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对民事活动当事人尊重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要求,但事实上,两者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都以社会和国家的健全发展为目标,因而在理论与实务中往往不区分两者而合称为公序良俗(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二)正义。
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要有两个原则:平等的对待和保护弱者。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六)三大法学的基本主张1、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在概念上,法律不必然包含正义与道德,法律更多是一种社会事实,在内容上与某一个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在效力根据上,强调法的效力来自于自身,比如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的立法活动;法官的认可和创造活动等。
2、自然法学:自然法立场强调在概念上,法律必然包含正义与道德,法律在内容上受到道德的必然影响,要体现和维护一定的道德,否则就不是法律;在效力根据上,强调道德是法的根据,不符合道德的法没有效力;当法官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裁判的时候,他更需要援用事物一般之理或法理,来正当化他的裁判。
法与和谐社会
法与和谐社会【内容摘要】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哲学上对法与政府,法与社会之间合理性的探讨没有停止过。
通过对历史上不同学者关于法与社会关系的重现,对近代法治国家进程的认识分析,这对我们当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大帮助。
【关键词】合理性法法治和谐社会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法治既是一种战略资产,又是一种发展动力;既是一种物质财富,又是一种精神财富。
有了法治政府,政府施政和国家强制力才具有政治学和道德哲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在哲学和政治学上对法进行合理探讨对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一、在哲学上关于法和社会(政府)的探讨在政治哲学意义上,宪法是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物。
在政治实践意义上,法制政府就是宪法之义在行政程序中具体体现。
18世纪法国艺术家雅克.路易.大卫创作了著名油画《苏格拉底之死》,他用高超的视觉艺术手段表现了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上的“苏格拉底难题”。
苏格拉底深知自己是城邦非正义法律的受害者,但他还是拒绝了众多弟子劝他越狱逃走的建议。
他以自己之死践履了他对城邦法律的“约定”:既然已默认要守城邦之法,不管其正义与否,越狱逃走的“失约”都会以欺骗行为败坏城邦的法律及其本有之义。
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律比生命更重要!虽然我们能够领悟到柏拉图终生抱守的“无法律之城邦”之信念的幽深蕴含,但当我们仔细品味它的《法律篇》时,始知他对现实之人性和哲学王之不易得,亦有明智之知,因此,法治之“优次”选择便成为改造城邦的现实手段,这也是柏拉图晚年极力凸显法律至尊地位的深层原因。
亚里士多德在著名的《政治学》中,反复疏证法治的重要性,终于证成法律是“最优统治者”,“法治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至理,从而使法治不再仅仅停留在工具层面而是进入到本体论层面。
柏拉图对法的看法掩映在其带有神秘色彩的政治学说中。
柏拉图认为,自然界中有形的东西是流动的,但是构成这些有形物质的“形式”或“理念”却是永恒不变的,而世间的正义是宇宙理念的体现,它运用于一切人和事,“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定法则是理念法的摹本。
卓泽渊《法理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法治与和谐社会)【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法治与和谐社会一、和谐社会与法治1.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法律的产生原因是多重的。
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
(1)从各种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来看,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而产生的。
(2)从法律文化的认知角度看,法律依然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产物。
2.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要求(1)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承认个体独立性质的社会。
只有法治才能保障良好的规范来确认个人的权益,并形成统一的整体意志和行为规则。
(2)和谐社会是“元素互补”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的结构互补导致功能互补的社会。
法治既能为社会的互补提供规则,也能为这种规则的实施提供保障。
(3)和谐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的动态关系得到很好对待的社会。
法治的重要使命既有促使守法的互动,更有使被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的互动,既使“和”的状态存在,也使“不和”归于“和”。
(4)和谐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很好协调的社会。
法律的运行是良好的,社会的状态和运行也会是良好的,良好的法治状态就是社会的和谐状态。
3.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的必然要求(1)社会的民主法治当然以法治作为其基本内涵。
(2)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来加以特别维护。
(3)社会的诚信友爱需要法律来加以有效的保障。
(4)社会充满活力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5)社会的安定有序需要法治加以维护。
(6)社会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法治的调整。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1.立法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法律制度的建立总是启动法治行动的第一步。
立法发展是法律制度进步的动力。
所以立法发展对于和谐社会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1)从正面讲,和谐社会需要立法发展来推动;(2)从负面讲,和谐社会需要科学的立法发展以减少和谐社会建设的阻力。
2.法律指引减少矛盾发生(1)社会矛盾的客观存在就要求法律为其提供减少矛盾的手段。
(2)法律具有指引的功能,这是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基本功能。
法治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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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体、权限、实体、形式、程序合 主体、权限、实体、形式、 法的意识
1.主体合法是指,从事法律活动的公民、法人、国 主体合法是指,从事法律活动的公民、法人、 主体合法是指 家机关或受到处罚的人要合乎法律规定的资格。 家机关或受到处罚的人要合乎法律规定的资格。 2.权限合法是指,公民或法人所从事的法律活动 权限合法是指, 权限合法是指 要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 要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 3.实体合法是指,所从事的活动的内容应符合法 实体合法是指, 实体合法是指 律的规定。 律的规定。 4.程序合法是指,所从事的法律活动的顺序和步 程序合法是指, 程序合法是指 骤应合法。 骤应合法。 5.形式合法是指,从事的法律活动的表现形式应 形式合法是指, 形式合法是指 合乎法律的规定。 合乎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证据、公证意识 合同、证据、
1.合同意识 合同意识 • 当某项活动不能即时清结时,应订立一个书面 当某项活动不能即时清结时, 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合同依法成立后,应积极履行。 合同依法成立后,应积极履行。
2.证据意识 证据意识 • 任何法律活动应注意制作、留取、收集、保管有 任何法律活动应注意制作、留取、收集、 关的证据,以证明该项活动的存在。 关的证据,以证明该项活动的存在。 • “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中表现为以证据为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 实际中表现为以证据为根据, 没有证据法律上就不认定该项事实的存在。 没有证据法律上就不认定该项事实的存在。 3.公证意识 公证意识 • 一些重要的法律活动和一些较重要的文件,应请 一些重要的法律活动和一些较重要的文件, 国家公证机关参与,以证明该项活动的合法性。 国家公证机关参与,以证明该项活动的合法性。 • 凡公证过的活动或文件,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凡公证过的活动或文件,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Selected】2017法硕考研必背法理学75题.doc
2017法硕考研必背法理学75题法硕考研专业课背诵知识点多,背诵困难,下面为大家整理法硕考研必背知识点法理学75题,帮助大家备考法硕考研专业课。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2.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4.法的基本特征5.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和一般规律6.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特征★7.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联系★8.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9.法的规范作用的内容10.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11.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3.法律制定的定义、特征★14.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及其实行的原因★15.法律制定的原则★16.法律制定的程序17.法律的对人、空间、时间的效力18.法律体系的概念、组成★19.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征★20.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21.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构成★22.法律规则的定义、特征★23.法律规则的结构★24.法律原则的定义、作用★2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6.法律概念的定义和功能27.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28.法律实施的概念、意义★29.法律实现的概念、意义、影响因素★30.执法的概念、特点★31.执法的原则★32.司法的概念、特点33.司法的原则★34.守法的概念、构成要素35.法律监督的概念、意义★36.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37.法律解释的概念、特点★38.法律解释的必要性★39.法律解释的方法40.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立法、司法、行政)★41.法律推理的概念、特征、方式★42.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43.法律关系的意志性与客观性★44.职权、权限、权力和权利的区别★45.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46.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分类★47.法律责任概念、类型★48.法律责任的构成★49.归责的概念、原则★50.免责的概念、条件★51.法律制裁的概念、类型52.法治的内涵、意义5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54.法治与人治的区别55.法治与民主的关系★56.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57.法与国家的关系58.法治的基本原则★59.法治国家的标志★60.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61.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6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特征★6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64.依法治国的概念、必要性、意义★65.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66.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67.法与生产力的关系68.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69.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70.法律意识的概念、特点71.法律意识的作用(考点集锦270页)★72.法律文化的概念、特点★73.法与道德的区别★74.法与道德的联系★7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教育:考研成立于20XX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理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构建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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堑望堂 垂裳校学报 20 年第 6期 06
摘要 : 国家和谐是社会和谐 的前提 。政治权力的有效发挥是 构建和谐社会 的基本条件 。建设 和谐 国家。 重点是加强权力拉制制度 建设 。从 国家 内部 来看 , 权力控 制制度的构建应当着眼于两点: 一是量上的控 制 。 是
权 制 度 得 以 健 全 , 一 切 国 家 都 是 有 益 的 , 一 个 民 主 社 会 对 对
平的达成离不开政治权 力的支撑 , 政治权 力 的有效 发挥是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本 条 件 。例 如 , 分配 不 公 、 富 差 距 的 扩 大 、 贫 社会矛盾的化 解等 问题 的 解决 都离 不 开政 治权 力 的介 入。 如 何 使 权 力 得 到 有 效 的 发 挥 , 是 建 构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大 问 这
力 的 平 衡 。3 P 美 国宪 法 采 用 的 三 权 分 立 与 相 互 制 衡 的 制 【 (" j5
度设计 , 目的 即在 于 消 除 政 府 权 力 滥 用 的 可 能 性 , 对 我 们 这
国家与权力是 紧密相关 的 , 国家是权 力的 载体 , 力是 权 国家统治的象征 。从国家内部来看 , 力控制制度 的构建应 权 当着眼于两点 : 上的控制 和质 上的控制。量上 的控 制主要 量
关 键 词 : 谐社 会 ; 治 理 念 ; 力 平衡 ; 利 平 衡 和 法 权 权 中 图分 类 号 :9 —02 D 0 5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7— 0 22o )6 16 3 10 9 9 (o6 o —02 —0
和谐 社会建构 , 是面 对社 会发展 的现 实而 提 出来 的 , 是
和谐社会与法律
和谐社会与法律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流行用语。
“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含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来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
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以及形式多样、花样翻新的政治运动的中国人,对和谐自然有一种他样的感受。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
中外历史上都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
进入21世纪后,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凡是以和谐、平安为主题的文艺作品,都能被广泛传播!这在某种意义上证明,“和谐社会”这个词语代表着我们现时代的中国人的共识和美好期待!梦想往往都是很美好的,但是也往往不易实现!纵观中国历史,历朝历代的政府和百姓,鲜有不希望“和谐”的,而千百年来的历史则又告诉我们,“和谐社会”并非唾手可得。
人们希望和谐,珍惜已有的和谐局面。
为了和谐,中国人付出了血的代价。
和谐是一种融洽团结的生活秩序,它是实实在在的,来不得半点虚假。
团结是一种现实的团结,真诚的团结,只有如此,才能形成真正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法律与和谐社会
法律与和谐社会近一个时期以来,“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流行用语。
“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
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以及形式多样、花样翻新的政治运动的中国人,对和谐自然有着一种他样的感受。
相当长一个时期,凡是以和谐、平安为主题的文艺作品,例如歌曲《祝你平安》、《常回家看看》等,都能被广泛传播和传唱,就是明证。
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这个词组代表着一个时代的中国人的共识和美好期待。
真正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够实现祖辈们孜孜以求的“和谐”?历朝历代的政府和百姓,鲜有不希望“和谐”的;而千百年的历史则又告诉我们,“和谐社会”并非唾手可得。
数年前,我们还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的话。
为了和谐,中国人付出了血的代价。
和谐是一种融洽团结的生活秩序,它是实实在在的,来不得半点虚假。
团结是一种现实的团结,真诚的团结,只有如此,才可能形成真正的和谐。
所以,我个人以为,诸多情况表明,“和谐社会”在中国在几乎所有人眼里,都不是一个是否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实现的问题;我们需要由和谐的理想转化为和谐的现实;需要从和谐的口号变为和谐的生活。
而如何才能够转化呢?“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
现实的东西总是需要借助一种现实的力量才能实现,即法律。
人们不仅必须在行动上服从统一的法律,而且必须在思想上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的法律。
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
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够充分保护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够平衡社会矛盾,也才能够激励市场主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不和谐的根源——贫困。
法律作为现代和谐社会基础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和谐的社会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达到交流的目的。
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自从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以来,研究和谐社会蔚然成风。
有关和谐社会的论著恰如雨后春笋,顿时汗牛充栋。
学者们旁征博引,古今中外,把一个和谐社会阐释的透彻见底,全面至极。
浏览这些阐释,无疑获益匪浅。
然而,在获益匪浅之余,总有一种千篇一律,意犹未尽之感。
出于对这未尽之意之探求,遂有了本文。
第一章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谐社会无疑是美好的社会,因此,它无疑具有与其它美好的社会共同的特点,诸如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安定秩序,诚信友爱等等。
然而,这些特点不仅和谐社会有之,其它现代人认为是美好的社会同样有之。
我们可以说,真正的宪政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安定秩序、诚信友爱的社会;我们也可以说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秩序、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甚至在空想主义的乌托邦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上述特征。
探求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应该把握和谐社会所特有的,与其它社会所不同的,最本质、最主要的特点。
和谐社会所特有的最本质、最主要的特点应该是“和谐”。
而和谐的实现有赖于宽容、平等和协商妥协。
宽容是和谐的基础,平等是和谐的条件,而协商妥协则是达到和谐的主要方法。
一个社会只要它是宽容的,社会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社会的和睦相处是通过协商妥协达成的,这个社会就是和谐的社会。
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不允许异己力量的存在,社会成员的关系以统治和服从为主,社会的协调或一致是通过强权而达致,则这个社会就决不是和谐的社会,尽管它仍有可能是安定、秩序、甚至是法制的社会。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应该是宽容、平等和协商妥协。
一、宽容——社会和谐的基础汉语中的“和”与“同”既不是近义词,更不是同义词。
作为一种事物状态,“和”指的是不同事物协调与均衡的状态;而“同”指的是相同事物的同在或叠加状态。
两者之间,岂止风马牛不相及。
“和”的基础是不同,没有不同,就没有协调的必要,也就没有均衡的可能。
而要有不同的存在,就必须宽容。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二、法对社会的调整【真题示例】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
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
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二、法与科学技术【真题示例】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
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改变法律本身,法律的变化需要立法者进行废改立。
故A错。
另一方面,法律也规范管理着科技活动,调整着科技竞争,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并抑制科技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但法律的发展变化也并不能直接影响改变科技的发展。
法治与和谐社会
浅议法治与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
社会生活的和谐,必须有稳定安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
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社会生活的安定和井然有序必须建立在“现代稳定”之上。
这种稳定谋求的是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
而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和平衡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和制度。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都要以法律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最高权威。
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
现代和谐社会,法治是基础、是政治保障。
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
因而,我们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
?本文就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构建应有的要求(应然)及面对的客观现实(实然)二者的区别以及辩证关系,略陈管见,以期全面理解和认识“构建”的基本要求,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构建之“应然”?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
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与社会的和谐,我国历史上产生过不少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提出过许多和谐社会应当如何的设想。
比如,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了“兼相爱”、“爱无差等”的理想社会方案;孟子憧憬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状态;《左传·襄》描写了“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八年时间,九路诸侯,如一曲美妙的乐曲,和谐动听)的理想社会。
这表明,和谐观念从来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把“和谐”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柏拉图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提出“理想国”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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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与和
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1)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①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 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③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④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⑤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⑥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法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1)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
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
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2)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
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
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
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再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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